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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本国志-清-黄遵宪-第132页

五钱。皆别定价。凡发收电报或迟延、或差谬、如失在本局,则本局将收费交还。电报当既送、现送,及既受之后有请为改正补缺者,局长得征其费,由局报中传递。或受信人请为寻问,或发信人请为更改,照字收费,惟许于局报中传送,名曰课金。局报若谬误在局,还金本人。凡电信中有妨国安、悖国法者,局长得以其权抑留禁止。遇有事故,或暂停一时通信,或暂停某处通信,皆奉政府命而行。凡电信皆系官局,其民间以私费或商费请架私线者亦听,惟必与官线相接续,必与官线无障碍。凡建筑一切机器,均由本局处置,所有收费章程必遵电信局定规,所收费与官分算。凡人民有毁损立柱、通线匣、盖管筒及一切器物者,察而严罚之。其与万国来往音信,照同盟诸国所定电信公法而行。日本于明治十二年一月,于俄国圣彼得堡同订万国电信盟约,同盟者凡二十二国,有万国条约书颁行,凡二十一条。局长咸率其属而从事焉。
电信表
类别
并地名
局数
距离
线条延长
中央区
57
122
322

南线
57
760
2043


北线
24
492
920
-h

北海道
6
119
149
合计
144
1493
3434
中央区
60
128
367

南线
68
830
2223


北线
37
654
1106
1

北海道
7
119
145
合计
172
1731
3841
中央区
60
128
406

南线
73
831
2594

北线
44
654
1201

--

北海道
7
119
145
合计
184
1732
4346
电信之数
收入金
营业费
十一年度
1197614
537939
508572
十二年度
1806104
788568
618642
自明治四年至
十三年六月兴
业费总计
3265895
工作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主兴造官物。
营缮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主缮修宫室。会计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主本省会计。仓库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主储蓄材料。书记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主撰拟文书。司法省古为刑部省,弹正台。戊辰三月,建刑法事
务局。闰四月,废局称官,管监察、鞫狱、捕亡三司。己巳五月,废监察司,建弹正台。七月,废刑法官,建刑部省。辛未七月,废刑部省,建司法省,旋废弹正台。八月,改捕亡、囚狱事务属于地方官。如今制。
司法卿一人,大辅一人,少辅一人。凡释律意、选刑官、请恩赦之事,卿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慎邦刑。书记官,无定员,凡四等。属官,无定员,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考明治十三年十二月所颁司法省职制章程,于省中分议事、刑事、民事三局。惟十四年冬职官录不录各局长,故略之。
大审院 壬申八月诏设大审院。乙亥五月,始定大审院职制章程,如今制。
院长一人,以一等判事充,主平反重案,裁决异议,指挥判官。判事,无定员。皆以敕、奏任官充,掌审阅死罪,鞫问犯官及裁决不服之案,内外交涉之事。检事长一人,以敕任官充。检事,无定员。检事补,无定员。主检弹非违,告发公诉。属官,无定员。掌勘录簿书,分办庶务。凡各裁判所有违法俪规及拟律差误、越权处分者,民人以不服上诉则受理之,或由本院自行审判,或令他裁判所审判,不合者厘正,其两可者合本院诸员会议而判决焉。凡自上等裁判所送呈罪案,审阅批可而给还之,其否者亦令本院诸员会议,拟律而还付焉。凡诸员会议分两岐者,决以多数,两议平分者院长自决之。凡官犯除违警罪。及国事犯,详《刑法志》。皆不经他裁判所,本院直受理之。凡法律有疑义、有阙失,则辩明而补正之,陈其意见,经由司法卿而上奏。凡各地方以时遣派判事分道巡察,受理人民之上告者日巡回裁判。
裁判所上等裁判所长一人,以敕任判事充。承司法卿命随时开厅以听理民事、刑事各案。判事,无定员。掌覆审控诉,决判死罪。判事补,无定员。受判事命承审诸案。检事,无定员。掌检发公诉。属官,无定员。掌分办庶务。全国分设上等裁判凡四所,日东京、日大坂、日长崎、日宫城。
地方裁判所长一人,以奏任判事充。承司法卿命掌地方审判。判事,无定员。掌审判民事初审之案,刑事惩役以下之案。判事补,无定员。受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