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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清-佚名*导航地图-第10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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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云:约内可改云:『换约后,两国互订交接简明章程』。
  伊云:有一专条在此,专为台湾之事。
  即将东、英文交阅。
  李接看东文不懂,令译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垒、枪炮与公家对象,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华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携。日官指定一处,令华兵暂住,直至调回内地。中国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费用,中国自认。兵撤回后,日官将洋枪送还。然后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产业由彼收管。其余细节,皆由两国官兵彼此商定』等语。
  中堂听毕云:此系换约后之事,我无权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权,此条与和约均重,何为无权?
  李云:此皆换约后应商之件;如通商水陆章程诸事,皆可同时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换约后方可定;我无权管台湾巡抚,总理衙门方有此权,应在总理衙门商议。现议之约,不过将台湾让与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换本约时,另立让台简明章程。
  伊云:耽误时日。
  李云:约不互换,尚不算准,台湾仍系中国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写明『至台湾一省,俟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再行互议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湾;好在停战约内,台湾不在其内。
  李云:本约内可将「台湾」删去,候贵国自取!
  伊云:交接之时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难专主。
  伊云:六月为期太久,换约后总理衙门可否即定简明章程?此约一经互换,台湾即交日本。
  李云: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
  伊云:无须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专条?
  伊云:专条之内不过数款,单讲撤兵之事;惟延至六个月之后再行交接,未免过迟。
  李云:何不云『换约后,两国派员议定交接章程』?
  伊云:应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换约后即行交接。
  李云:不议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条约批准互换后一个月内两国派员妥议交接章程。
  伊云:一个月内应交接,不必议章程。
  李云:你说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与台抚相商?
  伊令伊东写出英文:『一俟换约后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办理台湾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即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内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为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大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二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系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入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元在通商各口皆与鹰洋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全可删。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