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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宋-杨仲良-第472页

之功绪。元祐以来,寝已变乱。请召有司,应职名缪乱者,一循官制,各与釐正。』诏令编修官制局考具合完补改正事目,申三省取旨,改正毕,别取旨,罢局。所请集成六典,更不修纂。
  五月甲辰,诏进士罢试诗赋,专治经术(见《贡举》)。己未,枢密院言:『户部看详役法所申:诸路复免役法,未审得合与不合依旧行免役法?』并诏依熙宁旧敕施行。
  七月戊申,御史中丞黄履言:『大理,天下之平,而断刑之官,选任尤重。先皇帝振修百度,初立选之法,第二等者,其取常难,最为精密[2],惟是中等,乃得入大理为断刑官。自是文士有预试中选者,故奏案之上,皆理官躬自考阅裁断,多所全活,舞文之吏,不能移夺。元祐中,以大理断刑官恩典常重,故责考任举主,而增以「常历刑法官与县令优课」为奉举法。其试入优等者,不得预焉。臣欲乞自今专行先朝选试之法,删去「常历行法官、县令优课」等条目自试,预上选者,不得为断刑官,庶乎官得其人,而职事举矣。』又监察御史郭知章言:『乞系法官并依熙宁、元丰条,取试法优等人充,庶几上副仁圣好生之德。』诏令刑部、大理寺依元丰选试推恩法立条。
诏贬司马光等(见《逐元祐党人》)。壬戌,户部尚书蔡京言:『神宗皇帝熙宁之初,将欲有为于天下,得王安石而任之,于是置条例司,选天下英材,设官分职,参备其事,兴利补弊,功烈较著。元祐以来,天下用度,复以匮竭,美意良法,尽遭诋诬。在于今日,正当参酌旧例,考合得宜,以称陛下追述先志之意,以成足国裕民之效。然事之可兴者,方且毛举,岂臣单力所能胜任?伏望圣慈检会熙宁中置条例司故事,上自朝廷大臣,下选通达世务之贤同共考究,庶几成一代之业,以诏万世。』其后用是置局修整,命张康国、邓洵武看详利害事以闻。
新录、《辨诬》曰:元祐节行爱民,府库充实。而云『天下用度漫以匮竭』。今删去八字。
  九月庚戌,诏罢制科(详见《贡举》)。诏府界诸路广惠仓,其户给田土并行出卖,并本仓见管钱斛,拨入常平仓收管,所有赈济合行事,令户部检举元丰敕令,立法以闻。
  十月庚寅,左朝奉郎、权发遣开封府推官常安民为监察御史,中丞黄履荐也。安民先召对垂拱殿,上曰:『今日如何?』安民对曰:『元祐中进言者,以熙宁、元丰之政为非,而当时为是;今日进言者,以元祐之政为非,而熙宁、元丰为是,皆为偏论。先帝以天下久安,不无积弊,故须变革。然末年已有欲趋安静之意。陛下即位之初,亦因时之宜,务以宽仁镇静,稍更作为之政。今进言者一切以为非,愿陛下公听并观,是者行之,非者改之,无间新旧,惟归于当。』上深然之,谓执政曰:『安民议论公正,无所阿附。』
  十二月己巳,河东路转运司请将本路盐只许官场出卖,罢去客人算请,依熙、丰行私盐条禁(详见《政迹》)。
  二年三月庚申,给事中、中书舍人言:『先帝以文散官定为寄禄法,实一代之新制。议者浅陋,妄加穿凿,遂请分为左右。元法本缘禄秩,不为流品,今合除去。若谓正议大夫、光禄大夫是六曹及左右辖细转,法有未尽,合行宗补[3J,即乞存此三等分左、右外,余并废罢。及朝议大夫、中散大夫,亦依旧存左、右字,以分杂出身及无出身人,依旧作两资迁转。』从之。
  四月壬申,殿中侍御史郭知章、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循先帝之法,诏内、外两制及台谏官等各举才行一人。』诏许将、蔡京、黄履、蔡卞、钱勰、林希、王震不拘资序,各举堪备任使二员以闻。
六月乙酉,诏:『元祐初减定除授正任已下俸禄,递损物数不多,有亏朝廷优异之礼。其见行条令,悉宜罢去,并依元丰旧制。其宗室公使并生日所赐,自依元祐法。』
靖国元午三月二十七日,可考。御集又云:『先是元祐中,奸臣建言:清遵省俭。自太皇太后以下,递有裁损,宗室正任,皆被减损,意在诋诬元丰。哲宗亲政,察其奸心。至是始复元丰法。』旧录已自削去,今姑存此,可见小人之心无忌惮也。
  七月己亥,户部尚书蔡京言:『奉诏措置财利,窃见熙宁中,先皇帝稽参先王补助之意,行散敛之法云云。今陛下绍述先志,将大有为,生财之道,无以易此。乞检会熙宁、元丰青苗条约,立为定制,以幸天下。』(详见哲朝《青苗》)
  九月,详定重修敕令所言:『府界诸路,应缘常平敛散等事,除今来申请外,并依元丰七年见行条制。其给纳常平钱有所抑勒,令提举司觉察奏劾。』从之。
  三年正月,诏罢合祭。自今间因大礼之岁,以夏至之日躬祭地祇于北郊。
  二月,诏三路保甲依义勇法教试。丙寅,详定敕令所言:『京东、河北、河东转运司奏:元丰官印、契书即有法式,而纸札厚大,不容奸伪。元祐之初,有司观望,申请废去天下契书奸巧之弊,复如往时。今乞依元丰条例,委得经久,于民有利。』从之。
  新录辨曰:小人观朝廷之向背,揣所乐闻,驰骛迎合,非无耻者孰能之?方绍述之说兴,虽契券、纸札之厚薄大小,亦妄述利害,以济其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