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官田,如退摊户绝没纳之类。及用宽剩钱买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边郡弓箭手。臣知密州,亲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复罢。臣闻之道路,本出先帝圣意,而左右大臣意在速成,且利宽剩钱以为它用,故更相驳难,遂不果行。臣谓此法行之,盖有五利。朝廷若依旧行免役法,则每募一名,省得一名雇钱,因积所省,益买益募,要之数年,雇钱无几,则役钱可以大减。若行差役法,则每募一名,省得一名色役,色役既减,农民自宽,其利一也。应募之民,正与弓箭手无异,举家衣食,出于官田,平时重犯法,缓急不逃亡,其利二也。今者谷贱伤农,农民卖田,常苦不售。若官与买,则田谷皆重,农可小纾,其利三也。钱积于官,常苦币重,若散以买田,则货币稍均,其利四也。此法既行,民享其利,追悟先帝所以取宽剩钱者,凡以为我用耳,疑谤消释,恩德显白,其利五也。独有二弊,贪吏狡胥,与民为奸,以瘠薄田中官,雇一浮浪人暂出应役,一年半岁,即弃而走,此一弊也。愚民寡虑,见利忘患,闻官中买田募役,即争以田中官,以身充役,业不离主,既初无所失,而骤得官钱,必争为之,充役之后,永无休歇,患及子孙,此二弊也。但当设法以防二弊,而先帝之法,决不可废。
今日既欲尽罢宽剩钱,将来无继,而系官田地,数目不多,见在宽剩钱虽有三千万贯石,而兵兴以来,借支几半。臣今擘画,欲于内帑钱帛中,支还兵兴以来所借钱斛,复完三千万贯石,止于河北、河东、陕西被边三路,行给田募役法,使五七年间役减太半,农民完富,以备缓急,此无穷之利也。今弓箭手有甲马者,给田二顷半,以躯命偿官,且犹可募,则其余色役,召募不难。臣谓良田二顷,可募一弓手,一顷可募一散从官,则三千万贯石,可以足用。谨具合行事件,画一如左。
一、给田募役,更不出租。依旧纳两税,免支移折变。
一、今来虽以一顷二顷为率,若所在田不甚良,即临时相度,添展亩数,务令召募得行。但役人所获稍优,则其法坚久不坏。
一、今若立法,便令三路官吏推行,若无赏罚,则官吏不任其责,缪悠灭裂,有名无实。若有赏罚,则官吏有所趋避,或抑勒买田,或召募浮浪,或多买瘠薄,或取办一时,不顾后患。臣今擘画,欲选才干朴厚知州三人,令自辟属县令,每路一州,先次推行,令一年中略成伦理,一州既成伦理,一路便可推行,仍委转运提刑常切提举。若不切推行,或推行乖方,朝廷觉察,重赐行遣。
一、应募役人,大抵多是州县百姓,所买官田去州县太远,即久远难以召募。欲乞所买田,并限去州若干里,去县若干里。
一、出榜告示百姓。卖田如系所限去州县里数内,仍及所定顷亩,或两户及三户相近共及所定顷亩数目亦可。即须先申官令佐,亲自相验,委是良田,方得收买。如官价低小,即听卖与其余人户,不得抑勒。如买瘠薄田,致久远召募不行,即官吏并科违制分故失定断,仍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一、预先具给田顷亩数,出榜召人投名应役。第二等已上人户,许充弓手,仍依旧条拣选人材。第三等以上,许充散从官。以下色役,更不用保。如第等不及,即召第一等一户,或第二等两户委保。如充役七年内逃亡,即勒元委保人承佃充役。
一、每买到田,未得交钱,先召投名人承佃充役,方得支钱,仍不得抑勒。
一、卖田入官,须得交业与应募人,不许本户内人丁承佃充役。
一、募役人。老病走死或犯徒以上罪,即须先勒本户人丁充役。如无丁,方别召募。
一、应募人交业承佃后,给假半年,令葺理田业。
一、退摊户绝没纳等,系官田地,今后不许出卖,更不限去州县里数,仍以肥瘠高下,品定顷亩,务令召募得行。
一、系官田,若是人户见佃者,先问见佃人。如无丁可以应募,或自不愿充役者,方得别行召募。
右所陈五利二弊,及合行事件一十二条,伏乞朝廷详议施行。然议者必有二说,一谓召募不行,二谓欲留宽剩钱斛以备它用。臣请有以应之。富民之家以三二十亩田中分其利,役属佃户,有同仆隶。今官以两顷一顷良田,有税无租,而人不应募,岂有此理?又弓箭手已有成法,无可疑者。宽剩役钱,本非经赋常入,亦非国用所待而后足者。今付有司逐旋支费,终不能卓然立一大事,建无穷之利,如火铄薪,日减日亡。若用买田募役,譬如私家变金银为田产,乃是长久万全之策。深愿朝廷及此钱未散,立此一事,数年之后,钱尽而事不立,深可痛惜。臣闻孝子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武王、周公所以见称于万世者,徒以能行文王之志也。昔苏绰为魏立征税之法,号为烦重,已而叹曰:“此犹张弓也,后之君子,谁能解之?”其子威侍侧,闻之,慨然以为己任。及威事隋文帝,为民部尚书,奏减赋役,如绰之言,天下便之。威为人臣,尚能成父之志,今给田募役,真先帝本意,陛下当优为武王、周公之事,而况苏威区区人臣之孝,何足道哉!臣荷先帝之遇,保全之恩,又蒙陛下非次拔擢,思慕感涕,不知所报,冒昧进计。伏惟哀怜裁幸。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