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日内阁抄出哈当阿拿获事:乾隆六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拿获会匪)。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金兆元。 十二日内阁抄出哈当阿拿获事:乾隆六十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正法匪犯)。 未完,前件附入汇题,经承金兆元。 十七日内阁抄出台匪陈周全纠众滋事伍拉纳等议处,于乾隆六十年四月十七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金兆元。 一○三、吏部月终册
一件福建提督哈奏义民贡生李登元等拿获逆匪赏衔一摺,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知道了,钦此。又夹片杨廷理逸匪陈受治罪一摺,同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前件五月十五日行文讫,经承徐智。 一○四、兵部月终册
十一日,内阁抄出哈当阿奏赏给义民,于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金兆元。 十一日内阁抄出哈当阿筹办事: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知道了,钦此(拿获余犯)。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金兆元。 十一日内阁抄出福抚台湾事: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该部知道,钦此(修理战船)。 已完,前件行文讫,经承金兆元。 一○五、工部月终册
五月十二日一件,内阁抄出福建巡抚浦奏为台湾等事奏台湾厂小修战船一摺,于本年五月初六日奉旨: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十六日行。
一○六、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奏拿获匪犯蔡潭等审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前件于七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奏拿获匪犯陈望等审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前件于七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福建司一件为遵旨核拟速奏事:内阁抄出准行在刑部咨原任台湾道杨奏蠹役陈馔等立决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初五日奉旨:陈馔、林状、陈吉俱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
前件于八月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镇哈等奏拿获盗犯苏达等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前件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茅占薇。福建司一件为审明等事: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哈等奏续获贼目洪崇等审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前件于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哈奏拿获偷渡首犯沈册等审明定拟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向来台湾拿获偷渡人犯,将首犯拟遣,并在海口枷号,俟续有拿获人犯枷示后再行释枷发遣。此等偷渡为首之犯,既经问拟发遣,若俟续有获犯始行释枷签解,设日久无获,将待至何时为止,转不足以示惩儆,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拿获偷渡为首之犯,着枷号海口半年,满日即行发遣。此案首犯沈册即照此办理。余着照所拟完结。钦此。
前件八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杨德源。 福建司一件为移会事: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哈奏千总林国珑发往伊犁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此案千总林国珑因图索不遂,擅将船户责棍插箭,情节较重,哈当阿仅拟发往新疆充当苦差,殊属轻纵。林国珑着于海口枷号半年,满日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以示惩儆。摺并发。钦此。
前件于八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金泳年。一○七、吏部文选司月终册(六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到)一件福建提督哈当阿奏台湾义民恩贡李登元就文职给咨送部、其余赏给职衔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前件九月初五日行文讫,经承徐智。一件,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道刘大懿恭报接印日期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前件九月初七日行文讫,经承周浚源。一○八、户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拿获偷渡等事: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兼管总兵哈当阿具奏拿获偷渡人船并拒捕殴伤营兵之水手陈烈等分别拟罪一摺,乾隆六十年十月初九日奉旨: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核议具奏,钦此。 前件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业已抄录原奏移咨刑部查办,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施宁三。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