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年因寇猖獗,急欲荡平,因而加派繁兴,政多苟且。在朝廷原非得已,而民力则已困穷。今寇难未平、军兴正棘,尽行蠲派,实所不能。姑先将新加练饷及十二年以后一切杂派,尽行蠲免;其余新旧两饷及十二年以前各项额征,暂且仍旧。俟寇平之日,再行减征。贪官猾胥朦胧混派,使朝廷加惠穷民之意不获下逮,诏差官会同抚按官即行拿问,一面题知。如抚按官徇私容庇,并行重处。
一、漕粮中有水脚杂费、板席■〈亶〉夫等项名目尽多,今既改运南庾,合行酌改其半。其官旗临兑,向有划会,使用酒席、饮食、花红等项,民间所费不赀;合行裁革。有仍前混征者,官吏弁旗并行拿究。
一、南北各项钱粮,不论起解存留在崇祯十四年以前实欠在民者,尽行蠲免,不许混征;其征在库、已解在途者,照旧交纳。如官胥通同侵盗,察出加等治罪。
一、江南、浙西之民最苦,白粮一项,合行改折一半;其一切帮贴杂费及上仓铺垫,尽行减除。
一、十库钱粮,除布匹、颜料、铜锡、药材等项势难尽折外,其余胖衣、弓箭、盔甲等项,准照额银折解,不许私派扰民。
一、流寓各藩封,本处抚按官相择就近地方修葺行馆,措给供费,以体敦睦至意。
一、王府宗室犯罪幽系高墙者,察果情尚可原,奏请宽豁。
一、卤寇犯顺,尽节殉义宗室亲戚、内外大小文武各官、义士烈女,按抚官察实奏报,从优赠恤旌表。其殉难文武官员,许其子孙陈情,抚按官据实代题,以优议恤。
一、罪废各官,内除逆案、计典、赃私不得轻议外,其中情有可原、才足戡乱者,诏差官会同抚按官从公采访,名列报闻,分别酌用;不得借端燃灰,致滋幸滥。
一、近来守令贪婪,绝不留心民隐,致令衙役暴横、乡绅凌虐;闾阎小民,怨苦莫伸。诏差官会同抚按官加意访察,应拿问、应更易,作速报闻,救民汤火。如有真正廉干者,荐举一、二,似凭破格擢用。
一、人才消乏,皆由吏、兵二部及抚按、监司不肯从公抡选。即朝廷一番恩例,非绅衿之夤缘、即富豪之贿买,益令贤奸倒置,才俊沉埋。今当特行廉访,凡山林草泽、下寮贱吏中有真正硕德奇能,堪以御乱匡时者,抚按行各属从公保举,确定数人,以凭拔擢。如曲徇情面、滥贿属托,或致发觉及试验不效,举主连坐,重法不贷。
一、生员优免廪膳食粮,原制作养盛典。今后照旧优免,廪粮照额全给,不得议扣。其乡绅候事平酌议。
一、近因饷匮,派报营官、富户助饷,甚为骚扰;除曾奉明旨酌减外,其余尽准豁免。但寇乱未靖,军兴不敷,在各人亦应捐输助国,以励同仇;即照捐数多寡,分别甄录。
一、关税增加太多,大为商民之害,今止照崇祯三年旧额征解;其正税之外一切新加、私派、捐助等项,尽行除免。如有额外巧立名色、婪行侵肥,大法不赦。至于柴、米二项,原无额税,近年自私设立,甚至借名禁籴,索骗多端,殊为可恨;以后俱行裁免。又各关冗员冗役为害商民,须抚按官严行清察,务令裁就原头;如徇情虚应,定坐通同之罪。
一、各街运粮官侵欠漕银,法无可贷。察在十二年以前,追比;日久家产果尽者,准予赦免。
一、抚按、司道借名新加赃罚、助饷、公费等项为数太多,因而滥准词讼访讼拿衙蠹,每一州县,赃罚动至盈千累百,下司动移官钱抵解承差,每百两勒索至二、三十两不等;既大为民害,抑且为官苦。今后不许再拿酷加重法,不得追赃攀累无辜。其各抚按、司道新加助饷,亦准裁减。
一、近年推用武官,止凭贿赂;即由督抚题用者,亦非无因。以致豪杰灰心,武功不振。应行通察,果有频年血战、未经升擢者,督抚按官据实报闻。
一、死罪、军徒各犯,除谋反大逆罪重不赦外,其情轻法重,实有可原者,辟准改军、军准改徒、徒准释;年七十以上者,尽行豁释。
一、府州县现监人犯,已结未结,尽行发落释放。凡抚按、司道及有司衙门问理词状,除事关人命及军机重情外,一切尽行注销;赃罚尽行蠲免。
一、钦赃人犯,抚按官察审轻重,分别减豁;若家产尽绝并无嫡亲子孙者,即行赦免。
一、江湖民船,寄性命于风涛、获锱铢以糊口,最为贫苦。近年加有舡税,片帆小艇无一得免;公家所入有限,官役私敛无穷。以后径行蠲免(一作豁)。
一、府州县内外衙门州场田土应纳租银,俱照原额征。其有坍塌者,审察明白,酌免其芦课;新加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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