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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浩取稿。浩奏以元稿不存。陈瓘闻而叹曰:「若后日有撰恶语以进者,将何以自明?」已而章惇果伪撰浩疏,袖以进。』按:惇元符三年九月八日已罢相,伪邹浩者,乃蔡京也。
甲戌,知枢密院蒋之奇言:『近上札子,为元符二年内,送简子与邹浩,见般出观音院待罪,乞重行黜责。伏蒙圣恩,特降中使宣押,仍封还札子者。窃以邹浩上章狂妄不根,王法所弃。臣于是时,身为从官,不能详审,乃缘乡闬之故,猥以尺牍通问,罪应窜斥。哲宗皇帝隆宽善贷,止解近职,出守便郡。到官未几,复移帅府。天地之施,死且不报。伏遇皇帝陛下应天宝命,绍履尊极,臣旋被宠擢,召还禁直。继蒙简拔,擢贰枢管。甫及期年,擢冠右府。
望轻德厚,粉骨难酬。惟夙夜戮力尽瘁,庶以少答万分。今邹浩旧章发露,降散官闲置。臣备位大臣,前日之事,不敢蔽欺不言,以幸苟免。伏望圣慈下臣章有司,俾详议臣罪,特从贬降。』诏不许收留,仍封还札子。戊寅,起居舍人范致虚言:『伏睹诏旨,邹浩狂悖诋诬先朝之罪,已复正典刑。按:浩所为如此,臣子之义,所宜共弃。而昨于邹浩未得罪之时,趋往相见,因此罣于吏议,自太学博士冲替。昨蒙登极大霈。除落过名,依旧复充太学博士。
因缘召对,遂叨近侍。虽荷陛下宽恕,弃瑕收录,未赐谴责,在臣于义,自难安处。伏望早赐指挥,正臣罪辜。臣见在家待罪,不敢更供职事。』诏令供职(余见《党籍》)。
校勘记
[1]事发原本二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十六补。[2]更为原本二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十六补。[3]海陵原本作『海宁』,《长编拾补》卷十八同。《元丰九域志》卷五:『泰州,海陵郡,军事。治海陵县。』兹据改。[4]五年八月丙寅按:《长编拾补》卷三十四漏揖此条及以下注文。[5]不下原本『不』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三十六补。[6]闰六月丙寅原本『闰』字上衍『辛未』二字,据《长编拾补》卷十九删。[7]其业原本『业』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十九补。
[8]常膳原本作『尝膳』,据文意改。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徽宗皇帝
尊王安石
绍圣元年四月甲寅,诏故观文殿大学士、集禧观使、守司空、荆国公、赠太傅王安石配享神宗皇帝庙庭。闰四月乙酉,殿中侍御史来之邵言:『故宰相王安石配享先帝庙庭,请诏有司原考王安石事业,特加谥号,以慰公议。』诏所属详定以闻。五月己未,监察御史周秩言:『近诏太常议故相王安石谥,伏以安石遭遇神宗皇帝,其君臣相与行道,以成一代之文。愿特诏两省、众礼官等会礼部议上,朝廷取决于圣裁,而后有司颁焉。』诏不候本家行状,令太常官共议谥,选博士一员撰议。
六月癸未,礼部言:『太学博士詹文奏:恭惟神宗皇帝帝圣智高妙,该极象数,常念文字之学世所不知,深诏儒臣,俾共探讨,而王安石实进其说。当时未及颁行,而学者亦已见之。其于性命道德之理,则思过半矣。元祐贡举敕乃令,进士不得引用《字说》,而与申、韩、释氏之书同禁。乞除去《字说》之禁。』从之。
新录删去元祐奏,但元祐贡举敕令,进士不得引用王安石《字说》,乞除其禁,从之。辨曰:安石穿凿破碎,不足以仰称神宗明诏。自其学既行之后,士风人材,视昔时为何如?则所谓于性命道德之理思过半者,讵可信乎?十月丁亥,国子司业龚原奏:『赠太傅王安石在先朝时,尝进所撰《字说》二十二卷。其书发明至理,欲乞差人就王安石家缮写定本,降付国子监雕印,以便学者传习。』诏可。二年三月甲辰,国子司业龚原等言:『赠太傅王安石在先朝尝进其子雱所撰《论语》、〈孟子义》。
乞下本家取所进义定本,下本监雕印颁行。』诏令国子监写录一本进纳。十一月庚子,三省言:『国子司业龚原奏请乞检详前奏,下赠太傅王安石家取所进《字说》副本,下国子监校定雕印,以便学者传习。』从之。三年十一月丁酉,监察御史兼殿中侍御史蔡韬言:『近朝廷取太傅王安石所进《字说》付国子监雕板,以便学者传习,又以池州石诔、刘发尝受安石学,特令校正,乃有太学录叶承辄肆论列,自谓亲闻安石训释,令校对疑误,请同看详。按:承身为学官,宜知分守,而乃离次侵官,干预本监之事。
望赐睿旨,正其侵越之罪。』诏特罚金六觔。元符元年九月癸亥[1],诏故王安石就京师赐第百间以上。三年五月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