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后闽海关征收海船梁头税银,如船户有抗欠不完,于考核册内注明报部存案;一面行文原籍迫完,解交接任监督汇解。如该州、县推诿迟延,照依督催杂项钱粮之例参处。

  例禁

  康熙五十七年,议准江南、浙江等五省贸易商船到厦门就验,不便增税;照旧例:收泊厦港贸易者在厦门海关纳税,收泊江浙各省贸易者在各处海关纳税。

  康熙五十八年,议准福建糖船至厦门发卖者,令赴该关纳税;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贸易在厦门停泊者,免其输税。

  乾隆七年,覆准闽海关之南山边一口,免其征税,只留巡哨稽查;其客商于铜山自报不实、不尽之货,统归石码口秤验,照例征收。

  十九年,厦门所辖玉洲稽查旧馆移驻石美,就近稽查。

  四十七年,奏准嗣后外夷商船到闽海关,其装载货物照粤海关则例征收(此条明准外夷商船贸易也)。

  五十六年,谕闽海关:嬴余税银,嗣后不必解部;即着留于福建藩库,以备支放兵饷之用(以上「会典」「关税考核」)。

  按省例:总督伍拉纳义准将厦关税银就近拨发水师兵饷,兵饷后仍解藩库。

  康熙二十三年,覆准福建、广东许用载五百石以下船出海贸易,地方官登记人数、船头烙号,给发印票,令防守海口官弁验票放行,拨船巡哨。其进海口内桥津地方贸易舟车等物,停止征税(此小商船出海之始;非渔船)。

  二十四年,准福建沿海无篷桅捕鱼船税,仍听地方官征收。其有篷桅船听监督照例征收梁头税课,沿海要口均拨哨船衙役巡查。

  雍正八年,又题准福建沿海各属给照通粜米谷,令各营、县官弁查验照内买米地方,准其买足,即于照内注明数目,移知原籍查对。如逾地偷买者,拿究;该地方官弁或故纵、奉行不力者,指名题参。

  九年,议准废铁潜入边境及海洋贩卖者,一百觔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发边卫充军。若卖与外国及明知海寇卖与者绞,监候。沿口近边关隘官弁有徇私故纵,该管上司题参。又定铁锅出洋,照废铁之例一体严禁。又黄金贩卖出洋者,照铁货铜钱等物治罪。

  乾隆元年,议准嗣后如有奸徒偷运米谷接济外洋者,照出洋船只多带米粮接济外洋例拟绞,立决。其有希图厚利、但将米谷偷运出口贩卖并无接济奸匪情弊者,计算米一百石以上、谷二百石以上,照将铁货潜出海洋货卖一百觔以上例,发边卫充军;米一百石以下、谷二百石以下,照越渡关津律杖一百、徒三年;至米不及十石、谷不及二十石,照违制律杖一百、仍枷号一个月示儆。为从及船户知情者,各减一等。米谷、船只,照例变价入官。其在内地河港贩卖接济民食并不出口过海者,不在违禁之例。文武各官除知情故纵,仍照违禁货物出口律治罪外,如失察偷运米一百石以上、谷二百石以上,将各员弁均降一级留任;米一百石以下、谷二百石以下,罚俸一年;米不及十石、谷不及二十石者,罚俸六个月。又覆准边海居民采捕鱼虾单桅船只,概免纳税;如有违例征收,即行题参。

  二年,准肩挑背负携带箕筐、笤帚、鞋袜、麦面等物,免其输税。

  三年,又题准出海樵采船,每船准带食锅一口,每名只许携斧一把,在船人数不得过十人;令地方官俱于照内注明,出入查验。有夹带出口及进口缺少者,即行严究。

  十三年,准偷运麦、豆、杂粮出洋者,照偷运米谷例科断。

  十四年,覆准将红黄铜器、铜斤私贩各洋货卖者分别治罪货物、船只入官。其关汛员弁不行搜拿、知情故纵者革职;如系卖放,照例治罪;若止失察,降一级调用。

  四十五年,奏准琉球国贡船来闽及事竣回国所带货物,概免征税。

  嘉庆六年,覆准闽海关征收二八添平银两,永行革除(以上「会典」「禁令」)。

  关税科则

  雍正二年,谕各关:将应上税科则之货物,遵照条例逐件刊刻详单,刷印多张;各货店均给一纸,使众人知悉。其关上所有刊刻之木榜,务令竖立街市,使人共见;不得隐匿屋内或用他纸掩盖,以便高下其手,任意苛索,该督、抚查参治罪。

  十年,议准征收商税条例令管关者刊刻散给,未免隐匿由己,应行令各督、抚转饬附近关口之地方官,将题定现行条例刊刷小本,颁发各行户散卖,每本定价银二分,以为刊刷之资;仍委官不时访察,如各关木榜有黏贴掩盖及书役苛索等弊,即详报上司题参。至地方官刊发条例有不详晰校定、遣漏错误或扶同徇隐者,一并参处。

  十三年,议准各关征收税条,刊书大字,立于关口;不得书写小字,悬立僻处。违者,该督、抚题参。又近关前后数里内有设巡役者,悉行革除,以安商旅。

  衣类(绸缎纱罗锦、绢绫呢羽吱、皮绒丝布葛、毡毯苎棉棕、冠帽鞋靴袜、领帕带荷包、枕席被褥帐、椅披垫桌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