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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宋-杨仲良-第580页

监司业强渊明言:『窃谓文学之士,自县升之州,由州贡之辟雍,又合而试之,第为上舍、内舍之等,而推恩侍殿试,或升之太学,其法可谓备矣。而武士之制,虽有武学,外置解额,而选考升贡之法,将见周王于迈六师及之之盛,如成周之时,仰有以副陛下奖育人材之意。』从之。
  十二月癸未,学制局上《诸路州县学勅令格式》等凡三十五册,诏颁布行之。
  大观元年十二月壬午,建州浦城县丞徐秉哲迁一官[9],以县学生系籍者千余人,此一路最多,秉哲实专考校事。提举学事司乞加优奖,故有是命。
  二年五月庚戌,提举京西南路学事路瑗言:『臣所领八州三十余县,比诸路最为褊小,管学舍乃至三千三百余人,赡学田业等,岁收钱斛六万三千余贯石。窃计诸路学舍生徒田业钱斛之数,何翅数百万?此旷古所未尝有也。』诏有司总会诸路州军县文武、大小学生,并学费所入所用实数,具图册上之御府,副在辟雍,仍宣付史馆。从之。
  九月乙丑,诏:『诸路州学有阁藏书,皆以经史为名。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经以黜百家,史何足言?应□置阁处[10],赐名曰「稽古」。』
  三年八月己丑,诏:『学校法度,已见完备,惟在奉行。可令诸路提举学事司检察州县,如稍有懈弛,及辄妄议,按劾以闻,当议重责。』
  四年八月戊寅,诏州小学生更不给食。又诏:『自今取贡额三分,于大比前一年解发[11]。不及学及虽入学而见系退黜者,方得取应。』又诏:『所在学生及五百人,许置教授二。员其不及五十人者不置,以本州在任有出身官兼领。』寻改『五十人』作『八十人』(详见《大学》一篇中)。
  政和元年正月辛未,诏:『诸路州军学生不及八十人处,不置教授。若系熙、丰曾置教授,虽不满八十人,自合存留。』
  二年五月壬申,臣僚上言:『参以科举废罢,县学岁升之法非便。』诏:『自今并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其后降指挥更不施行。』(见《太学》)
  三年四月甲申,宣义郎黄冠言:『欲令天下士,自乡而升之县学,自县学而升之州,则通谓之选士可也。其自称则曰外舍生。又其才之向成,而升之内舍,则谓之俊士,其自称则曰内舍生。又其才之已成而贡之辟雍,然后谓之贡士焉。其自称也,亦以是而已。』从之。
  六月丁巳,诏武学,州县外舍生称武选士,内舍生称武俊士。庚申,尚书省言:『学校养士,以待天下贤能,可以作人材,敦士行,兴教化。自县学升之州,自州升之辟雍,自辟雍升之太学,然后命官,则县学为升贡之本。今天下令佐,吏部注授,多非其人。俗吏则以滴水穿石为不急,不加察治,纵其犯法;庸吏则废法容奸,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故学生在学,殴斗争讼,至或杀人,盖令佐不加训治,州学不切举察,提举官失于提按,以致如此。不惟士失其行,亦官废其职。今具下项云云。』诏依。
  十一月癸卯,诏:『补荫入官人,随学人所在州学,仍别为斋,公私试附州学生,别作号考校。』
  十二月甲寅,河北路转运判官张孝纯言:『《周官》以六艺教士,必射而后行。古者诸侯贡士,天子试之于射宫。乞诏诸路州郡,每岁荐贡士于学,因讲射礼。』从之。
  四年三月丁丑,诏:『诸路应小学生及百人处,并增差教谕一员。』
  六月庚午,诏小学仿太学,立三舍法。
  八月辛亥,诏:『诸路学校及三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分;百人以上者,增一分之半。即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路学生数少者,仰提举学事司具可增与不可增,及所增数闻奏。』
  九月辛卯,诏以辟雍大成殿名颁之诸路州学。从河南尹蔡安持奏乞也。
  五年十一月庚辰,诏:『应县学生三经赴岁升而不预升人州学者,依三不赴条例除籍。』
  宣和二年十月己巳,尚书省言:『契勘州县武学已罢,内外愿入京武学人,乞依元丰法试补。入学举试人,旧制系与武学外舍人类试,取一百人同上舍生发解。缘科举已罢,今此仿新旧法令,尚书省于大比前二年春季,检举降敕下兵部,依元丰法奏举。其被举人,限当年冬季到阙,与免试。补试入学,充外舍生,依与校定人,赴次年公试。其考选、升补、推恩,并依大观武学法。』从之。
校勘记
[1]忠和 原本作『忠行』,据《长编拾补》卷二十七改。
[2]学事 原本作『学士』,误。《会要·选举》一二之三五:『大观元年十二月一日,提举福建路学事陈汝锡奏事。』今据改。
[3]然后 原本作『然复』,据文意改。
[4]诏 原本作『语』,据文意改。
[5]乡贤寒俊 原本作『寒乡□俊』,《长编拾补》卷二十三作『寒俊』。兹据文意补『贤』字。[6]癸未 原本『未』字作墨丁,据《长编拾补》卷二十四补。《长编拾补》原校云:『《十朝 纲要》是月辛巳朔。』
[7]四年 原本作『四月』,据《长编拾补》卷二十五改。
[8]四月壬午 原本『四』字作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