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式。 又官吏及军其人等有父母坟墓改葬者给暇三十日来往程途其官远近 酌施行。 六年八月制: 各道起复领军员当 服者权着吉服正角还军归家依制 服。 九年六月制: 罪不及 前典 训诛杀人等无罪之子礼当行服其三年大丧依制行服其它五服勿令给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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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三年九月丙申制: 外方官吏遭兄弟 妹丧者若在远州除申请京官直于外官请暇妻父母服不论妻之先后 令给暇。 四年正月制: 外官父母在京身死除奏达许令上京。 军兴时则所管事体商量兼考兵马使给暇移文酌量裁决其别命员及随使记事者亦依此例。 八年正月制: 防御官父母丧百日已满以吉服正角遥谢赴任。 二十二年十月制: 嫁母之丧前式无服然人子不服其丧似忘 劳膝下之恩自今行百日服后以吉服正角出仕。 三十年六月制: 先亡有后之妻及同居妻父母服制依式给暇。 三十三年八月制: 外任官大祥祭给暇。 外方立魂堂者许于魂堂在处行礼仍留行 以吉服正角还任。 九月制: 奉使入朝官吏父母身死 还后虽已过百日自闻丧日给暇百日。 三十五年二月制: 诸州县长吏受武散阶者小丧依制给暇以下以导信义葬时给暇。 三十七年十二月制: 宫城内各衙门官吏 服出入不合仪制凶服者不入公门之义宫城外官准资换任其不得已任宫城官者依书仪入朝但吉服之文入宫城吉服归家依制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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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宗二年六月制: 异国投化官吏父母在本国身死自闻丧日依制给暇。 六年十二月制: 嫁母之服前制只给百日暇其余心丧嫁母自有区别其大祥祭外任之子勿许上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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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宗五年三月制: 起复外官异朝使臣迎接者权着吉服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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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十四年二月制: 同宗支子及遗弃小儿三岁前节付收养者为收养父母 服三年丧。 遗弃小儿仍继其姓同宗支子为亲父母期年。 异姓族人之子收养者服丧之制礼虽无据恩义俱重不可无服其令服大功九月四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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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十四年七月制: 文武入流以上者妻之父母依亲伯叔之妻齐衰周年给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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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王三年正月辛卯中赞金方庆持妻母服命权宜后行。 宰相服制后行古无其例时军国务繁始有是命。 七年四月庚午敎: "士卒虽遭父母丧过五十日卽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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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愍王四年十二月辛未罢三年丁忧之制。 六年十月辛巳谏官李穑等请: "行三年丧。" 从之。 八年十二月辛未以兵兴除忽赤忠勇三都监五军三年丧。 九年六月丁亥命百官亲丧三年。 八月丙戌敎: "四方兵兴军务方殷其除三年丧制。 前此虽许行三年丧然百日衰 之习如旧但解官不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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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让王三年五月庚子更定服制一遵 大明律服制式。 唯外祖父母妻父母服与亲伯叔同无后人以三岁前遗弃小儿冒姓付籍者卽同己子其以同宗之子亲近为先继后者亦许行服。 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自今许终其制其中关系国家要务必合起复者启闻取旨夺情起复大小军官及不许丁忧者止行百日丧。 其父母丧二十五月内每月行朔望祭至十三月初忌日行小祥祭二十五月第二忌日行大祥祭二十七月晦行 祭二十八月一日始服吉服。 丧三年内不许娶妇及宴飮。 四年四月甲戌除军官三年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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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忌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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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宗六年十二月制: 父母忌日依书仪一日两宵给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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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宗元年十二月制: 百官遇父母忌给暇一日两宵祖父母忌无亲子则亦依父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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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宗十一年闰六月制: 无亲子祖父母忌日除庶人外文武入仕人 给暇一日两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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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宗三十年六月制: 先亡有后之妻及同居妻父母忌日依制给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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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十四年七月制: 文武入流以上者妻父母忌日依外祖父母式一日两宵给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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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让王三年五月庚子敎: 近设家庙旣令六品以上祭三代自今许行曾祖考 忌日之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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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