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客各报己量,自认分数,使者谨记之。嗣后有酒,皆照分数饮。如故匿雅量,比照欺隐田粮律,遇酒倍行。使者乃申以三章之约:一曰“制书有违,”如酒不及分,饮不如式,报色舛错,误送色盆之类;二曰“收支留难”,如杯到不即干,点滴淋漓,酒尽不送色盆之类;三曰“妖言惑众”,如喧哗叫呶,因酒忿争,故称冤杯,当饮不受之类。一切仪制乖违,皆使者比律从事,逐一捡举,请西施定罚。使者有犯,太宰纠之。西施有犯,坐客公议。惟太宰不许越姐妄言,以其外廷之臣,得预内宴,荣矣,安可复干宫闹之禁令乎?此照生员上书陈言律浮之。
 凡色以红为莲花,其名有七:
 一红曰莲花;
 二红日瑞莲;
 三红曰品莲;
 四红日相莲;
 五红曰五色莲;
 六红曰满池娇;
 二红四么曰合影莲。
 凡行酒皆以鞋载杯饮之,其式有十:
 莲花杯。每鞋置一杯其内,莲花行酒用之。
 同心莲杯。每鞋置两杯于内,或一大杯,一小杯,视鞋内足容与否酌之。瑞莲以之行酒。
 穿心莲杯。以一同心莲杯外加一杯送客,品莲以之行酒。(以上遇酒分饮,以鞋有两只,当饮者各饮其一也)
 四照莲杯。合双同心莲杯送当饮者,相莲行酒用之。(以下遇酒独饮)
 分香莲杯。以四照莲杯送当饮者,西施再手捧一杯,当饮者就西施手内饮之。(以西施徒跣也)惟太宰当饮,则左右手各擎一同心莲杯,跪就西施膝前,先饮施手内一杯,后再饮同心莲杯。既乃起,以示云中雨露之义。若西施当饮,则太宰跪称一跣,红五只及素五只行酒用之。
 千叶莲杯。送当饮者四照莲杯外,坐客各敬一杯,五红及满池娇并素满盆用之。
 重台莲杯。遇本身重色饮。
 倒垂莲杯。罚太宰者,以鞋尖向下,置杯于鞋头内,令执鞋尖饮之。杯数则酌事之大小,随时请西施定之。若无红及出色,则以两杯令左右手执饮。如出色,而盆内有红,仍计红倍罚。
 荷叶杯。每鞋底上各置一杯,令当饮者左右手反执饮之。所以罚无红者,若成素色,(如分相类)不用此例。
 并蒂莲杯。以两鞋对跟,即用鞋带缚定,各置一杯于内,令当饮者,执两鞋尖饮之,所以罚出色者。若盆内有红,计红加罚。(此令每人一掷即过,如有罚爵,饮酒毕亦即过盆)
 凡以上各杯,皆使者掌之,遇酒应用何杯,随时提调。舛错者照增减官文书律罚。
 凡酒到,皆须执鞋上口。如置鞋席上,俯首就饮,或置鞋取杯饮者,并照那移出纳律罚。
 凡酒尽,不即将杯缴还使者,照隐匿官物律罚。
 凡罚爵除无红,饮荷叶杯,出色饮并蒂莲杯外,余第言罚者,皆徒手执杯饮之。惟太宰应罚,俱用倒垂莲杯。
 凡色先看莲花,如一红为莲花,二红为瑞莲之类,然后计重色折除之。六色除不同外,皆有重色。如六为吴王,不论自掷及他人掷得,皆当吴王饮酒。一红两六则与一六与花折除,余一六饮一莲花杯。若有三六四六,则以其一与花折除,犹余两六三六矣,则饮两杯三杯。即手内一杯递增,故谓之重叠莲杯。再数点数行酒,除去一红,计余五色,照后若干点行之。若有三五两六,则行内侍酒而六不行。若两六两五,则仍行六而五不行。三仝尽多,两对尽大。他皆仿此。
 凡遇瑞莲有三六者,仍行吴王酒。若止两六一五一三之类,则照后点数送客一同心莲杯,西施饮一同心莲杯。余以类推之。
 凡品莲不计重色,只照点数行穿心莲杯,当饮者饮其一,使者饮其一。若使者得品莲,则自饮一杯,而以其一计点送客。
 凡西施及使者得瑞莲,仍自饮一同心莲杯,以其一计点送客,不论重色。
 凡相莲为么三一枝花者,西施饮四照莲杯。余看重色,二么即太宰饮,两三则宫娥饮。余仿此。无重色,仍计点行之。
 凡遇五色莲,皆照后色行令。
 凡遇合影莲,除太宰外,皆西施及使者各饮一同心莲杯。
  凡遇不同,左右邻各饮一莲花杯,欲猜拳及席上生风者听。
 凡遇素五,只随时请西施行令。或询西施行多行少,如五二一三行多则宫娥饮,行少则揖长行。余仿此。
 凡遇素满盆者,虽不得莲花,亦为胜色。本色自饮,如吴王得浑六,内侍得浑五之类。若遇他人重色,如吴王得浑三,则问西施行底行面,(凡问西施,皆先问讫,然后报色)行底则使者饮,行面则揖长饮。若西施得满盆,不论何色,使者饮;使者得满盆,不论何色,西施饮。遇满盆,皆饮千叶莲杯。
 凡红三对先行大色,再统计点数行。
 凡素三对素分,相素夺钱素合色,及四二四三四五四六,虽无红,谓之采莲,随时请西施行令。如西施掷得,请吴王行令。
 凡掷得四么,谓之残荷。有一红,罚一荷叶杯。无红,罚两杯。惟太宰得四么,则不论其有一红与否,勒行渡江令。其法令积三掷得五红为过渡。如不遇,罚以倒垂莲杯,再掷,如不遇再罚。务令过渡乃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