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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件送兵部查办,完结,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内阁抄出十二日奉上谕一道(黄仕简等奏、剿捕贼匪未得扑灭净尽、迁延贻误、严行申饬由)。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内阁抄出本日奉上谕一道(常青奏、台湾逆匪林爽文等劫县戕官、义民乡勇杀贼守御、优加奖赏等由)。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内阁抄出十三日奉上谕一道(任承恩奏、逆匪林爽文等纠众滋事、总以剿贼务尽、勿留后患等由)。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六○、礼部造送二月分月终注销册(五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到)  祠祭司二月十四日一件,内阁抄出被贼戕害之台湾知府孙景燧等议恤上谕由。  五日完,前件十八日行,经承金镛。  六一、户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钦奉上谕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内阁奉上谕:此次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谋逆,劫县戕官,到处抢掠,节据常青等奏称该处义民、乡勇人等,随同官兵奋勇杀贼,守御郡城,甚属可嘉。业经降旨,令该督等查明义勇,优加奖赏,量给职衔。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经过地方,百姓田庐、牲畜,被其蹂躏、劫掠,及避贼迁徙流离者,殊为可悯,亦宜一体加恩,普施惠泽。所有台湾府全属五十二年应征地丁钱粮,悉行蠲免,以副朕优加轸恤之至意。
并着该督抚接奉此旨,即日誊黄,遍谕各处。该部遵谕速行钦此。钦遵于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冯名夏。  六二、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奉上谕: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滋事,水陆两提督带兵分路进剿,并不亲临行阵,定期会攻。黄仕简株守郡城,任承恩安居鹿仔港,仅派委将弁等零星打仗。二人彼此观望,不思埋根首进,惟事迁延,致贼匪日久未就扑灭,节经降旨严饬,并谕令常青前赴台湾督办,将黄仕简、任承恩贻误之处,据实严查参奏。兹据李侍尧奏到军务情形一摺内称:西北两路,该提镇等各有牵掣,不免坐费时日等语,果不出朕所料。
黄仕简受恩最久,向来办事尚属黾勉,于剿贼匪一事漫无筹画,安坐郡城,因循玩误,本即应拿问治罪,姑念其年老,且系病后,着常青将黄仕简即遵前旨送回厦门内地候旨。水师提督,着郝壮猷暂署。至任承恩经朕屡加拔擢,用至提督,且系自请前赴台湾剿贼,伊年力正强,应加倍奋勉,以期迅速蒇功,乃亦逡巡畏葸,并不亲督将弁上紧追剿,与黄仕简互相诿卸,实属辜负朕恩,前已有旨令常青将任承恩解任送回内地,俟伊到日,即着传旨革职,拿交刑部治罪,并着李侍尧派委妥员押解来京。
其陆路提督员缺,前因柴大纪保守郡城,尚为出力,本欲将伊擢用,但柴大纪于林爽文等滋事之先,不能预为防范,以致逆匪蔓延,本即有罪;且台湾原设兵额一万余名,该镇督率守城之兵不过一千余名,此外兵丁现作何用,并未据柴大纪奏及,实有应得之咎,即将来事竣时,若查明果能如前奋勇自效,亦仅可以将功抵罪,不当复邀优擢。所有福建陆路提督员缺,即着蓝元枚调补。所遗江南提督员缺,着陈杰补授。
陈杰于江南营用硝磺缺额一事,据实陈奏,并不瞻徇,甚属可嘉,现在李世杰等因此获咎,或该督等心怀嫌怨,亦所不免,是以朕转加陞擢,用示劝惩,将此通谕知之。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六三、吏部月终册
  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内阁抄出六月十九日奉上谕一道(据李侍尧等奏台湾道永福暂行留任等语永福着照该督等所请准其暂留由)。  前件行文完结,经承张季芳。
  六四、户部月终册
屯田司一件,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三日,内阁抄出六月二十四日奉上谕: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不法,劫县戕官,该处知府、同知、知县等同时被害。前经常青等查明具奏,朕因各该员究系守御城池,猝被戕害,尚属因公,是以降旨交部从优议恤。今细思徐访,知逆匪林爽文等起事之由,皆因该地方官平日废弛贪黩,视台湾缺分为利薮,不以冒险渡海为畏途,转以得调美缺为喜,督抚之无能,若又或徇情保荐,明知不察,暧昧牟利,皆不可知,而劣员等并不整顿地方,
抚绥安辑,于作奸犯科者又不及早查办,惟知任意侵渔肥橐,以致敛怨殃民,扰累地方,遂使桀骜奸民有所藉口。即如上年杨光勳等结党倡会、拒捕戕官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