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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导航地图-第129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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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以后显明台湾全岛为己属地两事而已矣。又论曰:中国于此事,其费项不啻数百万金矣。然能实建功效、不负帑项之消耗者,亦甚为浅鲜矣。既竭其力、尽其心,始得调拨未练不精之兵数千往台而已。若所办买之军械,类皆属不济于事者;大约百分之内,不过有一分已归入于军用也。所尤奇者,闻中人之买兵器,有买数枚者、有买百枚者;其内实似乎非尽以资国家之用,殆似有欲乘国家之外难而心怀别图,故如此以办者。不然,则又似乎有「买少而后望支多」之弊窦也。
总之,观于此役,则可见中国虚内饰外之近状焉;并可以知中国振兴之机,非将国政一新,则终未见其大有成矣。以今日比之从前十余年间,则仕途诸弊尤倍甚于彼。时中国既遍设厘卡,则民生受困殆极,而贪官污吏之数又增倍于其间;则富强之道果安在乎!中国诚必有自大、自强之一日,然非以现在之治法而可成富强之政也云云。
「字林」之执论,大略如是。本馆以直言为苦药,姑译述之。其内虽有可纳者,其余似亦有执言之左袒者也。「字林」意谓日人所以称荣者,在于我国认明其初兴师往台与理相合之言也。不知我国本有自准日人自行惩办之语,而我国于相问之间,未尝以动兵而非之;乃既见其调用多兵、盘踞不去,情节可疑,乃先行诘问其实图,闻其仅欲惩责,则并不加非言。至于后来见其有实欲据土之谋,乃先示以须退兵焉。今认其初兴兵之非无因而仍使其撤师,而非其欲据土之举,是仍与先意相符也。
日人于此一端,犹何有所谓「大荣」者乎!至于该报所陈中国弛于认真防备,本馆殆恐此言尚非无因;已早觉之,是以有愿和、不愿战之虑也。
  十月初十日(公历十一月十八日——即礼拜三)
  译「孖刺报」语
  香港「孖刺报」曰:近接电音,知中、东为台湾一事,业已讲和;足见中国家智识过人,非同浅见。揆以前后各情节,则现所补给费银五十万两亦不为多也。
  十月十二日(公历十一月二十日——即礼拜五)
  译长崎西报
  长崎西报于得中、东议和之后,论曰:看两国历数月之久、调各处之兵,大备战事,志在交绥;乃后来卒至于议和,实出意料之外,殊足令人诧异者。又曰:传闻中国偿银五十万两。此言想必有误,恐当是五百万。若仅以五十万为赔偿兵费之数,岂非笑柄云云。庸讵知中朝之所以给银者,别自有说;而顾为此揣测耶!
  「伊敦」轮船售去
  招商局「伊敦」轮船近由鸡笼来埠,相传已卖与中国家,作为传递文报之水师船云。其所卖价值,尚未闻悉。查此船似稍迟钝,兼之费煤;得能售去,可为该局庆矣。然此船虽不宜于载货,而以代置邮之用,则便利迅捷;亦未必非一好船也。
  十月十三日(公历十一月二十一日——即礼拜六)
  中东条款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
  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护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往来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中东会议
  为会议凭单事。
  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不得愆期;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右中、东和约条款及会议凭单两件,本馆已得底稿,因即为刊印,以供众览。
  宁友论台事和后情形及宁波疆防事宜来书
  贵报第七百八十号有「揆和后情形」一则,以李珍大始终皆属多事,非我华人所心属之辈云云。
  查中、东之事实,起于李珍大一人——如小说所谓封神榜之申公豹也。东洋被其唆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