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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宋-杨仲良*导航地图-第35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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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乃在吾,而不在朝廷也。』
二年九月丁丑,诏前国子博士陈世儒并妻李、婢高、张等十九人并处斩,婢高凌迟,妻李特仗死,婢单等七人贷死杖脊,分送湖南、广西、京西路编管。世儒,宰相执中子。执中嬖妾张氏淫悍不制,生世儒未久而执中死。诏张氏为尼。世儒既长,迎归,与妻李事之不谨。李,龙图阁直学士师中女;母,吕氏夷简孙也。世儒知舒州太和县,庸騃不乐为外官,与李讽诸婢欲谋杀张,欲以忧去。诸婢以药毒之,不死,夜持钉陷其胸骨以丧。还京师,为诸婢告发,而李辞屡变,凡三易,狱始得实。
于是元勘官皆得罪。
校勘记
[1]除命原本作『余命』,据《长编》卷二二二改。[2]壬戌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二四三补。[3]十年二月原本作『十二年二月』,据《长编》卷二八○删『二』字。按:常秩卒在熙宁十年二月己酉。[4]庚子原本作『甲午朔』,误,《长编》卷二五九云:『熙宁八年春(正)月甲午朔,不视朝。』兹据《长编》卷二五九移至庚子日。[5]右谏议大夫原本脱『右』字,据《长编》卷二五九补。[6]邻里原本作『怜里』,据《长编》卷二八七改。
[7]榜死原本作『榜使』,据《长编》卷二八七改。[8]刑房堂后官原本作『□后官』,据《长编》卷二八七补。[9]已死原本作『以使』,据《长编》卷二八七改。[10]高在原本作『高在在』,衍一『在』字,据《长编》卷二八七删。[11]赴御史台鞫相州法司狱原本作『赴御史鞫台相州法司狱』,据《长编》卷二八九乙正。[12]确迁中丞原本无『确』字,据《长编》卷二八九补。[13]壬戌原本无此二字,据《长编》卷三○二补。
[14]吕希亚原本『亚』字作墨丁,据《长编》卷三○二补。[15]希亚原本脱『亚』字,据《长编》卷三○二补。[16]丁酉原本作『己未』,据《长编》卷三○三改。[17]如女原本作『知女』,据《长编》卷三○三改。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六十六
神宗皇帝
三司条例司废置
熙宁二年二月甲子,命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取索三司应于条例文字看详,具合行事件闻奏,别为司,名曰同制置三司条例。先是,上问:『何以得陕西钱重,可积边谷?』安石对:『欲钱重,当修天下开阖敛散之法。』因言:『泉府一官,先王所以摧折兼并、均济贫弱、变通天下之财,而使利出于一孔者,以此也。』上曰:『诚如此。今但知有此理者已少,况欲推行?』安石曰:『人才难得,亦难知。今使能者理财,则十人之中,容有一二人败事。
况所择而使者非一人,岂能无此失?』上曰:『自来有一人败事,则遂废所图,此所以少成事也。故置条例司[1],以讲求理财之术焉。』安石因请以吕惠卿为制置司检详文字,从之。
三月戊寅,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癸未,前权大名府留守推官苏辙为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先是,辙奏疏略曰:『臣所谓丰财者,非求财而益之也,去事之所以害财者而已。事之害财者三,一曰冗吏,二曰冗兵,三曰冗费。』疏奏,上批付中书曰:『详观疏意,如辙潜心当今之务,颇得其要。郁于下僚无所伸,诚亦可惜。』因召对,而有是命。乙酉,陈升之、王安石等言:『除弊兴利,非合众智则不能尽天下之理。
乞诏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有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诸色人听于本司陈述。』于是诏令三司判官及发运、转运使、副、判官,及提举辇运使、粜籴[2]、市舶、榷场、提点铸钱、制置解盐等臣僚,限受诏后两月,各具所知本职及职外财用利害闻奏。诏曰:『朕理财之臣失于因循,法遂至大坏。内外臣僚有能知财用利害者,详具事状闻奏。其诸色人,亦具事理,于制置三司条例司陈状。在外者,即随所属州军投状,缴申条例司。』戊子,两府同奏事,上即问王安石:『制置条例如何?
』安石曰:『已检讨文字,略无伦绪,亦有待人而后可举者。然今欲理财,则须使能。天下但见朝廷以使能为先,而不以任贤为急;但见朝廷以理财为务,而于礼义教化之际有所未及,恐风俗坏,不胜其弊。陛下当深念国体有先后缓急。』上颔之。
  八月庚戌,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言:『每于本司商量公事,动皆不合。臣以有状申本司,具述所议不同事,乞除一合人差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