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器而犯前条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二十七条。以加害亲属相胁迫者,亦同前二条例。第三百二十八条。此节所揭载,待受其胁迫者或亲属等告诉而后论罪。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八节 堕胎之罪

怀胎妇女以药物及其他方法堕胎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三十条。使人以药物及其他方法堕胎者亦同前条。因而妇人致死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三百三十一条。医师、产婆及药商等犯前条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二条。威逼怀胎妇女又诓骗令堕胎者,处一年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第三三十三条。知为怀胎而殴打暴行因致堕胎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其非有堕胎之意者处轻惩役。第三三十四条。犯前二条之罪致妇人笃疾或死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三百三十条。

第九节 遗弃幼儿及老者病者之罪

遗弃未满八岁幼儿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不能自谋生活遗弃老者、疾病者亦同。第三三十六条。

以未满八岁幼儿或老者、病者遗弃于旷野无人之地,处重禁锢。第三百三十七条。得人之给料、受人之依托、力可保养者犯前二条罪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八条。遗弃老幼因而致废疾者处轻惩役。若至笃疾者处重惩役。至死者处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九条。己所有地看守所及之处有遗弃幼儿老疾者,知而不扶助又不申告官署者,处十五Lt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若有罹疾病昏倒者,知而不扶助、不申告者亦同。第三百四十条。

第十节 略取诱拐幼者之罪

略取诱拐十二岁未满幼者,或藏匿、或交付他人者,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锢,附加十圆以上、百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略取十二岁以上、二十岁未满幼者,或藏匿、或交付他人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仅诱拐、藏匿或交付他人者,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略取诱拐幼者为仆婢,又假设名称以使役之者,照前二条例各减一等。第三四十三条。前数条所揭,待被告者及其亲族告诉而后论罪。惟幼者或至长大婚姻之时而遵礼从式者不论。第三百四十四条。略取诱拐二十岁未满幼者交付与外国人者,处轻惩役。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十一节 猥亵奸淫重婚之罪

对十二岁既满男女为猥亵之事,又对十二岁以上男女以暴行胁迫为猥亵之事者,处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对十二岁未满男女以暴行胁迫为猥亵之事者,处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强奸十二岁以上妇女者处轻惩役。其以药酒等物诱令迷乱而奸淫者,以强奸论。第三百四十八条。奸淫十二岁未满幼女者处轻惩役。若强奸者处重惩役。第三百四十九条。前数条所揭载,待被害者及其亲属告诉而后论罪。第三百五十条。犯前数条罪因而致人死伤者,照殴打创伤各本条从重处断。但由强奸因致废疾、笃疾者处有期徒刑。致死者处无期徒刑。第三五十一条。劝诱十六岁未满男女已为媒合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二条。与有夫之妇奸通者,先是,明治六年改正奸律,奸无夫之妇者不论罪,故此律特指有夫之妇。考泰西和奸之罪均处禁锢,佛律二年以下,德律六月以上,经其夫告诉而后论罪。若无夫之妇,无告诉者均置不问。盖信重于礼,情重于理,其律意大抵如此也。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男女同罪。此条待本夫告诉而后论罪。但本夫先系纵容奸通者,虽诉不论。第三百五十三条。有配偶者重结婚姻,处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配偶兼男女而言。

第十二节 诬告及诽毁之罪

以不实之事诬告人者,照第二百二十条所载伪证例处断。第三百五十五条。虽为诬告,于被告未推问之前而自首悔过者免本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诬告致被告人受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所载之例处断。第三百五十七条。摘发恶事丑行诽谤人者,不问事实有无,照左例处断:一,公然演说诽毁人者,处十一Lt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二,公布书册、图画,又作为杂剧、偶像诽毁人者,处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附加五圆以上、五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五十八耙诽毁已死者,若非出于诬罔,不得照前条之例处断。第三百五十九条,前条所载即事实非诬,亦依律论罪。盖名誉荣辱关人大节,且暖昧之事非人所应知,乃公然对众诽毁,且以书册、图画、杂剧、偶像形容其状,不加禁遏将造言飞语,见事风生,即毛卵钩须乌有之事,亦不难抉摘装点以快已私,其事伊于胡底。中国通例,有造匿名揭帖以诽谤人者,除其事立按不问外,犯者审实拟绞。所犯之罪虽与此有殊,而律重诛心用意则一也。医师、药商、稳婆、代言人、辩护人、代书人等及神官、僧侣,受人委托因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