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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都司陈峰毫供称,因属换班之期,新来兵丁尚未到齐等语,恐有别项情弊,必须澈底根究,严办示惩,都司陈峰毫、千总邓龙光,俱着革职拿问。副将李绍曾平日漫无觉察,实属废弛,着革职一并究讯。哈当阿既不能饬属堵御于先,又不能设法追捕于后,咎实难辞,着交部严加议处。摺并发。钦此。
前件于八月三十日内阁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杨德源。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拿获抢夺满贯首犯潘添麟审明治罪一摺,嘉庆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旨:军机大臣会该部核拟具奏,钦此。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经军机处于八月三十日奏,本日奉旨:潘添麟着即处绞,余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俞元潞。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等奏拿获盗犯黄虎等审明正法一摺,嘉庆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俞元潞。一一二、户部湖广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转交事件册福建司一件哨商等事。内阁抄出水师提督哈等具奏国字三号、庆字五号哨船遭风被浪、漂流弁兵一百一十员名,确查造册咨部一摺,嘉庆元年十月初七日奉朱批:即有恤旨,钦此。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施宁三。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魁伦等具奏台湾府知府员缺请将候补知府遇昌补授一摺,嘉庆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旨:知道了,钦此。
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又闽浙总督魁伦夹片具奏南路营参将海隆阿委署台湾北路协副将一摺,嘉庆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施宁三。  一一三、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为遵旨核拟具奏事。台湾镇总兵爱等奏拿获盗首黄胜长等审明分别治罪一摺,嘉庆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于本月二十四日内阁抄出,经承仇式衡。  一一四、吏部月终册
  嘉庆六年三月初八日内阁奉上谕一道:因原任彰化县知县宋学灏未完赔项,将伊子宋良梧等均交刑部审办由。  前件送刑部查办完结,鲁式如。  一一五、礼部造送月终注销清册(七年三月三十日到)  二十五日一件内阁抄钦奉事。爱新泰等奏渡台淹毙弁兵赐恤由。  前件二十九日行。
  一一六、兵部月终册
  初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奏内营事。于嘉庆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一道(兵船遭风)。  前件行文讫,已完,经承吴锦文。  初七日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奏为奴遣犯一摺,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讫,已完。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终注销册  十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奏续获事。于嘉庆七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刑部知道,钦此(拿获逸匪)。  前件行文讫,已完。
  十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奏访获事。于嘉庆七年十月十一日奉朱批:三法司速议具奏,钦此(拿获匪犯)。  前件行文讫,已完。
  一一八、户部造送月终注销册
福建司一件参奏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玉等奏凤山县知县吴兆麟与学教吴玉麟互相禀揭、审明定拟一摺,嘉庆七年十月十四日奉朱批:刑部核拟具奏,钦此。于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前件业经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代办经承王利和。一一九、兵部职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闰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终册初四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奏巡阅事。于嘉庆八年闰二月初一日奉朱批:勉力巡防,切勿始勤终怠。钦此(查阅营伍)。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吴锦文。
初四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奏内营事。于嘉庆八年闰二月初一日奉朱批:俱照例赐恤,钦此(兵船遭风)。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吴锦文。一二○、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闰二月二十五日,内阁抄出台镇爱等奏拏获盗犯刘周元等审明治罪一摺,嘉庆八年闰二月二十三日奉朱批:刑部核拟具奏,钦此。前件于二十五日抄出,三月初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一二一、户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转交事件册福建司一件海外等事。内阁抄出兼署闽浙总督福建巡抚李具奏台湾淡水同知李明心陞授汀州府知府、所遗员缺请以彰化县知县相应魁陞署、彰化县知县另容拣员请调一摺,嘉庆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朱批:吏部议奏,钦此。
又附片奏明捞获沉失饷银一摺,同日奉朱批:览,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