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给本县养廉银五百两,余银起运解司。光绪十四年改征新粮,其养廉银从应解布司平余、补水项下支给。

  前厅旧征匀丁、杂饷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支给本厅俸薪、门役工食、厅学俸薪等款银六百六十一两零三厘五毫外,尚余银五十三两五钱四分六厘五毫,起运解司(当税不计)。光绪十四年,改征钱粮存留银一千三百四十六两七钱七分零六毫,支给本县俸薪、门役工食、县学俸薪等及各款开销外,余项解司。十四年新、苗分治,其苗邑各款开项,亦由苗邑存留银支给。

  经费

  旧厅同知俸薪银八十两。光绪四年改厅为县,俸薪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计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计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祭品银二百二十三两二钱,武庙祭品银一十八两,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又诞辰祭品银陆两,天后宫祭品银一十六两。祈晴祷雨香烛银一两二钱。习仪拜贺银六钱。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修理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县学岁贡生旗匾银六钱二分五厘。

  乡饮银六两。

  县前、大湖口、中港、杨梅坜等四铺铺、司兵一十二名,计工食、火炬银八十四两八钱一分六厘。

  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廪生四名,廪粮银一十一两五钱七分三厘。膳夫一名,工食银六两六钱六分七厘。

  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计六名,每名工食六两二钱,计银三十七两二钱。

  岁、科两试考棚工料银二十二两二钱二分二厘。

  孤贫四十六名,连闰七大建、六小建口粮银一百七十六两六钱四分,又孤贫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囚粮银二十两。

  以上共应支给银一千三百四十六两七钱七分零六毫,系台省添改郡、县案内分别厘定编支,业奉奏咨在案。

  本县养廉银五百两,由「耗羡」项下支给。

  苗栗知县、训导、典史俸薪、养廉及各款开销等费,均与新邑一律施行。

  一、协济凤山县屯饷番银一千零五十八圆七角二瓣六尖,由「屯租」项下解给。

  一、协济台湾县屯饷番银九百圆,由「屯租」项下解给。

  一、日北、麻薯、竹堑三屯屯弁俸薪银四百四十圆,由「屯租」项下支给。

  一、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堑屯丁四百名,计一千一百名,每年屯饷番银八千八百圆,由「屯租」项下支给。

  一、官隘五座隘丁口粮银一千六百八十圆,由佃首年收屯租内支给。

  一、猫里、蛤仔市佃首二名辛劳银一百四十圆,九芎林一名五十圆,杨梅坜一名五十圆。计佃首四名,每年辛劳银计二百四十圆,由「屯租」内支给。

  以上六条,录光绪十一年县案。

  附台、彰二邑解款

  道光十四年四月,镇标左、右营裁拨北路右营,移驻大甲、铜锣湾、斗换坪。添防戍兵三百零二名,年给米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遇闰加给九十石零六斗,由台湾县协济解给(前由厅先行给发支放,仍由台湾县经征正供内支放开销)。

  大甲巡检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厅志」载:二名。加民壮四名、弓兵十八名)、马夫一名,计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年给银三十七两二钱(「厅志」载:二十四名,年给工食银七十两零六钱),由彰化县支给。

  大甲铺司兵工食、火炬年给银一百四十八两四钱二分八厘,又民壮工食年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以上铺司兵工食、火炬银,原系彰化县协济淡厅之款。现已废厅、设县,仍应照旧坐编。又彰属协济艋舺县丞民壮工食银两,亦应归彰化县支取。均由新邑垫给,移取归款等因,历经遵办在案(光绪十一年县案)。

  盐课

  竹堑设馆三所:一、竹堑馆,一、苦苓脚馆,一、中港馆;大甲设馆四所:一、大甲馆,一、后垄馆,一、通霄馆,一、房里馆。以上计七馆外,分设大湖口、红毛港、香山、新埔、北埔、树杞林、九芎林、头分、苑里等处子馆十余馆。堑城及各乡全年销盐二万三千石,苗栗各乡全年销盐一万余石;每石一百觔,合计三万余觔。其售诸民间,每七二洋银一圆,买盐九十觔,加厘金铜钱一百八十文。全年收银三万余圆,外加厘金折银五千余圆。前厅课盐,系台湾府濑北、濑东场配运,原晒大盐(?)由商人输课营销。雍正五年,官商裁革,奏归府办,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