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曰部落例
各部不同 三曰府例 每府亦不同 惟生于斯者守之 四曰县例
各县自立其规 各民自遵其制 五曰司例 亦由司自立 惟所属
者遵之 此五例中 又小不能犯大 如司则不得犯县例焉 国例
乃都城议事阁会议 分发各部 今将各大典悉列于左
一 岁征粮饷 所有动支各项 皆于饷内拨发
一 国帑不敷 必会议预为筹办 免致临时拮据
一 与各国贸易 各部交通 即本土蛮人 皆宜同一体
一 流民准其寄居入籍 以免失所
一 设局铸银 务权衡轻重多寡 以归画一 并严禁伪造番

一 设驿传递公文书信 以时修其桥路
一 教人习学六艺 如六艺中有超众者 则别予奖赏 或能
自创新制 开前人所未及 为今人所乐效者 亦奖赏之
一 各部立察院 以审判民间之事 或三部立一 或二部立
一 视部分之大小酌议
一 宜防海贼剿劫 如有捕获 无论本国 外邦 必照例治
罪 或有谋反叛逆 及在外国滋事 尤必照例严办
一 如遭外国欺凌 统领必先晓谕万民 倘未便讲和 致动
海 国 图 志 下干戈 务必踊跃向前 若两相盟会 即可戢兵
一 以钱粮招民为陆路水路之兵 必严核其技勇
一 水陆兵士 务遵约束 不得骚扰
一 国有攻战 除国中官兵而外 凡民有肯同仇敌忾者 即
议给口粮
一 专设法以治都城 与治各外部不同
前例十四条 如有不遵者 则设法以引导之 除此例外 首
领亦不能任意自为 凡统领遇馈送当受者 亦必商之议事阁及选
议处 使大小文武皆得仿行 国人以律例为重 不徒以统领为尊
此外则由各文武自立例款 以约束其民 但不得以部例犯国例
其各府文武各自立例以治 因地制宜 惟亦不能以府例犯部例
耳 下至县司亦如之
立一国之首曰统领 其权如国王 立各部之首曰首领 其权
如中国督抚 一部中复分中部落若干 如知府 再分小部落若干
如知县 其国都内立六政府 如六部尚书 惟无工部 而有驿部
凡公选 公举之权 不由上而由下 通国水陆兵事 则推统领为
主 兵有不遵者惩之 都中六政府之首 必听统领选择 副者则
由正者择焉 设有升调革降 皆请命于统领 给文盖印 然后莅
任 国内刑狱事 如察院审判不公 统领亦可更正之 设与外国
相争 外邦求和 统领必会议而后定计 或外国使来 或本国使
往 皆统领所理也 每年各部官会议之际 统领将一年收支各项
言行各事出示于众 并本年未行各事亦示之于各部官 若各部官
散后复有要事 或与例不符 统领不能决者 则出示召各官复至
议焉 所有条例 统领必先自遵行 如例所禁 统领亦断不敢犯
之 无异于庶民 而后能为庶民所服
弥利坚即美里哥国总记至各部落亦有例 其首领初立例时 亦如统领自誓 即都内
各事 亦如统领国内之事 府 州 县 司皆仿此 惟部 府
州 道阻且长 居县者或艰于往返 故如有事会议 亦惟商之于
县也
议事人 例非二十一岁以上不得预 常例以三四月为期 如
有要事 则无论何月 每年议事多少 几次 亦无定数 前期县
官示谕 某日 某所 公议何事 至期耆老通知于众 各将所欲
公举之人书名纸上 置瓯内 后开瓯 以人多公举者为之 选官
选人之时 领事人亦先质于众 或有人起对 请领事自行裁夺
则领事再语于人曰 如众中有欲吾选者 则举手为号 如举手过
半者则可 如未过半则不可 又如都中 府中 州中有要事会议
则各县各应选人赴会 领事则谓众云 今选人往城会议 当今何
人往 众亦将保荐之人录名纸上 置瓯启瓯如前例
凡县官之职 一则以选人为首 所有县内一切诸事 皆必尽
知 即非其所管者 亦必周知 二则在县内收饷 必悉知县内人
丁多寡 何人有出若干 何人有地 有屋若干 三则总理县 主
一年收支各数 言行各事 登录存档 不能苟且漏人漏出 其外
则有总理揭借抛欠 偷窃捕盗 济贫等数人 如非常任事者 则
别治生业 如常任事者 则各有俸禄
国中察院有三 管理都城者 曰京察院 管理二三部落者
曰巡按察院 管理一部半部者 曰分巡察院
在都城者 衙门共七人 一正六副 每年正月 齐集会审各
案一次 如有因事不至者 四人亦可审 不及四人不能审 都城
之内若有不遵例者 亦京察院审之 若巡按察院审事不正 任其
转告于京察院
海 国 图 志 下巡按察院衙门有七 其一 管缅 新韩赛 马沙诸些 罗底
岛四部 其二 管干尼底吉 华满二部 及新约基之南半部 其
三 管新遮些部及边西耳文之东半部 其四 管马理兰 底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