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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陶庐杂录-清-法式善*导航地图-第6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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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是之谓信吏而不信官。今有一事于此,法曰如是可,如是而不可。士大夫之有求于吏部,有持牌而请曰:”我应夫法之所可行。“而吏部之长贰亦曰可,宜其为可,无疑也。退而吏出寸纸以告之曰”不可“,既曰不可矣。宜其为不可,无改也。未几而又出寸纸以告之曰”可“。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而用可不可之法者,无一定之论。何为其然也?吏也。士大夫之始至也,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长贰之贤,而不谒之吏。故与长贰面可之。退而问之吏,吏曰:”法不可也。
“长贰无以语,则亦曰然。士大夫于是不决之法,不请之长贰,而以市于吏。吏曰:”可也,而勿亟也。“伺长贰之遗忘,而画取其诺。昨夺而今与,朝然而夕不然。长贰不知也,朝廷不诃也。吏部之权,不归之吏而谁归。夫其所以至此,其始也有端,其积也有渐。而其成也,植根甚固而不可动摇矣。然则曷为端,其病在于忽大体、谨小法而已矣。吏者从其所谨者而中之,并与其所忽者而窃之。此其为不可破也。且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铨选,果止于谨小法而已。
则一吏执笔而有余也,又焉用择天下之贤者,以为尚书侍郎也哉。则吾之所以任尚书侍郎者,殆不止于谨小法而已。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责大体,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初无系于大体之利害,则吏部长贰得以出意而自决之。要以不失夫铨选之大体,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责大体而略小法,则不决于吏而吏之权渐轻,吏权渐轻,然后长贰之贤者,得以有为。而选法可以渐革也。其下篇曰:臣闻吏部之权,不异于宰相,亦不异于一吏。夫宰相之与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悬绝也。
既曰吏部之权不异于宰相,又曰亦不异于一吏者何也?今夫进退朝廷之百官,贤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此宰相之权也。注拟州县之百官,下至于簿尉而上至于守贰,此吏部之权也。朝廷之百官,自大科异等与夫进士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于吏部也,未有不由于吏部而官者。今日之簿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况今日宰相之所进退者,台阁之所布列者,皆前日之升阶揖侍郎者也。故曰,吏部之权,不异于宰相。虽然,吏部之所谓注拟何也?始入官者,则得簿尉。
自簿尉来者,则得令丞。推而上之,至于幕职,由是法也。又上之至于守贰,由是法也。其宜得者,则曰应格。其不宜得者,则曰不应格。曰应格矣,虽贪者疲忄Й者老耋者乳臭者愚无知者庸无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与者不之难也。曰不应格矣,虽真贤实能廉洁守志之士,皆不得也。不得者莫之怨,不与者莫之恤也。吏部者曰,彼不愧不怨,吾事毕矣。如募焉,书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远近而劳逸之。呼一吏而阅之簿,尽矣。此县令之以止小民之争也。
吏部注拟百官,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乃亦止于止争而已矣。故曰,亦不异于一吏。今吏部亦有所谓铨量者矣。揖之使书,以观其能书乎否也。召医而视之,以探其有疾与否也。赞之使拜,以试其视听之明暗,筋力之老壮也。曰铨量者,如是而已矣。而贤不肖愚智何别焉?昔晋用山涛为吏部尚书,而中外品员,多所启拔。宋以蔡廓为吏部尚书,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羡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职则拜,不然则否,羡之答云,黄散以下皆委廓。犹以为失职,遂不拜。
盖古之吏部,虽黄门散骑,皆由吏部之较选。是当时之为吏部者,岂亦止取若今所谓应格者而为黄散哉,抑将止取今所谓铨量者而为黄散邪(《宋史。苏绅传》,上言古者自黄散而下,及隋之六品,唐之五品,皆吏部得专去留。今审官院流内铨,则古之吏部。三班院,古之兵部。不问官职之闲剧,才能之长短,惟以资历深浅为先后。有司但主簿籍而已,欲贤不肖有别,不可得也)。臣愿朝廷稍增重尚书之权,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与夺之。如丞簿以下官小而任轻者,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
至于县宰之寄以百里之民者,守贰之寄以一郡之民者,岂不重哉。且天下几州,一州几县。一岁之中,居者待者之外,到部而注拟县宰者几人,守贰又几人,则亦不过三数百而已。以一岁三数百之守贰县宰,而散之于三百六旬之日月,则一日之注拟者,绝多补寡,亦无几尔。一岁之间,而不能察三数百人之能否,则其为尚书者,亦偶人而已矣。月计之而不粗,岁计之而不精,则其州县之得人,岂不十而五六哉。虽不五六,岂不十而三四哉。以此较彼,不犹愈乎?
或曰,尚书之权重,则将得以行其私,奈何?是不然。昔陆贽请令台省长官各举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