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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问大小词讼俱涉约会者,并令有司归问,以望政归一体,狱无久淹,可谓成物之简能,太平之要道矣。
一、刑赏
夫赏庆刑威,国之大柄。刑威不加,则人无所畏;赏庆不明,则人无所慕,二者不可偏废也。古者立刑,必先施于赃吏。盖赃吏为患,甚于酷吏之肆虐,酷吏虽为少德,人犹得而避之;赃吏徇私灭公,人之受害尤甚。国法之不得行,民冤之不得伸,上情之不得下达,善政之不得及民,皆由赃吏有以蠹之。先去赃吏,犹除草必先去其根也。赃既不行,则刑自平矣。
昔国家定为枉法不枉法之例,今则枉法者除名不叙,不枉法者并殿三年。制法虽明,而犯者未已,终莫能禁其万一也。贾谊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既不能革其心,使自无所犯,又未能使之畏法而不敢犯,是为两失之矣。且如司县官困于正从七品八品间,终老无受宣之望;吏员困于路县,终老无受敕之期。凡人之自爱其身,而重于犯法者,以清议之可畏,前程之尚远也。既无所畏,又无所慕,则仕而为贫耳,复何所惜,欲责以无贪,不可得也。
若其家业已成,资蓄已富,虽除名,虽殿三年,不足介意。近见江西有路司吏,因贼情事受钞五百锭、金银一箱,一夕挈家而去,不知所之,意谓累路吏月日老死不得一官,不若多得钞物,可为富家翁也。又见各处有州、县官,不顾名节,纵意侵渔,大小民讼,商贾纳贿,不幸而因小赃告发,虽行定罪停罢,今在闲居,已成巨室。纵不再仕,亦可了终身之计也。似此之类,何可胜数。
在昔有刺配籍没之法,文其面则终身不齿于乡里,籍其资则全家不免于饥寒,治赃吏无出此法之善也。然朝廷未尝无刺籍之法,如累朝宰执近臣,多已被罪籍没。岂此法独行之随朝,而不可行之外任?又兼有强盗刺额、窃盗刺臂之法矣;其赃吏之害及百姓,尤甚于强窃盗之害止于一家一人而已,岂此法独施之强窃盗,而不可施之赃吏?彼之受赃不顾者,将以肥其身,利其家,养其妻子耳。若使身陷刑戮,田宅为空,妻子不保,虽不除名,不殿三年,亦不敢轻于干禁也。
今后无分内外大小官吏,但是赃状明白者,吏则刺面配役,官则免刺流徙,所有家财、田宅、奴婢,并令尽数没官,庶赃吏知惮而犯者鲜矣。
夫法为小人而设,非为君子也。君子之人,必不自同于赃吏;而赃吏之法,必不及于君子。立法非过于严也,治小人之法,当如是耳。然今日之政,不患罚之不至,而弊于赏罚之不公;不患贪者之难制,而病于贪廉之无别。赃吏固严其罪矣,而廉吏则未见其赏也。今省部置立过名簿,不闻有功绩簿;宪司岁报赃罚册,不闻有廉能册。夫人性不大相远,利欲人之所易动,苦节人之所难能,岂以功绩廉能为不美哉?谓暴无伤,谓善不足为也。若为善而无以劝,则皆相习为不善矣。
舜去四凶举十六相,而天下大治,非罚之少而赏之多,使善者并进而恶者自化也。明王施政,犹天地之于万物,雨露以滋养之,而后雪霜以肃杀之。有雪霜而无雨露,非所以化育;有刑罚而无恩赏,亦非所以为政也。
朝廷昔有封赠之条,该具虽明,而举行未见。今后无分内外大小官员,有一廉如水无扰于民者,令风宪官从公保举,申台呈省,俾同实迹,优升一等,历一考则封赠其父母;再历一考则封赠其妻妾。但才德公勤有一可称者亦如之。不过费朝廷一纸之虚名,而可以收激励人材之实效,使居官报役者,明见赃吏之被祸,及其身,及其父母妻孥,尽不免于戮辱;又见廉吏之蒙福,及其身,及其父母妻妾,俱得享于荣华,谁不愿趋荣而避辱,舍贪而从廉?不待畏法而不敢犯,举皆革心而自无所犯矣。
一、俸禄
孟子曰:「禄足以代其耕也。」在官者不耕而食,故制禄以代之。禄有不及,何以养廉?汉宣帝诏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臣皆勤事而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近来贪官污吏习以成风,禄之有余者,则视为傥来,略无撙节之心;禄之不足者,则借曰无可养廉,恣为侵渔之地。上下交征,相承为例,廉道丧,不觉其然,宜思所以整救之可也。时务所急,虽未专在此,而禄之不均,自是朝廷一大缺政。今亲民之官该俸十两者,给职田二顷,独江南半之。
南地非肥,北土非瘠也,江北少嚣讼之风,江南多豪猾之俗,而给田乃有重轻,此禄之不均一也。顾兹中外管军管民务站各色官,均为任君事也,均为食天禄也,而职田独与路、府、州县及廉访司官,而余弗之及,于此何薄,于彼何厚!此禄之不均二也。今各处职田,原有官田则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