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据各营厅县查覆,奉驳各款均系实用实销,难以删减等由前来。覆查闽省打造鸟枪筒缠丝盘胎,在于枪眼之上,与枪尾珠相对,使点放不差分寸,所用匠三工七分乃所必需。铜管每个长二寸五分七厘,围大一寸三分,厚四厘:铜篐枪头一个,围大四寸五分,宽七分八厘;枪尾一个,围大二寸四分,宽六分;均厚四厘。皮条长七尺,宽六分。至运送棉衣需用乌篷,系竹篾成造,乃系现成买配,毋庸议给匠工。抬杠系用猫竹二根,各长九尺,径大三寸。肩挑二条,各长一尺八寸,大三寸,厚五分。
上压竹二条,各长一尺,大一寸二分,厚五分。绳索系用麻,各长一丈六尺,径大三分,计重八两。应请准其核销。理合查照黏签,逐款声明,造具登覆清册,详送核题等由前来。
臣覆查无异,除册送部外,臣谨具题,伏祈皇上睿鉴,敕部核覆施行。再福建巡抚印务系臣兼署,毋庸会衔,合并陈明。为此具本谨题请旨。
乾隆五十六年正月十九日,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军务兼理粮饷盐课臣觉罗伍拉纳。
旨:该部察核具奏。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四本三九二~三九三页。
一三一、兵部「为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奎林等奏」移会(二月初八日)
兵部为移会事:职方司案呈,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林等奏前事一折,相应抄单移会贵房查照销案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册一本。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六年二月日。
提督衔台湾镇总兵奎林等跪奏为拏获谋杀捕役凶犯、究出前经越狱从贼、审明正法、恭折具奏事:据嘉义县详报:本年七月二十一日,捕役冯塔被殴。旋据伊妻冯陈氏呈控,经该县验明尸伤,会营缉获林湿一犯。讯据供认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夜伙抢林懊家牛只,拒捕砍毙事主,被冯塔拏获收禁。旋值逆匪陷城,乘机脱逃从贼。大兵到后,该犯逃入内山,潜回本庄,因挟恨冯塔前将该犯拏获,起意纠邀何创、何愈、何光明、何娘、蔡三、吴德、吴来连等将冯塔杀毙不讳。
所有何创等现在比差严拿等情。随饬提去后,兹据台湾府杨廷理详解前来,臣等提犯严鞫。据林湿供称:年五十七岁,原籍南靖县,在台湾生长,现住嘉义县大潭庄。父母早故,并无兄弟。娶妻陈氏,生有两子;长林兜,十四岁;次林珽,年八岁。并无财产。五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夜,我纠得陈高、黄委去抢林懊家牛只林懊起捕,被我用刀砍伤身死,事主报验,捕役冯塔拿我解县,讯供收禁。十二月初六日,贼匪破城,我乘机脱逃,跟了贼匪,攻过嘉义县西门三次,杀过二人,并没受封伪职。
五十三年二月,大兵进剿,逃入内山。本年七月间回来。我怀恨冯塔,要将他杀死。二十七日,路过素识之何创、何愈、何光明等与他商量。何创等应允。二十日夜,我拿了短刀,何创们都执刀棍,在冯塔庄外小脚等候。三更时分,何创骗他出来拿贼。大家一齐上前,把他混砍身死。我就被兵役拏获。至我伙同李高、黄委抢劫林懊家牛只,现在李高们不知生死下落。何创们逃往何处,我也不晓的是实。再三严诘,坚供并无受封伪职,加以刑夹,矢口不移。
查例载谋杀者不分首从皆斩。此案林湿先以拒捕杀毙事主,拏获收禁,值贼匪陷城,越狱从匪,大兵进剿,逃入内山,现又起意伙同匪类杀死捕役。严讯该犯,坚供未受伪封,但已据供认攻城杀人,实属罪大恶极。林湿合依谋叛律拟斩立决。审明后,臣即恭请王命,将林湿绑赴市曹斩决枭示,并饬属严拘犯属照律缘坐。该犯查无财产,应毋庸议。至李高、黄委,虽据林湿供称不知生死下落,但词系一面,不足为凭,应与此案逸犯何创、何愈、何光明、何娘、蔡三、吴德、吴来连等一并严饬各属,缉拿务获,分别另结。
理合将审明正法缘由,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鉴。谨奏。
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奉旨:知道了,钦此(于本年正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四本三九三~三九四页。
一三二、刑部「为内阁抄出台湾总兵奎林等奏」移会(二月二十七日)
刑部为拏获等事:福建司案呈,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前事一案,相应抄单移会稽察房查照注销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六年二月日。
臣奎林、臣万锺杰跪奏为拏获拒捕伤人案内之从犯、究出又经从贼为匪、审明正法、恭折具奏事:窃照乾隆五十一年嘉义县民陈在等偷放贼犯李溪,伤拒捕人吴庚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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