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人命不粘连伤痕凶器谋助单者不准
一告婚姻无媒妁者不准
一非现获奸犯词内牵连妇女者不准
一告强盗无地邻见证窃盗无出入形迹空粘失单者不准
一告婪赃无过付见证者不准
一告田土无地邻债负无中保及不抄粘契劵者不准
一生监及妇女老幼废疾无抱告者不准
一告生员作证并牵连幼女稚童者不准
一被告非盗命过三人者不准
一状内所告无真正年月日者不准
一状尾无考定代书姓名者不准
一状不合式并无副状者不准一告人命粘单内不填尸伤凶器下手凶犯及不花押者不准
一凡告状不用印格眼者不准
人命人痕凶器谋助粘单式 【此单实粘告状后】
一原告某人 系本尸何项亲属
一尸伤某人年 岁 身 面 须某处伤系何物伤
一被伤某人年 岁 身 面 须某处伤系何物伤
一凶器某物系某人犯持用今存某处巳获未获
一谋令凶犯某人系某处人约 岁 身 面 须巳获未获
一下手凶犯某人系某处云云
一助殴凶犯某人系某处云云
巳上单报是实如虚甘罪原告某人 押
谋令助殴有人则填无则注无
副状式
告状人某告为某事
被告某 【住 处离城 里 住 处离城 里】
干证某 【住离】
两邻
地方 【住离城】
年 月 日告状人某
抱告
代书
△放告
凡告期必以三六九日为定或谓州县非宪司比不宜拘定日期、民有疾痛呼号、岂能刻待、大盗人命、保无逃逸圈和鸿曰不然、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后控。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巳而后准。非皆乐于有事者也闾阎雀角。起于一时之忿争。因而趋告。若得亲友解劝延至告期。其人怒气巳平。杯酒壶茗。便可两为排释。岂非为民父母者所深愿乎。至于盗命重情。则有不时之喊告。豪□巨蠹。则有抱牌之冤鸣。原不在三六九之限。是则无定期以伸大屈有定期以息小争不又两得之哉。
○凡遇告期、乡民远来城市免令守候。升堂宜早。先为放告。后收投文、放告时、官坐卷棚、桌置墀砌上、安放重压纸一枚、东角门放告状人鱼贯而进不许投文混入其内。逐名挨次、将状展开、亲压桌上、仍退跪阶下、随命直堂吏点明张数。高声报若干张。逐张唤名。点过甬道西、由西角门鱼、贯而由点名时有应名不对及举动可疑者。即取状审讯。如系顶替匿名立时差牌拘拿、雇倩匿名之人。一并究惩。收状巳完、即将白纸封束。写明内共若干张。呈堂朱笔点封。
门子接置文匣内。俟转堂时、连匣带进内衙。如此代告匿名。日渐自少。衙役抽换之弊可免矣
○其喊禀击鼓者。或事关情急时有之、又有棍蠹、拴通市虎。恐吓乡愚。索诈鱼肉者。但有此等、即差押补状限拘速理是非执法公断不得狥情姑纵。如原告理短。加倍重惩。则奸恶不敢轻试。而刁徒肤愬自然敛迹
△批阅
收过词状本日即阅。先验堂封未动方行折开、查不合状式者、即批明不合某式不准、彼知式非套设。则告状者自留心于合式矣。其合式者、亦宜详度事理应准者、判日批准随状副状阅注语被证与正状俱同亦判日批准纸尾注定承行吏书姓名以便承发科照发其正状承行纸尾注同【其原告承行将各房经制吏书姓名各置一签用有葢签筩装定俟批状时抽着姓名随注承行将签倒放筩内俟一筩签俱倒尽仍顺放照前抽注以示至公如告假及点卯不到者将名签取出。俟销假再入。
惟点卯不到者不准复八签俟下次再差。以别勤惰○其钦部宪件自有应值房科。不可紊乱。致生推诿倘始系两事后合为一、应从重者并卷、一人承结。事小止将卷案交明。事大将起止月日词案卷件数造册。出付子取收讫领状判日画□。以杜后口互相推□被告诉词及后有禀单俱发该承附卷并审】不准词状即将不准缘由批原词上内衙管词状□抄单发该吏并准过词状即日写示。□佥套送佥。次早领佥贴出其批不准缘由、务须切当简明不可冗长。致滋议论窥测不准之状、亦宜数、明封记。
于封上总判一日、收贮、恐彼后在别衙门告理、以便驳查与前状情词、是否互异。
○夫格状之外、又有投词者因格状限字。故须投词详叙始末耳。不谓狡诈之徒、欲陷害怨家。恐细事不准。务张大其词以耸上听。及其准后。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