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吴业主大租年纳银一百八十九圆三皮六厘四毫二丝,施业主大租年纳银二十八圆二皮九厘八毫,共银二百一十七圆六皮六厘二毫二丝,禀官存案。六份匀纳,每份年纳银三十六圆三皮,限六月、十一月清;如有不清,该某份股内赔清,不干别份,此议。
一、议:六份各阄定大小店余地、鱼池诸项,俱注明各份簿内。
一、议:徐鸣岗、邱秀章、邱华、汪文相、傅添、李良生、罗士俊,巫厝庄吴纯、徐欢明、何旺华、何兴欢、吴欢河、熊义成、温文杨、曾凤生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刘经纬、材元梅、林士魁、赖士秀、刘德绍、刘振丰、刘锦魁、余泉、刘澄江、刘美清、詹振坤、林俊明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詹康、陈德耀、鲁善生、詹渡、刘龙福、陈神佑、詹厅、詹春荡、陈观、詹顺、詹盛、詹庚、刘妈德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宁、陈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陈天思、詹木、张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银七百八十圆正。
一、批:张雄才、张荫、张正三公、张麟、罗恭伯、张耳顺、张友、张企王、文高发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刘五成、刘士壮、刘祖、赖士远、俊兴号、廖老二、钟北生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邱良木、邱学班、邱行、邱新、邱贤、邱德据、邱成龙、邱辅、邱成实公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张督、张居贤、张足、张琼、刘藩衍、邓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银三百九十圆正。
一、批:此街买田一十六甲八分四厘三毫四丝正,立契共一十二纸,交各首事收存,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南门内外余地及东边园地、北门内半墟、西门内车坪,俱是六份公地,长阔注明各份簿内。
一、批:学校所以作养人材,兹此街日后要起文祠,六份内余地有合用者,长阔将别店地易换。
一、议:此街六份匀分,现有出店地银者九十六间,已起者七十余间,未起者二十余间,限三年内起齐;如有不起,将店底银除消公充,此议。
一、议:南门外竹下及西北沟面各阔一丈,日后修开,不得阻遏,此议。
嘉庆十八年九月日。
依众代笔人李兴玉
张督陈天思
张荫詹英杨
刘玉成张居贤
(监生)詹捷宁邱学班
张雄才刘仕壮
詹文光邱良木
同立合约人刘经纬陈德耀
(生员)徐鸣岗詹康
林元梅(监生)邱秀章
(三二)
立找洗绝尽根契字张安、张连兄弟,同母亲张刘氏等,有承祖父遗下应份阄分水田一处,坐落彰化县拺东下堡旱溪庄北势树头。田东至大溪,西至吴头家,又至张爆田,南至萧家田,北至张爆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为界。经及丈甲二甲,又配大甲溪圳水一甲三分三厘零,递年配纳业主吴大租粟一十六石满斗,又配车工银八钱。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招与林传盛同林探之子林艳出首承买,三面议定时值田价银一千二百二十大员正。
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立契踏明界址,其余溪埔、荒埔,至石头滩,一尽付与银主前去掌管,开垦耕作,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以及交加不明,不干买主之事。上下相承买卖,来历契字甘愿是实炳据。今因家事贫寒,日食难度,悬磬兴悲,朝夕无以糊口,实存不肖,无奈已极,一纸终无再找之理。但念得业者亏,爰是再托原中公亲恳求向与林传盛同林探之子林艳手内,再找出佛面银一十二大员正。其银即日凭中交收。自此一找,永断葛藤,后日叔兄弟侄子孙人等永不敢再找、再洗之理等情;
如有此情,安兄弟甘愿立契,一力抵挡。后日若是再找之事,理合投明原中公亲保长,同买主人等鸣官具呈禀究追找,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中间并无短折,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找洗绝尽根契字一纸,并上手阄书一纸,连卖尽根大契字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收过找洗契内银一十二大员足讫,再照。
嘉庆二十一年月。
原中人卢干
代书人王成业
在场人保长公赖长禄
在场人(母亲)刘氏
张安
立找洗尽根字人
张连
(三三)
立转典契人布屿西保五块厝田寮庄吴淋,父在日有明典七张犁庄周宅埔园一丘,坐在七张犁庄头东势,土名大丘园,东至李家园为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