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园,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征粟一十万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亩,实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又番社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额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下则园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应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报垦田园,应于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垦并收凤、诸二县田园,起科共征粟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雍正五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三石五斗八升二合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