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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九本八九六~八九七页。
  九八、闽浙总督阿林保题本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臣阿林保护题为台湾换防兵丁加给银两、造册报销事:窃照福建台湾换防兵丁,钦奉恩旨,令将入官叛产,酌量拨给帮贴等因,经前抚臣徐嗣曾等奏请每兵每月于应得钱粮之外,按名加给银四钱,即就台地支给。计岁需加给银六万三千三百余两,在于抄出各路叛产及从前查封翁云宽、杨光勋等抄产岁收租息内变价给放。如有不敷,再于台湾府盐埕项下溢额盈余充补。
又经前台湾镇臣奎林等奏报戍兵加给月饷,于乾隆五十五年正月起支,并经原任总督臣伍拉纳奏明每年照额估定,如有事故截旷,按日截除,留存充用,年底造册,随同俸饷养廉一律报销,均经准到部覆,并令嗣后按年核明戍兵名数,照数赏给,仍于年底令台湾镇会同台湾道查明实给银数并截旷银两,造册汇报该督,核转报部查核等因,遵照在案。兹据福建布政使景敏详称:嘉庆十一年分台湾戍兵加给饷银报销一案,准台湾镇移,据各营造送数册到司。
查台湾、澎湖各营共额兵一万三千三百九十二名,内除经制外委一百员、柁炊八十九名外,实兵一万三千二百三名,应额给加饷银六万三千三百七十四两四钱。内除各营自嘉庆十一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实在兵丁通共支过加饷银六万一百九十九两八钱九分,缺截旷银三千一百七十四两五钱一分,所有应支银两,于嘉庆十年征收叛产租息及盐埕项下动支,备造实支、实截各册,详送察核具题。再查叛产田园同查封翁云宽、杨光勋等田园年收租息数目,先准台湾道府先后造册送司,业将征收租息并开除支销各数,核至嘉庆九年止,详请题咨在案。
其十年分应造前项各册,业经严催,未据送到,应俟催造到日,另详请咨。所有支给此项戍兵加饷银两,先行按照额估核算办理。至此项报销册籍,向系随同兵马奏销各册一律详题,缘嘉庆十一年分台澎各营应造前项册籍,台湾各营均已依限送司,惟澎湖二营节催未送,无凭汇核报销,是以稍迟。所有造册迟延职名,自应归于澎湖二营开送,并请俟飞催该二营查取到日,另行详请咨参核议,合并声明等情前来。臣复核无异,除册分送户、兵二部及户科查核外,臣谨会同福建巡抚臣张师诚合词具题,伏乞皇上睿鉴,敕部核覆施行。
为此具本谨题请旨。嘉庆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臣阿林保。
  旨:该部察核具奏。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九本九○○页。
  九九、户部题本
太保文渊阁大学士领侍卫内大臣管理户部事务正黄旗满洲都统臣庆桂等谨题为奏销事:户科抄出福建巡抚张师诚题销台湾镇标等营嘉庆十三年分官兵俸饷马干银米等项一案,嘉庆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题,十二月十九日奉旨:该部察核具奏,钦此;钦遵于本日抄出到部。当经臣部将册造官兵马匹及各员委署任卸日期是否相符,行查兵部去后,今于嘉庆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准兵部查覆到部。
该臣等查得福建巡抚张师诚疏称:福建省嘉庆十三年分兵马等项奏销,经臣恭疏具题,并声明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台湾城守左右二军、南路营、下淡水营、台湾北路中左右三营、台湾水师中左右三营、北路淡水营、澎湖左右二营应造奏销各册,屡催未据造送,是以未能汇入通省随同造报,请俟催送到日,另行具题在案。兹据布政使景敏详称,准台湾镇补送前项册籍前来。
查福建省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台湾城守左右二军、南路营、下淡水营、北路中左右三营、台湾水师中左右三营、北路淡水营、澎湖左右二营嘉庆十三年分官兵马匹共应需俸饷干银二十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两五钱九分一厘六毫,内除支给过俸饷干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一十五两二钱九分四厘,存剩嘉庆十三年分建旷银二万九十五两二钱九分七厘六毫。再除支给过委署营务并外委拔署把总事务郑端本等共支俸薪、马干饷米银四千七百三十四两五钱七分九厘三毫,实存剩十三年分建旷银一万五千三百六十两七钱一分八厘三毫。
又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台湾城守左右二军、南路营、下淡水营、北路中左右三营、台湾水师中左右三营、北路淡水营、澎湖左右二营嘉庆十三年分原估兵米五万二千二百二十八石八斗,折粟一十万四千四百五十六石六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