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候补世职员弁委署营务并功加外委拔署把总事务廖逊等一百四十五名支给俸薪、马干等银三千五百八十八两一钱六厘六毫,又候补并功加外委员弁委署营务陈茂勋等五十七员酌给养廉饷米干银二千一百二十九两二钱九分八厘五毫,又候补收标员弁余启祥等一百二十四名支给俸薪等银一千九百七十两六钱五分一厘五毫,又世职何必腾等二十四名支给半俸银一千一百六十一两三钱七分一厘七毫,又年老功加胡天生等壹百二十九名支给半饷银七百五十两六钱九分五厘八毫。
以上共银九千六百两一钱二分四厘一毫等语:移查兵部覆称,候补、委署、世职、年老功加各员及任事卸事日期,俱属相符,所有前项支给银九千一百八十一两九钱一分二厘九毫,应准开销。至候补都司吴天生、候补守备庄俊、蔡仁、林泮、陈周、陈吴灿、刘俊、朱盛德、蓝武升、杨文钰、陈李吉、候补把总林荆、李佐、王惠等,均照候补职衔支给一半俸薪等银共三百七十两七钱一分四厘五毫,查先于呈请支给等事案内经臣部定议,以吴天生系候补守备教习期满议叙都司,
蔡仁系千总教习期满议叙守备,俱未给有札付,尚属虚衔,吴天生应给与守备半俸,蔡仁应给与千总半俸。又杨文钰系拔补把总教习议叙守备,亦未给有札付,亦属虚衔,应给与把总半俸。又庄俊、林泮、陈周、陈吴灿,俱系功加教习期满议叙以守备即用,均应照例各给与功加粮饷一分各在案。所有此案吴天生等照依议叙候补职衔支过俸薪等银,与例不符,应令遵照原案分晰扣追报部。再候补守备刘俊、朱盛德、蓝武升、陈李吉、候补把总林荆、李佐、王惠等所支俸银,亦系教习议叙候补之员,不便照候补职衔支食俸薪,应令一并扣追报部。
又署把总高瑞、署千总洪得功支过俸薪、马干等银四十七两四钱九分六厘七毫,查册开并未开明原系何项职衔委署,难以查核,应令该抚查明,到日再议。
一、给原品休致参领汤国忠全俸并已故骁骑校毛豫元之妻甘氏等半俸半饷银六百二十七两等语:查休致参领汤国忠所支全俸银一百五两,系应给之项,应准开销。至已故骁骑校毛豫元之妻甘氏等半俸半饷银五百二十二两,查与乾隆十一年春、秋、冬三季册报名数银数均属不符,且乾隆十一年夏季分旗妇名数并未报部,无凭查核,应令该抚查明,分晰报部查核。
一、给技勇陈凤等饷米银一百五十六两三钱一分,又给告休都司吴秉忠等饷米银一百一十四两八钱三分四厘七毫等语:查技勇陈凤等支过俸饷等银,系应给之项,按册核算,数目相符,应准开销。其吴秉忠等饷米银两,有已经报明户部者,有未经报部者,办理殊未画一,应令该抚将未经报部各案,逐一分晰报部,以便核给。
一、实存雍正六年建旷银六千二百三十四两九钱六分九厘零,乾隆十年建旷银二千三百五十九两九钱二分五厘六毫,乾隆十一年建旷银二万六千五百四十二两五钱五分零,又存剩督标四营兵米折价银五千七百六十一两二钱二分四厘,共实存建旷米折银四万八百九十八两六钱六分八厘六毫零,存钱一十七千八百二十九文,米四千一百二十二石四升零,谷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零,又督标四营支剩米二百七十六石四斗四升等语:应令该抚将前项实存建旷米折银钱造入季报册内报部酌拨,实存米谷转饬加谨收贮,留为下年之用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谨题请旨。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御前大臣议政大臣内大臣銮仪卫掌卫事户部尚书兼总管内务府大臣加一级臣傅恒、经筵讲官尚书加一级纪录二次臣梁诗正、吏部左侍郎暂行署理户部左侍郎教习庶吉士兼管国子监祭酒事务镇国将军降一级留任又降一级留任纪录一次臣宗室德沛、左侍郎署理正白旗汉军都统事务兼佐领加二级纪录三次臣李元亮、右侍郎办理步军统领事务加三级纪录五十三次臣舒赫德、经筵讲官吏部左侍郎兼理户部右侍郎事务世袭一等轻车都尉降一级留任加二级纪录一次臣蒋溥、
福建司郎中臣德文、福建司郎中臣黄元、福建司员外郎臣齐明、福建司员外郎臣高恒、福建司员外郎臣黄澍、广西司员外郎兼办福建司事臣金祖静、福建司主事臣王铤、广东司主事兼办福建司事革职留任臣杨可镜。
旨:依议。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九本八二二~八二三页。
六、福建巡抚钟奏折
福抚钟谨奏为钦奉上谕事:窃查台湾府属彰化县原报蓝兴庄充公田园一案,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