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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文选-南朝梁-萧统-第545页

趋阙下者哉!
  文选考异
  狱中上书自明 袁本、茶陵本「狱中」作「于狱」。案:此疑善、五臣之异,二本不着校语,无以考也。
  注「后闻轲死」 袁本、茶陵本「死」下有「事」字。
  注「干历也」 袁本「历」下有「之」字,是也。汉书颜注引有,史记集解引亦有。茶陵本幷入五臣无,非。
  而燕秦不寤也 袁本、茶陵本「寤」作「悟」。案:史记作「悟」,汉书作「寤」。此尤改之也。后「是以圣王觉悟」未改。史记、汉书皆作「寤」,「寤」卽「悟」字。善盖本作「寤」也。
  注「初不相识相知」 案:「不」字当在「识」字下。各本皆误。颜注云「初相识」,卽本此。节去「不相知」耳,可借为证。
  注「报将军之仇首何如」 案:「首」字不当有。袁、茶陵二本此节注皆幷入五臣,非,仍无此字,疑尤欲补「者」字而误之。
  注「殆欲诛之」 何校「殆」改「君」,陈同,是也。各本皆误。汉书颜注、史记集解引皆作「君」。
  诚有以相知也 袁本、茶陵本云「诚」,善作「成」。案:此尤改之也。史记、汉书皆作「诚」。
  注「谓谗短也」 袁本、茶陵本无「短也」二字。
  注「敬重苏秦」 袁本、茶陵本无此四字。
  注「周之末人也」 何校「末」下添「世」字,陈同,是也。各本皆脱。汉书颜注引服虔、史记集解引列士传正有,可借为证。
  注「见列士传」 袁本「见」上有「其姓名」三字,是也。茶陵本亦脱。
  注「新语曰」 袁本、茶陵本上有「善曰」二字,是也。下「说苑邹子说梁王曰」上,「国语泠州鸠曰」上,同。
  注「无绍介通之」 袁本、茶陵本无此五字。
  注「邹子说苑」 袁本、茶陵本无此四字。案:无者是也。不云说苑,以承上条故耳。
  注「文子曰」 何校「子」改「颖」,陈同,是也。各本皆误。案:汉书颜注、史记索隐俱引之。袁、茶陵二本移「善曰」在此上,非。尤校改正之矣。
  注「积毁销骨谓积谗」 茶陵本「骨谓积谗」四字作「国亦云销骨」五字,袁本作「国亦云销骨也」六字。案:此各本皆有误,说在下。
  注「善曰毁之言骨肉之亲为之销灭」 茶陵本「善曰」二字作「又曰谗」三字,袁本作「故听谗」三字。「灭」下二本有「国亦然也」四字。案:此各本皆有误。考史记、汉书绝无作「国」者,恐其并非善注。盖本「积毁销骨」句别为一节,而于下注「善曰谗毁之言骨肉之亲为之销灭」,合幷六臣,多所增窜。尤之删改,亦未为是。
  注「子宣王辟强立」 茶陵本「强」作「强」,袁本与此同。何校改「强」,陈同,是也。
  注「子臧越人也」 案:「人」下当有「蒙字」二字,史记索隐引有,张晏据史记为说也,不知者乃删之。各本皆误。正文自云「越人子臧」,决不当以「子臧越人也」作注,甚明。
  注「言无私也」 袁本、茶陵本无「言」字,是也。下「言无偏也」,同。
  由余子臧是矣 袁本、茶陵本「矣」作「也」,说见下。
  朱象管蔡是矣 茶陵本云五臣作「矣」。袁本云善作「也」。案:史记、汉书皆作「矣」。此尤改之也。
  注「舜弟象傲帝」 袁本、茶陵本无「帝」字,是也。
  注「乃致管叔于商」 茶陵本「致」下有「辟」字,是也。袁本有「辟」无「致」,亦非。
  注「民到于今受其赐」 袁本、茶陵本无此七字,有「此之谓也」四字。案:亦衍。
  注「子终出使者」 袁本「出」作「辞」,茶陵本与此同。案:「出」、「辞」当两有。今列女传云「出谢」可证。
  注「善曰言士有功可报者思必报」 袁本、茶陵本无此十二字。案:此亦尤增多之误也。
  注「公孙鞅事孝王」 陈云「王」,「公」误,是也。各本皆误。
  注「上至高祖」 何校「高」改「曾」,是也。各本皆误。案:汉书颜注引作「曾」,可证。
  注「善曰伊尹管仲」 袁本、茶陵本无此六字。案:此亦尤增多之误也。以下同。
  辅人主之治 袁本、茶陵本云「治」,善作「政」。案:史记作「治」。此尤改之也。汉书此处多异,难以相证,今不更论。
  不得为枯木朽株之资也 袁本、茶陵本云善无「也」字。案:史记、汉书皆有。此尤添之也。
  注「有深谋善计而卽行之」 袁本、茶陵本无此九字。
  注「制战国策」 袁本、茶陵本无此四字。
  以信荆轲之说 袁本云善无「以」字。茶陵本云五臣有「以」字。案:史记、汉书皆有。此尤添之也。
  注「又献燕督亢之地图」下至「以擿秦王」 袁本此二十九字作「刺秦王已见上文」七字,是也。茶陵本所复出,与此不同,皆非。
  注「六韬曰」下至「俱为师也」 袁本、茶陵本此五十四字作「文王遇吕尚西伯遇太公俱为师也」十四字。案:各本皆有误,当本是「善曰西伯遇太公立为师已见上文」。合幷六家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