正纽,(亦名小纽,或名爽切病。)九曰水浑,(或本九曰木枯。)十曰火灭,(或十曰金缺。)十一曰阙偶,十二曰繁说,(或名疣赘,崔名相类。)十三曰龃龉,(或名不调。)十四曰丛聚,(或名丛木。)十五曰忌讳,十六曰形迹,(崔同。)十七曰傍突,十八曰翻语,(崔同)。十九曰长撷腰,(或名束。)二十曰长解镫,(或名散)。二十一曰支离,二十二曰相滥,(崔同。)二十三曰落节,二十四曰杂乱,二十五曰文赘,(或名涉俗。)二十六曰相反,二十七曰相重,二十八曰骈拇。
第一,平头。
平头诗者,五言诗第一字不得与第六字同声,第二字不得与第七字同声。同声者,不得同平上去入四声,犯者名为犯平头。平头诗曰:“芳时淑气清,提壶台上倾。”(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诗曰:“山方翻类矩,波圆更若规,树表看猿挂,林侧望熊驰。”又诗曰:“朝云晦初景,丹池晚飞雪,飘枝聚还散,吹杨凝且灭。”
释曰:上句第一、二两字是平声,则下句第六、七两字不得复用平声,为用同二句之首,即犯为病。余三声皆尔,不可不避。三声者,谓上去入也。
或曰:此平头如是,近代成例,然未精也。欲知之者,上句第一字与下句第一字,同平声不为病;同上去入声一字即病。若上句第二字与下句第二字同声,无问平上去入,皆是巨病。此而或犯,末曰知音。今代文人李安平、上官仪,皆所不能免也。
或曰:沈氏云:“第一、第二字不宜与第六、第七同声。若能参差用之,则可矣。”谓第一与第七、第二与第六同声,如“秋月”、“白云”之类,即《高宴》诗曰:“秋月照绿波,白云隐星汉。”此即于理无嫌也。
四言、七言及诸赋颂,以第一句首字,第二句首字,不得同声,不复拘以字数次第也。如曹植《洛神赋》云:“荣曜秋菊,华茂春松”,是也。铭诔之病,一同此式,乃疥癣微疾,不为巨害。
第二,上尾。(或名土崩病。)
上尾诗者,五言诗中,第五字不得与第十字同声,名为上尾。诗曰:“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如此之类,是其病也。)又曰:“可怜双飞凫,俱来下建章,一个今依是,拂翮独先翔。”又曰:“荡子别倡楼,秋庭夜月华,桂叶侵云长,轻光逐汉斜。”(若以“家”代“楼”,此则无嫌。)
释曰:此即犯上尾病。上句第五字是平声,则下句第十字不得复用平声,如此病,比来无有免者。此是诗之疣,急避。
或云:如陆机诗曰:“衰草蔓长河,寒木入云烟。”(“河”与“烟”平声。)此上尾,齐、梁已前,时有犯者。齐、梁已来,无有犯者。此为巨病。若犯者,文人以为未涉文途者也。唯连韵者,非病也。如“青青河畔草,绵绵思远道”是也。(下句有云“郁郁园中柳”也。)
或曰:其赋颂,以第一句末不得与第二句末同声。如张然明《芙蓉赋》云:“潜灵根于玄泉,擢英耀于清波”是也。蔡伯喈《琴颂》云:“青雀西飞,《别鹤》东翔,《饮马长城》,楚曲《明光》”是也。其铭诔等病,亦不异此耳。斯乃辞人痼疾,特须避之。若不解此病,未可与言文也。沈氏亦云:“上尾者,文章之尤疾。自开辟迄今,多惧不免,悲夫。”若第五与第十故为同韵者,不拘此限。即古诗云:“四座且莫喧,愿听歌一言。”此其常也,不为病累。其手笔,第一句末犯第二句末,最须避之。如孔文举《与族弟书》云:“同源派流,人易世疏,越在异域,情爱分隔。”是也。凡诗赋之体,悉以第二句末与第四句末以为韵端。若诸杂笔不束以韵者,其第二句末即不得与第四句同声,俗呼为隔句上尾,必不得犯之。如魏文帝《与吴质书》曰:“同乘共载,北游后园。舆轮徐动,宾从无声。清风夜起,悲笳微吟。”是也。刘滔云:“下句之末,文章之韵,手笔之枢要。在文不可夺韵,在笔不可夺声。且笔之两句,比文之一句,文事三句之内,笔事六句之中,第二、第四、第六,此六句之末,不宜相犯。”此即是也。
第三,蜂腰。
蜂腰诗者,五言诗一句之中,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言两头粗,中央细,似蜂腰也。诗曰:“青轩明月时,紫殿秋风日,瞳陇引夕照,晻暧映容质。”又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又曰:“徐步金门出,言寻上苑春。”
释曰:凡句五言之中,而论蜂腰,则初腰事须急避之。复是剧病。若安声体,寻常诗中,无有免者。
或曰:“君”与“甘”非为病;“独”与“饰”是病。所以然者,如第二字与第五字同去上入,皆是病,乎声非病也。此病轻于上尾,鹤膝,均于平头,重于四病,清都,师皆避之。已下,四病,但须知之,不必须避。
刘氏曰:“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古诗曰:‘闻君爱我甘,窃独自雕饰’是也。此是一句中之上尾。沈氏云;‘五言之中,分为两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杀。’即其义也。刘滔亦云:‘为其同分句之末也。其诸赋颂,皆须以情斟酌避之。如阮瑀《止欲赋》云:“思在体为素粉,悲随衣以消除。”即“体”与“粉”、“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