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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粗解刑统赋-元-孟奎-第5页

罪相为隐,外止及于祖孙
夫九服者,曾高至玄孙则无服矣。故有服者得相容隐,无服则不容矣。所以奴为主隐,若主为奴隐,则有纵容犯法之罪。
理直减科,不行于兄秭
律有凡人相殴,后下手理直者,依例当罪。兄姊相殴,弟姊虽后下手,理直者依例当罪。
信夫犯不知者,轻不从本
凡亲有服者,生不相识,因他(不)相殴,虽有伤,到官推问,始知系是有服尊长,但依凡人论。缘其本情之未识也,故从其始。轻则从其未识之本情,重则不可从也。
亲相杀者,律并依常
亲戚之间,有服无服相杀致命,小而杀大者,罪宜有之。虽大而杀小,系犯刑也,各当常人之法。
虽戏虽失,而不从戏失
君臣父子,夫妇昆弟,当以恭敬。戏弄官府,失口大言,侮慢父兄,因斗殴伤害者,并依常条科罪,难同戏失之罪。
非殴非伤,而有同殴伤
殴人者笞四十,伤人者杖六十。其或以蜂蝎蛇螫伤害致命者,非殴伤也,必依殴伤之例。
渡关三等,自首而获免者冒渡
关津渡栈,俱有常禁。无文引而自渡者,谓之私渡。不以正道而已过者,谓之越渡。假以他人名字之文引而渡者,谓之冒渡。此三者,惟冒渡者容首而免罪,谓其终有文引耳。
赃罪六色,共犯而合并者盗赃
赃虽有六,情拘轻重。除强、窃盗赃系罔理取人之物,或致人命,情由重也,故并赃而累其罪。若其他赃滥系取与求请之财,止依本罪。
他捕或同于自捕
盗贼罪囚逃避隐匿,主守有怠慢之罪,立限之内虽诸人捕获得完者,即与主守自行捕完同。
囚亡有异于徒亡
徒囚者,徒役在外之囚。虽所在官司有禁锢之例,必有年限轻重,终系已行受刑,因囚或沿途或地所因而逃亡者,其罪稍轻。在禁之囚,故纵失放,主守监临罪重于徒亡也。
文无失减者,必依减三等之失
律文无过失减等之例,若科举滥放一人及第者,徒一年而减三等科罪。
罪有强加者,不准加二等之强
犯罪者轻,有司强加罪名而至重,若理告到官,止加一等科罪,无加二等之理也。
误杀私牛马者,法止无罪
官司牛马不准误杀,徒一年半而倍偿,若私已牛马,毛色相彷或夜昏暗,误失宰杀者,终无特情,故无罪而止倍减价。
故伤亲畜产者,价亦不偿
亲既有服,物必有分,虽故意伤毁畜产与主自伤同也。谓无罪而不偿者,为其亲义重而畜产轻也。
见役在官,脱户止从于漏口
抄户之法,漏户徒二年,漏口杖九十。其有抄户之际,居官他处,非故漏而不得已也,法宽而止论漏口。
特敕免死,杀人须至于移乡
君命至重,而杀人者罪莫能逃。既钦君命,当免罪而移乡千里,使知有法。
大哉,罪有累加不累加
凡人罪至官司,始招不实,再审实之,始不实之罪轻而后实之罪重,宜累加其罪也。见犯在官而又犯之,亦宜累之。若始招重而后招轻,止从重而不加。
赃有并计不并计
偷盗牛马,余主告发,或总偷匹数,或子母之匹,当并计也。若余匹自随而来者,非故图也,不入并计之罪。
公坐为私者,官当同公坐之法
官司公坐之际,一官挟私而首主其事,余官不知,当以失论。其主私之官虽挟私意,终于公坐为之,当论公坐之失。
谋杀从故者,首从依谋杀之制
谋之一事,其来甚远。谋故行凶者,以生情发意推之,必久怀,必挟恨,皆出已意。若论其故,必同此谋也,何首从之有?大抵二人曰谋,三人曰首从。窃盗分首从,强盗无首从。但犯故杀者,即合依谋杀论也,故不分首从,俱依谋杀之例,谓其谋而又故也。
小功大功,尊又加等
亲有九族,罪有轻重。服尊一分,而罪加一等。随宜详酌,无定制也。
听赎收赎,语无别例
官罪曰听赎,民罪曰收赎。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除正犯以下并依例赎之。
伤重加凡斗者,非止内损
拳手伤人笞四十,见血者加二等。他物伤人杖六十,见血者加二等。若伤重者随意加之,非独内损加而余重不加也。若亲属伤重者,与犯人同,故曰损人以凡论是也。
出降依本服者,兼明外继
女人出嫁者,服降一等。若相犯则依本服之罪,其与人外继宗祧者又不同也,与凡人论。
士庶馈与,犹坐于去官
馈送之例,虽微而准赃论。一贯笞二十,五贯加一等,去官减三等。官虽去而送之不宜也。
亲故乞索,不论于挟势
解佚。
噫,吏之于法也,知非艰而用为艰,宜尽心于用刑之际
解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