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

  南路营参将:在凤山县兴隆庄县治之后。

  都司:在下淡水。

  中军守备:在参将署后。较场:在北门外。

  北路营副将:在彰化县治。

  中军都司:在猫雾捒。

  左营中军守备:在诸罗县治。较场:在西门外。

  右营中军守备:在竹堑。较场:在南门外。

  淡水都司:在八里坌。

  台湾水师副将:在安平镇。北向。头门内,大堂、二堂;门外,鼓亭、辕门俱备。乾隆五年,协镇王清捐资建右畔花厅一座。七年,协镇林荣茂捐资改为二座,合式。

  中营游击:在安平镇。

  中军守备:在本营内。

  左营游击:在安平镇。

  中军守备:在本营内。

  右营游击:在安平镇。

  中军守备:在安平镇。

  澎湖水师副将:在澎湖大山屿妈宫澳。

  左营游击:在妈宫澳。

  中军守备:在游击署东。

  右营游击:在妈宫澳。

  中军守备:在妈宫东。
 
卷十三

  职官一(文职)

  通冉駹为郡县,俄辄弃之;比邛筰于内臣,频劳使者。岂果远方之难柔欤?任匪其人也。台自建置以来,文则有监司,有守、令,有郡属、邑属之官;武则有总戎,有副、参,有游、守、千、把之职。而抡才、巡视,有绣衣之使臣;兴学、明伦,有司铎之学博。前乎此者,姓氏班班可考;而某也贤、某也否,公道自在人心矣。无旷厥职,敬尔有官,宁为黔之祝、勿为晢之诅也。志职官。

  官制

  职官(文)

  官制

  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满、汉各一员(康熙六十年设)。

  提督学政:旧属台湾道;雍正五年,改归汉御史兼管。

  分巡台湾道一员:旧兼台厦兵备,今分巡台湾,以资弹压兼督船政。

  知府一员:总汇四县刑名、钱榖,兼支放兵饷、经理鹾政。

  台防同知一员:专司稽查鹿耳门海口兼督台、凤、诸三县捕务。淡防同知一员:雍正元年添设;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务。雍正九年,割大甲溪以北,并刑名、钱榖悉归管理。

  澎湖通判一员:稽查船只、管理钱榖;遇刑名事件,仍归台府审结。旧系巡检所管,雍正五年改设。

  台湾县知县一员。凤山县知县一员。诸罗县知县一员。彰化县知县一员(雍正元年新设)。

  府首领官经历一员:兼司狱务。

  台湾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分驻罗汉门,稽查地方。凤山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新设,分驻万丹,稽查地方。诸罗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新设,分驻笨港,稽查地方兼查船只。

  台湾县巡检一员:即新港司;稽查地方兼查大港口船只。凤山县淡水司巡检一员:稽查地方兼查东港船只。诸罗县佳里兴司巡检一员:分驻盐水港,稽查地方兼查船只。彰化鹿仔港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兼查船只。彰化猫雾捒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淡水竹堑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兼司狱务。淡水八里坌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

  台湾县典史一员。凤山县典史一员。诸罗县典史一员。彰化县典史一员:雍正元年新设。以上四员,俱随堂司捕狱事务。

  台湾府学教授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年添设)。

  台湾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十一年添设)。凤山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十一年添设)。诸罗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十一年添设)。彰化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十一年添设)。

  文职大小共三十六员。

  巡台御史,旧系一年期满更替。雍正八年,奉旨:『台湾地方关系紧要,巡察御史新旧并用,始为有益。希德慎已留任一年,这差着御史柏修去;高山再留巡视一年。钦此』。

  道府以下,旧例不一。雍正七年三月内,遵旨议覆事。部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一年,令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风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其加二级;称职者,准其加一级,以示鼓励』等因。奉旨:『依议。钦此』。

  雍正八年十月内,大学士议覆署督阿折奏:『嗣后调台各员到任二年,该督、抚另选贤能赴台协办;半年之后,将旧员调回,令督、抚仍据实分别实能称职及居官平常之处,照例具题,以昭劝惩』等因。奉旨:『依议。钦此』。

  雍正十一年正月内,为酌议台地文员之年限,以示鼓励、以昭画一事。部覆福建总督郝玉麟;『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