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前处死刑,其他各案律处断。逃亡走于敌者处死刑。八,诈伪。军人掌粮食妄以有害养生之物分配者,处轻惩役。因而有致死者,处有期徒刑。受斥候侦察之命为伪报者,诈传命令者,处重禁锢。陆军医官为疾病伤毁之伪证者,处重禁锢。军人受嘱托者亦同罪。军人伪疾假伤图免兵役,处重禁锢。归休兵及豫备兵、后备兵在军籍而图免召募者同罪。凡军人、军属有罪,无论告发察觉,在东京交陆军裁判所审断,在各镇台选数将校开军法会议。其纠问口供、推鞫证据,法同常律,罪大者由陆军卿奏闻而后定之。
行刑表自明治十四年四月始颁新律,其犯罪人之多少,现犹未知.今
潞
本 省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盘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1
l
谨慎
l
4
2
7
死
准流
徒
2
2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笞
锢
计
l
1
4
2
2
lO
刖
矩
增
l
2
1
度
比
较
减
3
3
2
5
近 卫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计
夺官
1
1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死
准流
l
1
徒
l
17
18
戒役
3
22
25
黜等
5
5
降等
2
2
杖
124
124
笞
8
8
锢
8
22
30
计
3
19
194
216
日u
年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