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于左(陆饷、水饷、杂税,另各为一条)。

  户口

  本县户口,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

  旧额民户二千四百三十六、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共征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七十一(以下照例每五年编审)。

  康熙三十五年,新增民丁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新增民丁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新增民丁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新增民丁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每丁照例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

  合计通县共二千四百三十六户、新旧民丁四千四百五十九口,共征丁银二千一百二十二两四钱八分四厘。

  田园赋税

  本县田园,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上则田每甲年征粟八石八斗,中则年征粟七石四斗,下则年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年征粟五石,中则年征粟四石,下则年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九百七十甲零四分三厘六毫一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四毫五丝七忽,征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零二勺一抄六撮;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征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零九升九合九勺四抄三撮二圭;下则二十六甲零五厘五毫九丝三忽八微,征粟一百四十五石三斗零七合六勺五抄九撮。

  旧额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六微。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九毫零六忽五微,征粟八千一百零七石六斗四升五合四勺二抄五撮;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四厘七毫一丝七微,征粟七千零九斗八升八合四勺二抄八撮;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六丝二忽四微,征粟一千二百零三石八斗六升五合四勺九抄七撮六圭。

  以上旧额田园,每年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二百甲零六分九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丝八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二十甲零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一毫一丝(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一毫一丝,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四十三甲四分)。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四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由一甲六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五甲三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五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二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三甲五分(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三年止,新垦田三百六十八甲七分三厘零三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征粟五百七十五石零四升四合八勺;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二毫一丝七忽,征粟九百二十石零六斗四升二合五勺四抄;下则一百七十八甲九分七厘二毫二丝八忽,征粟九百八十四石一斗五升五合零四抄。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一毫五丝三忽(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九毫,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二毫五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六毫(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四毫(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一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丝(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丝)。又,本年奉旨遵行各里自首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