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赣榆距。
三、东武居赀上造庆忌。
四、东武不更所●。
五、东武东闲居赀不更瞗(睢)。
六、东武宿契。
七、博昌去疾。
八、博昌居此(赀)用(?)里不更余。
九、杨民居赀大〔教〕。
十、〔杨〕民居赀公士富。
十一、杨民居赀武德公士契必。
十二、平阴居赀北游公士滕。
十三、平阳驿。
十四、赣榆得。
十五、阑陵居赀便里不更牙。
十六、媰(邹)上造姜。
十七、……〔居〕赀□□不更□必。
十八、〔觜〕…〔楷〕(赀)…〔不〕更滕。
(据袁仲一《秦代陶文》释文,( )为释定正字,〔 〕为残字拟定,限于本文内容,此不对引文加以考证。)
这些瓦文,记录了建陵死者的籍贯身份与姓名。从这一点上看,它已经具备了标志墓中死者的性质。可说已开后世墓志的先声。有人也称它们是最早的墓志。但是它们并无固定的程序。推测仅是利用施工中残破的瓦片随手刻写,放入墓中。在该处一百十一座秦代工人墓葬中,绝大多数没有瓦文铭记。有人认为:「这似与身份的高低有关。」但瓦文中即有八人无爵,看不出身份高低。我们认为:瓦上刻名者均为山东(原六国)各郡县人氏,非秦地人氏。由此推测,刻名置墓,可能有给后人移葬时辨认尸骨使用的实用意义在内。这种辨认尸骨以利移葬的用途,曾是设置墓志的一个重要目的。
沿袭了这类志墓形式的,有东汉刑徒砖铭。东汉刑徒砖铭大多出土于当时的首都洛阳附近。最早见于著录是在清代晚期。端方曾拣取百余件编入他撰集的《陶斋藏砖记》。罗振玉也曾搜集洛阳地区出土的刑徒砖二百余种编成《恒农冢墓遗文》、《恒农砖录》等书。建国以来,在洛阳地区的基建工程与考古发掘中曾经大量出土东汉刑徒砖。可参见《考古通讯》一九五八年第六期《汉魏洛阳城刑徒坟场调查记》,《考古》一九七二年第四期《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等文。东汉刑徒砖铭一般为注明死者名籍、身份、卒年,有些还加注此为尸骨所在,似为迁葬认尸使用。行文格式上一般有八种类型,兹择取数例如下:
「卫奴」。「龚伯」。「无任谢郎」。「五任冯少」。「汝南成甫戴路」。「南阳宛陈便」。「梁国下邑髡钳赵仲」。「无任河南雒阳髡钳金陵」。「无任河南雒阳髡钳陈巨元初六年闰月四日物故死」。「无任南阳武阴完城旦捐祖永初元年七月九日物故死在此下」。「
右部无任少府若卢髡钳尹孝永初元年五月四日物故死在此下」。「右部无任勉刑颍川颍阴鬼新范雍不能去留官□致医永初元年六月廿五日物故死在此下」。「右部无任沛国与秋司寇周捐永初元年六月十一日物故死在此下官不负」。
在长安附近发掘的西汉刑徒墓中从未出土过类似器物。可能它在东汉方形成风气,现已出土一千余件。刑徒铭用砖均为汉代建筑用砖,临时仓促刻成。可见还没有形成固定的形制与文体。但从效果上看,刑徒砖铭与后代墓志的作用、埋设方式已十分相近。它对墓志的产生与使用产生了直接的重大影响。
而在秦汉时期的官吏平民墓葬中,却从未发现过与墓砖铭相类同的器物。在这些墓葬中用于志墓的器物可能是非砖石质地的告地状、铭旌以及后来刻在石上的柩铭、墓门、墓阙题记、画像石题记等等。
告地状存在于西汉早期,它仿效阳间官司文书,将死者名籍和随葬品移交给地下官吏。虽然它是宗教迷信用品,但标志死者的作用是很明显的。例如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西汉墓出土告地状:「十三年三月庚辰江陵丞敢告地下丞,市阳五大夫?之言,与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轺车二乘,牛车一两,驺马四匹,骝马二匹,骑马四匹。可令吏以合事,敢告主。」(见《考古》一九七六年第一期《从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墓看汉初法家路线》)
铭旌则纯粹是用来标明死者名籍的。《仪礼。士丧礼》中记载:「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赭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武威磨嘴子地区出土的东汉麻质铭旌,即此类器物。例如:M22棺盖上铭旌:「姑臧渠门里张□□之柩」,M23棺盖上铭旌:「平陵敬事里张伯升之柩,过所毋哭」等。(见《考古》一九六○年第九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发掘》)它们在丧礼过程中树于柩前,埋葬时覆在柩上。
西汉末年兴起的画像石墓葬形式,为石质葬具进入葬俗打开了道路。首先在画像石的题记中出现了墓主的姓名籍贯。如南阳出土的建宁三年三月甲寅许阿瞿画像石题记:「惟汉建宁,号政三年,三月戊午,甲寅中旬。痛哉可哀。许阿瞿□年甫五岁,去离世荣」。(见《文物》一九七四年八期《南阳发现东汉许阿瞿画像石》)嘉祥出土的永寿三年□安国画像石题记:「永寿三年十二月戊寅朔廿六日癸巳,惟许卒史安国礼性方直,廉言敦笃,慈仁多恩,注所不可。禀寿卅四年……」(见《文物》一九八二年第五期《山东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