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银差、力差之不同,盖取唐杨炎两税之法,与宋人差役、雇役之意而折衷焉,亦云善矣。迨后奉行不实,杂派繁苦,于是庞尚鹏合丁、田各项赋役,及杂派差徭,总汇于条鞭,民始安枕。
  本朝轻徭薄役,革除明末之苛敛,只存额编之正供。丁、田统征,按款分解,实为井田以后之良法。考之各志,多载起存总数,不列原编条款,无从溯其源流。只恐沿习日久,故籍无稽,复科额外之差徭,因取旧志而备载焉。志户役。

户役(附贡料、四差)
  汉法:民年十五岁,出钱百二十,至五十六而止。谓之口赋。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老、幼不赋,中、丁始赋。因口分世业,为租、庸、调之法。一曰租,每丁男一人受田百亩,岁纳租粟二石;二曰调,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绫共二丈、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三曰庸,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灾伤视所损轻重为免。岁十月,收田授田,皆里正预造簿籍,上县令,稽给应退授者。大约里正管百丁、田万亩。后杨炎改为两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籍;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于是口分世业废,而庸调并入于租矣。
  五代中:伪闽为政,诸州各计口算钱,谓之身丁钱,后变钱折输米五斗。
  宋时:版籍仍伪闽之旧,有司取官斗较量。伪闽时,五斗得七斗五升,于是令民岁输身丁米七斗五升,折价上纳。真宗之世,念南方地狭民贫,终身佣作,仅了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窜,或生子不育。祥符中,下两浙、福建,除身丁钱四十五万贯。嘉祐三年,乃诏令旧纳七斗五升者,主户与减二斗五升,客户减四斗五升,为定例。神宗元丰八年,分主客户,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论资产,役法且差且雇,应衙前役者辄至破产流离。南渡后,诏州、县官殿最以生齿多寡为差。冒增之弊,终宋之世。
  元制:人户为十等,立科差法,有丝料、包银、夫役三项,皆视丁力输办。其详不可考。
  明初:定闽中令,民以户口自实。洪武十四年,始颁黄册于天下,户目凡七,曰民、曰军、曰盐、曰匠、曰弓兵、曰铺兵、曰医,令其各以本等名色占籍。十年,核老幼生死而更造之。丁多者开折立户,民父母存若亡或兄弟出分,及赘婿、乞养子归宗另爨者,听别籍,惟军、匠户不许,虑其借分异为规避。凡岁办物料,十年一次。男子年十六以上为成丁,丁视米一石事其身,贵者、老者、疲癃残疾者皆复之,余则如例当差。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议酌民口赋,始行八分法。每一丁岁征银八分,以充岁办等料。惟差役仍十年一事。隆庆间,奏勘合每丁石派物料银六分,续奉加派七分。万历六年,都御史庞尚鹏行一条鞭法,通计岁用几何,照丁粮匀派岁办之料,不论绅衿士庶一体,民则加派四差,故有纲丁、差丁之分。其盐课口,乃万历六年,每丁口派食盐课,不论绅衿士庶、男丁女口,皆计口食盐,征银编入全书。四差盐课,另详于后。
  本朝:顺治四年二月,诏福建人丁地亩本折,并卫所钱粮,通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加派尽行蠲免。其唐、鲁二藩僣号,叠派横征,地方尤称苦累,一切停止。康熙三年,编定赋役全书。雍正元年,奉文各县额征丁银,俱均入地亩内。征输款目,仍存其旧。
  唐开元,福州长史唐循,招逃户三千置郡。正元,户五千三百三十、口一万五千九十五(出杜佑《通典》、《通志》。据《唐史》,户四千六百八十二,口一万三千七百二十。未知在唐何时)。
  宋元丰,主客户八万一千四百五十六。庆元,主客户二十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主客丁四十五万三千二百三十一。
  宝祐,主客户二十二万三千四百三十二,主客丁五十三万四千八百九十。
  明洪武二十四年,户六万三十三(长一万三千六百九十三,宁一万二千五百八十八,清一万二千六百一十三,连五千八百二十四,上一万一千一百五十八,武四千一百五十七)。口二十九万九百七十七(长六万一千二百五十三,宁四万四千九百三十,清五万一千六十八,连三万一千九百三十六,上六万八千七百二十六,武一万七千二百七十八)。
  弘治五年,户五万九百八十五(长八千七百九十七,宁六千五百七十五,清八千二百九十一,归五千五百八十八,连四千四百六十三,上一万一千一百五十八,武二千七百八十二,永二千四百二十七)。口二十四万三千四百五十五(成化八年,宁化分析归化户五千一百五十七,口三万三千一百五十二。十八年,上杭分析永定户二千二百五十六,口一万一千一百三十九。至弘治本州户口当作八县扭总。长四万七百三十一,宁三万七千二百三十二,清三万五百九十二,归三万四千一十六,连一万八千四十二,上三万八千七百六十八,武一万五千一百七十,永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八)。
  嘉靖元年,户四万三千九十三(长八千七百九十七,宁六千四百五十九,清八千三百一十,归五千八十八,连三千九百九十,上四千七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