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五毫九丝三忽二微,征银八百六十七圆四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园一千七百甲零零八厘八毫八丝四忽八微八纤,征银一千四百四十五圆七角一瓣六周。

  头分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八分二厘七毫九丝八忽四微,征银三圆二角一瓣三周。

  一、中园六甲二分二厘二毫六丝,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一瓣二周。

  一、下园二百一十甲四分七厘七毫五丝一忽八微,征银五百三十八圆八角六瓣六周。

  一、下下园一百二十二甲七分一厘九毫二丝二忽二微,征银二百五十一圆二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园六甲九分八厘一毫,征银七圆一角五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四十七甲一分八厘六毫二丝一忽二微,征银五百二十一圆零五瓣四周。

  以上计园一千一百九十四甲四分一厘四毫五丝三忽六微,征银一千三百四十一圆四角八瓣三周。

  苗栗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二甲一分六厘一丝,征银八圆三角八瓣八周。

  一、中园一百八十二甲一分七厘八毫五丝八忽,征银五百八十二圆九角七瓣一周。

  一、下园五百五十七甲三分五厘一毫一丝六忽四微,征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圆八角一瓣九周。

  一、下下园二百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五百九十九圆九角三瓣。

  一、中沙园四十一甲一分三厘六毫六丝,征银四十二圆一角六瓣五周。

  一、下沙园八百七十甲零四厘五毫二丝五忽四微,征银五百三十五圆零七瓣八周。

  以上计园一千九百四十五甲八分零七毫五丝七忽八微,征银三千一百九十五圆三角五瓣一周。

  苑里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二十七甲六分六厘零六丝,征银八十八圆五角一瓣四周。

  一、下园六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百七十六圆二角二瓣四周。

  一、下下园二百三十四甲五分九厘一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八十圆四角四瓣四周。

  一、中沙园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十一圆八角零九周。

  一、下沙园二百九十甲零五厘五毫六丝二忽,征银一百七十八圆三角八瓣四周。

  以上计园六百三十二甲六分六厘六毫三丝,征银九百三十五圆三角七瓣五周。

  大甲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七甲三分六厘四毫八丝,征银二十三圆一角五瓣七周。

  一、下园五十八甲五分一厘二毫四丝,征银一百四十六圆六角三瓣三周。

  一、下下园三百九十九甲六分零四毫五丝,征银八百一十八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中沙园一百零三甲九分六厘六毫八丝,征银一百零六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六百七十一甲四分八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一十二圆七角六瓣三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四十甲九分三厘三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千四百零七圆七角一瓣九周。

  右七堡园计九千五百五十五甲五分零零三丝六忽,年征钱粮银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八圆六角七瓣一周。

  合计:七堡田、园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九甲四分七厘九毫四丝八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合计一十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二圆一角三瓣二周。就圆折两,计银八万一千四百三十一两八微一分五厘三毫零六忽八微六纤。每银一两,扣平余银一钱五分、又扣补水银一钱,合计平余银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四两七钱七分二厘二毫九丝六忽零三纤、合计补水银八千一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一厘五毫三丝零六微八纤六沙,合计平余、补水银二万零三百五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丝二忽六微七纤,归「耗羡」项下。实征钱粮银六万一千零七十三两八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零一微四纤五沙。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年征快官榖四百六十九石零二升五合七勺,内详豁免水冲无征榖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八合二勺外,实征榖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每石六三折价,计银二百七十九两九钱二分六厘三毫二丝五忽。支给佃首辛劳银三十一两五钱、本署门役食米折银七十三两零七分八厘五毫五丝一忽,又解淡水县支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运费银七十二两四钱零八厘八毫二丝一忽,又解府充饷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三忽。旋因田、园复被水冲,年征榖仅三百石左右,列年因充饷银两未经划拨,均未支存;将所征榖先支佃首辛劳、役食米折及解淡水县车船运费。嗣奉台湾府宪将额定充粮银两奉拨营饷,无款清解,经禀批示:『筹垫支解;并饬自光绪十年起,将淡水县车船运费一款停止,所征租榖折价解给役食、佃首及充饷银两。其九年以前已支车船运费,由县查筹闲款或催征民欠归补』等因,批示存案(光绪十一年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