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下帖民间使纳银而官办其差徭。乃行之既久,遂以差徭合征之赋为正赋。

  至国朝定鼎,又有轮值之大当(九甲一切夫役、杂费,俱就现年征比)。是明初黄册已不免于两税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条鞭法行,则又折差徭为额征,而力役之征终不能免;大当继之,在当日特以济一时之急,不意久而不革,遂相习为固然也。及甲寅三藩之变,兵饷米运色目益繁。康熙十九年,总督姚启圣慨然请除大当。其时台虽未附,然自二十二年至今,民得含哺鼓腹,不知有额外之征、无名之赋者,皆姚公之力、圣天子之赐也。前郑氏不分主客,计口算丁;今则三县以有室家者均编客户,单丁不与焉。康熙五十二年,诏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宜施宽大之恩,共享恬熙之乐。嗣后直隶各省地方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不许有司于造册之时藉端需索,用副朕休养生息之意』。于是部议:俟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大哉皇仁,与天无极;自兹以往,永无加赋之累矣。然户口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利弊百出难穷。盖昔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一甲,有官佃、文武官佃之分;而征输之额,其则例亦遂以别。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无异旧时课额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而所耕田园,有子孙世业之安。故合一县之地而计之,其则有三;合田园之主而名之,其目有四。一曰官庄,是郡属各官招垦以递授于后官者也;一曰业户,是绅衿、士民请垦纳赋或自承买而赋于官者也;一曰管事,是乡众共推一人理其乡之赋税差役,公计田园以酬其劳而赋税不与之者也;一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课而有丁米而且赋及番妇者也。至于田园三壤,则肥硗之不一。其……(原刊本缺两页)。

  户口

  土田

  田赋

  盐饷

  陆饷

  水饷

  杂税

  存留经费(附)

  〔户口〕

  ……丁五百八十二,合计通县共二千四百四十五户、四千零七十八口,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二分八厘。

  康熙五十五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三十四,奉文永不加赋。

  外八社土番,并归本县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内除老疾番少男女、番妇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外,实在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土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土田

  台之田园,各有上、中、下则之殊。总以十分为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不等,则计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归版图,清查本县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八毫三丝六忽。内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六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零四忽),园一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五忽(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丝四忽、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丝六忽)。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丝八忽。内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六丝八忽(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六丝八忽),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丝(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四毫六丝)。

  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八毫二丝八忽)。

  二十七年,新恳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三丝八忽。内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八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八忽),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六毫三丝(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三丝)。

  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二毫。内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二毫(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甲八分七厘二毫)。

  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内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