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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导航地图-第5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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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是船煤炭果已告匮、船面业有败坏,自当预为请给,赶紧修理;何待上官动问、驶行有期,然后藉辞规避乎!使是事果确,则虽治以不用命之罪,亦复何辞!
  东洋购备铁甲船
  风闻东洋向法兰西购办铁船两艘,其驶行海面,专能触沈敌船。计长约一百五十余尺,两头锐而中稍阔,有如橄榄之形;惟两旁多两角耳。周绕以铁皮,厚二尺许;入水十尺,而浮于水面者仅二尺。上覆以铁板,如龟壳然;盖以避敌人之鎗炮也。按是说,恐未必真确。盖泰西各国前已皆有照会,不准将船只、军器售与东人;岂法国而独肯偏助乎?然既有是信,在中国上宪宜即查察。如有其事,当再照会于法国公使,请备文迅为止住也。
  五月二十六日(公历七月初九日——即礼拜四)
  厦门近信
  「字林新报」登印厦门于五月十六日来函云:传称东兵已风示中国,谓非中国偿其出师之费,则必不能撤兵回国也。果如是,则两国之交兵,大抵不至久远。盖我国既调兵至一万五千余之多,且在上海、香港等处购办一切军器,则军容既壮、武备亦修,其有意于战焉可知矣。
  华官谕台湾番社示
  钦差帮办台湾事宜福建布政使司潘、钦命布政使衔台澎兵备道兼提督学政夏,为晓谕事。
照得日本国因前有琉球国人遭风飘至牡丹社,为该社生番杀害;现在带兵前来报仇,自三月至今,日兵未退。兼以卑南等社亦有抢掠伊国遭风船只等事,欲图报复等情。本钦〔差〕奉圣旨渡台前来,帮钦差沈大臣办理此事。当查牡丹社生番杀害琉球国人,固属凶恶;第该处系中国管辖,应由中国按律办理,以符条约。至于卑南等社,上年日本国人遭风至此,曾经该社头人陈安生等救护,交官送回本国;是卑南与日本不特无仇,兼且有德。揆情度理,谅不至扰及无辜。
本司现会同本道乘坐轮船亲往琅■〈王乔〉,面见日本带兵官西乡中将,断不任其再及他社。为此,示谕番社人等,务安本业。本司、道自当设法保护,自不听其越及各社。其各凛遵!特示。
  初九日示。
  闽督李(鹤年)奏北路副将林珠先行革职归案审讯片(五月十七日京报)
再,已革前署台湾镇杨在元侵冒营饷、滥委营缺,经臣奏奉谕旨追办在案。旋据杨在元供称:其滥委林谦署理大甲汛守备,当时北路协副将林珠禀请,始行批委。当即饬司传讯林珠,坚不承认。兹据台湾镇张其光查覆:确系林珠所禀、杨再元批准有案;由藩、臬两司详请核办前来。臣查林谦并非营弁,辄行滥委,其中必有情弊。乃案据确然,林珠始终狡展;若非加以革审,不能水落石出。相应请旨将北路协副将林珠先行革职,归案审讯;俟讯明后,再行按例定议,以肃营政。
谨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训示!
  再,所遗台湾北路协副将员缺,照章轮用尽先人员;容另邻员请补。至福建巡抚系臣兼署,毋庸会衔;合并陈明。谨奏。
  奉朱砒:『林珠,着先行革职,归案审讯;余依议。兵部知道。钦此』。
  闽督李(鹤年)奉开复大湖县丞处分片
再,前任大湖县丞李烛龙,征存同治十一年分地丁银一百五十五两零、耗羡银二百二十两零、米耗银四十五两零,当因任催罔解,会片奏参,摘顶限追在案。兹据署布政使葆亨会同署按察使卢士杰详称:『李烛龙征存丁耗、米耗银两,催据按数完解;应俟汇入同治十三年秋拨并十二年奏销随带地丁公费各册内造报。请将该员原参摘顶,奏明开复』前来。臣覆查无异。相应请旨将前任大湖县丞、准补凤山县下淡水县丞李烛龙准予给还顶戴,以资观感。除咨部外,臣谨附片具陈,伏乞圣凿训示!
  再,闽浙总督系臣本任,毋庸会衔;并合陈明。谨奏。
  奉朱批:『李烛龙,着赏还顶戴该部知道。钦此』。
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三中
  同治十三年(甲戌)
  论台湾用兵
  台湾近日消息
  东人在镇江窥伺
  涂人诞言
  台湾番社风俗考(之三)
  论日本侵犯台湾事
  横滨报论台湾事
  中国兵船之数
  论电线
  「飞云」船传来消息
  续述「飞云」船传来消息
  购办铁甲船消息
  日本钦使回国
  更正讹传
  西人自打狗来函
  东瀛杂闻(一则)
  东使入都
  王中丞过沪
  台湾军务实录
  香港传闻
  译各西报事(一则)
  读「循环日报」书后
  译香港西字报述台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