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初七日奉旨:该部议奏,钦此。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将原件抄录移咨吏部、兵部查办并移会在案,已完。 四四、吏部月终注销册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内阁抄出十八日奉上谕一道(据黄仕简等奏凤山县知县徐英拿获编造逆犯陈虎等着加恩加一级优奖由)。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准户部咨称:本部具奏闽浙总督富等奏原任台湾道穆和蔺等办理台湾地方猝被风潮衙署仓榖损失迟延交议一摺,于三月十二日奉旨:依议,钦此。 前件附入汇题,完结,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黄等奏署凤山县知县徐英拿获编造逆词匪犯陈虎等审拟正法、应参各职名可否免参另请督抚查办一摺,于三月十八日奉旨: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送刑部查办,完结,何煜。 四五、刑部造送月终注销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黄等奏获台匪张主忠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杨永锡。 四六、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奏闻事:内阁抄出福抚雅奏淡水奸民焚烧杀命、请将杨廷桦议处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旨:杨廷桦着该部议处具奏,钦此。前件于十一月初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陈锦。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究明等事:内阁抄出福抚雅奏参革彰化县焦长发应解内地兵粟折交船户谢元兴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前件于十二日抄出到部,于二十四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福抚雅奏彰化县焦长发不即严拿正凶、酿成械斗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前件于十一日抄出到部,于十二日具奏,奉旨:焦长发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杨永锡。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参奏等事:内阁抄出闽督富参奏台湾北路副将左瑛颟顸隐匿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奉上谕:富勒浑参奏台湾北路副将左瑛管辖淡水一带地方,于奸民林淡等焚杀重案,并不即时据实禀报,颟顸隐匿,请将左瑛革职审讯等语;
左瑛着革职,交该抚提同已革同知马鸣镳一并归案审拟具奏,该部知道。摺并发。钦此。
前件于十一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陈锦。 四七、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续获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道杨奏续获小刀会匪林贵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旨:该部议奏,钦此。前件于十二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本日行文讫,经承杨永锡。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审明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道杨廷桦奏淡水民林云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前件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奏,本日奉旨:董醇(即董郎)、林博、王海,俱着即处绞,余依议,钦此。
即日飞行讫,经承陈锦。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奏明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道杨奏凤山等县逆匪林弄等家属洪天德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朱批:该部速议具奏,钦此。前件于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二十五日具奏奉旨:此案应行缘坐之洪天德、洪天贵、林日、林章生、黄受,俱着从宽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钦此。本日行文讫,经承杨永锡。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处决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奏淡水奸民林云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
前件于四十九年正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陈锦。四八、户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奏报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奏台湾府乾隆四十七年分耗羡收支实存银榖数目一摺,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于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冯名夏。 四九、刑部造送单汉字内阁注销清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奏拏获偷渡台湾汇奏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枇:览,钦此。 前件二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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