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坏。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赤嵌笔谈」)。

  水饷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零(旧额: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缯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小罾共五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乾隆八年,新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一钱;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六所,共征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

  ■〈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尚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旧有小缯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