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相督敕,为民除害也。明帝诏书‘不得僇辱黄绶’,以别小人吏也。”
〔四〕 汉书朱买臣传:“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安。”师古曰:“买臣身自充卒,而与计吏将重车也。载衣食具曰重车。重音直用反。 ”据此,则上计吏当别有车,故应氏按语亦以推独车为言,此载衣资者,即所谓重车是也。
谨按:礼有东宫西宫,辟子之私,不足则资,有余亦归之于宗也〔一〕。此言兄弟无离异之义也。凡让财者类与弟〔二〕,子弟尚幼,恩情〔三〕注,希有与兄。既出之日,可居冢〔四〕下,冢无屋,宗家〔五〕犹有赢〔六〕田庐田,可首粥力者耳〔七〕,何必官池客舍。既推独车,复表其上,为其〔八〕饰伪,良亦昭晰。幼起同辟有薛孟尝者〔九〕,与弟子共居,弟子常〔一0〕求分,力〔一一〕不能止,固〔一二〕乃听之,都与,奴婢引〔一三〕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一四〕,汝不能使之。
”田屋取其荒坏者,曰:“我少时所作买〔一五〕,意所恋也。”器物取其久者〔一六〕,曰:“我服食久,身口安之也。〔一七〕”外有共分之名,内实十三耳。子弟〔一八〕无几尽之,辄复更分,如此者数〔一九〕。传称袁盎三兄子分而供其公家之费〔二0〕,此则〔二一〕然矣。论语:“泰伯三让,民无得而称之焉。〔二二〕”何有让数十万,畏人而〔二三〕不知,欲令皦皦〔二四〕,乃如是乎?方之袁、薛,差以千里。凡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
让其下耳〔二五〕。况若幼起,仍〔二六〕斯不足贵矣。
〔一〕 仪礼丧服传:“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二〕 “弟”上,拾补校补“子” 字。
〔三〕 “情”下,拾补云:“下脱一字。”
〔四〕 “冢”,两京本误作“家” ,下同。御览五二六、九七五引汝南先贤传曰:“薛苞归先人冢侧坊中,种稻以祭祀,芋以充饥。”冢侧犹冢下也。
〔五〕 后汉书樊弘列传:“与宗家亲属作营堑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宗家,犹言宗人。
〔六〕 “赢”元作“羸”,今据拾补校改。
〔七〕 “首”,拾补校作“身”,云:“‘粥身’又见下卷,乃勤力之意。”
〔八〕 “为其”,拾补曰:“似倒。”
〔九〕 御览一八一引华峤后汉书: “汝南薛苞字孟尝。”又四一四引汝南先贤传:“薛苞字孟尝,西平人。”
〔一0〕“常”,郎本作“当”,未可据。
〔一一〕“力”,拾补云:“范书作 ‘包’,乃孟尝之名,上‘薛’字下或当有‘包’字。 ”
〔一二〕“固”,拾补校作“因”。
〔一三〕引亦取也,与下文言取,互文见义。后汉书孔融传注引融家传:“每与诸兄共食梨,融辄引小者。大人问其故,答曰:‘我小儿,法当取小者。’”御览三八五引孔融别传亦谓:“每与诸兄共食梨,引小者,人问其故,答曰:‘我小儿,法当取小。’”前言引,后言取,以互文见义,与此正同。
〔一四〕案范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后汉纪十一、御览四一四引汝南先贤传、又五一二引华峤后汉书、颜氏家训后娶篇俱作“与我共事久” ,语意较完,当据补正。
〔一五〕拾补曰:“范书作‘吾少时所理’。”器案:家训与范书同,华书、袁纪、汝南先贤传俱作“吾少时所治”。
〔一六〕器案:“久”读为“旧”,论语宪问篇集解引孔注:“久要,旧约也。”汉书述魏豹田儋韩信传赞:“曷惟其旧。”与起、朽韵,应劭曰:“言不能久也。”文选答宾戏注引项岱曰:“久,旧也。”
〔一七〕“安之”,郎本误乙作“之安”。
〔一八〕“子弟”,拾补校作“弟子 ”。
〔一九〕范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安帝时,汝南薛苞孟尝,好学笃行,丧母,以至孝闻。及父娶后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欧杖。不得已,庐于舍外,旦入而洒扫;父怒,又逐之。乃庐于里门,昏晨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后行六年服,丧过乎哀。既而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曰:‘吾少时所理,意所恋也。’器物取朽败者,曰:‘吾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
’弟子数破其产,辄复赈给。”序末注云:“自此已上,并华峤之词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