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钱肆分陆厘。屯豆伍拾石陆斗柒升柒合柒勺。每石折征银柒钱。共折解银叁拾伍两肆钱柒分肆厘。
附加壹耗羡起运扣支外随正额分解、津贴起运解省粮道、杂税起运解布政司,内商税随民赋解。
以上俱照道光六年以前册档开载。

道光七年奉安徽布政司较定司县案征解钱粮款目
民赋正款起运项下:
司案额征解司丁地正银壹万壹千伍百肆拾柒两伍钱玖分陆厘。内:
匠班银叁两壹钱伍分;
增办银朱银贰两壹钱贰分捌厘;
增办白麻银捌两伍钱伍分;
余剩文庙香烛银贰钱肆厘;
奉裁堤夫银壹百捌拾柒两玖钱伍分捌厘;
辅垫银伍两陆分;
酌裁岁贡银壹拾贰两;
商税银陆拾捌两壹钱陆分;
桐油银肆两贰钱陆分叁厘;
原编铺垫银壹两捌钱叁分肆厘;
余剩三祭,关帝银贰两玖钱伍分柒厘;
乌梅银贰钱柒分壹厘;
席蓬裁半银伍两捌钱伍分柒厘;
本色银朱银捌两叁分贰厘;
增办桐油银壹钱叁分伍厘;
水脚银肆钱贰分肆厘;
奉裁民壮银陆拾肆两;
黄腊银壹拾肆两叁分壹厘;
武举供应裁半银伍钱陆分柒厘;
丁地银壹万壹千壹百伍拾捌两壹分伍厘。
俱系出自丁田一则,科征批解司库报拨充饷。覆准县案前项匠班等款,仅有白麻价、席蓬、供亿等三款载在额征之内 ,其余各款历系由司在于丁地银内分款报拨。
司案额征杂办正银肆拾叁两叁钱贰分陆厘;
更名银叁拾叁两贰钱壹分贰厘;
厂地银壹两陆分捌厘;
草场租银玖两肆分陆厘。
俱系不在丁田正额征收,解司充饷。覆准县案历系并入丁田项下征解。
正项存留项下:
司案额征解司存留银壹百伍拾两捌钱贰分叁厘。内:
学租银壹拾陆两玖钱肆分捌厘;
文举席蓬银伍两捌钱伍分柒厘;
武举供亿银伍钱陆分柒厘;
乡饮银伍两;
会试举人盘缠银陆两陆钱柒分;
时宪书银壹两;
岁贡旗匾银叁拾柒两;
扛脚银柒拾柒两柒钱捌分。
俱系出自丁田一则,科征专款解司以供支发。覆准县案并同。
正项俸工项下:
司案额征官役俸工银壹千肆百捌拾捌两叁钱捌分。内:
庐凤道皂隶扇夫工食银肆拾贰两;
知县俸工银陆百柒拾壹两肆钱;
典史俸工银陆拾柒两伍钱贰分;
儒学俸工银壹百叁拾两肆钱;
儒学廪生廪粮银捌拾贰两陆钱陆分柒厘;
本县走递吹手皂隶工食银叁拾两;
本县守城夫役工食银捌拾陆两肆钱;
本县铺司兵工食银壹百陆拾伍两陆钱。
本县春秋祭祀:
文庙并各祠坛庙银捌拾肆两柒钱;
本县文庙香烛银贰两肆钱;
本县三祭关帝银肆拾柒两捌钱叁分叁厘。
本县孤贫口粮花布银柒拾贰两。
俱系出自丁田一则,科征由属坐支、解支。覆准县案庐凤道皂扇银肆拾贰两,系批解庐凤道库交纳。又本县孤贫口粮花布银柒拾柒两肆钱陆分,本县按年支销孤贫口粮银柒拾贰两;共孤贫花布银伍两肆钱陆分,历未支销。其余俸工祭祀各项俱系按年支销。如有空缺,仍随时扣存批解,非定照额支尽。
司案额征丁田起存耗银壹千叁百贰拾叁两壹分叁厘,系出自丁田,随正征收,解司支用。覆准县案除照数支给正佐养廉银陆百陆拾两外 ,实应征解银陆百陆拾叁两壹分叁厘,按年随正批解。
漕款项下:
司案额征漕项正银叁百捌拾壹两贰钱陆分肆厘。内系全裁书办工食银玖拾柒两贰钱;
拨解漕项不敷银捌拾两 ;
清江厂造船料银肆两陆分肆厘;
凤阳仓麦折银贰百两;
又漕项支用银壹千陆百玖拾陆两叁钱伍分捌厘。
俱系出自丁田一则,科征专款解道。覆查县案历年征解增协等银名色,即属漕项支用之款,计多于司案银贰拾柒两贰钱柒分玖厘,详奉佥示解道。火药银壹拾两贰钱叁分贰厘,楞木银叁两伍钱贰厘,集租银壹拾叁两伍钱肆分伍厘 ,系不在丁田项下。县案实亦并入丁田征解。
司案额征漕项耗银叁拾捌两壹钱贰分陆厘,向系随正批解粮道库交纳。
又漕项,支用耗银壹百陆拾玖两陆钱叁分陆厘,系随正批解赴安粮道库交纳 。覆准县案多于司案银贰两柒钱贰分捌厘,奉佥系解道火药银壹两贰分叁厘 ,楞木银叁钱伍分,集租银壹两叁钱伍分捌厘,与正银案同。
学租项下:
司案额征学租银壹拾陆两玖钱肆分玖厘,系在丁地项下统征,分解并无。另有额设学田。覆查县志,系明时吴喜绝户入官,田租以久听民间买卖 ,废为民田,故并归丁田征解。列前司案正项存留项下。
漕米项下:
司案额征漕项下米贰千壹百玖拾柒石壹斗玖合。内系江南省仓本色南米壹百柒拾柒石柒斗伍升;
耗米壹拾柒石柒斗柒升伍合;
漕项支用米贰千壹石伍斗捌升肆合。
系出自丁田,按则科征解道给丁。覆准县案前项本色南米并耗米,二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