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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汉官六种-清-孙星衍-第12页

顾门户,择官奴赤帻,部领作者,扫除曰正。○本注曰:歌传取于雒阳。古周时传呼声法。按:此注当在「歌传以呼召」句下。
天子六厩,未央厩、承华厩、騊駼厩、路軨厩、骑马厩、大厩,马皆万匹。
中黄门驸马、大宛、〔五〕汗血马、干河马、天马、果下马。○本注曰:果下马,高三尺,驾辇。大宛、汗血马皆高七尺。干河马,华山神马种也。
长安城方六十里,按:后汉书郡国志京兆尹条下注云:「长安城方六十三里。」汉志似误。经纬各十五里,〔六〕十二城门,积九百七十三顷,百二十亭。长安城方六十里,中皆属长安令。置左、右尉。城东、城南置广部尉,城西、城北置明部尉,凡四尉。
皇后、太子各食四十县,曰汤沐邑。按:艺文类聚引此文作「三十县」。
帝子为王。王国置太傅、相、中尉各一人,秩二千石,以辅王。仆一人,秩千石。郎中令,秩六百石,置官如汉官官吏。郎、大夫、四百石以下自调除。国中汉置内史一人,秩二千石,治国如郡太守、都尉职事,调除吏属。相、中尉、傅不得与国政,辅王而已。当有为,移书告内史。内史见傅、相、中尉,礼如都尉。太守、按:「太守」当作「太傅」。相置长史,中尉及内史令置丞一人,皆六百石。成帝时,大司空何武奏罢内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参职。是后相、中尉争权,与王递相奏,常不和。
王子为侯。
侯、王岁以户口酎黄金,献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以助祭。大祠曰饮酎,饮酎受金,小不如斤两,色恶,王夺户,侯免国。
汉承秦郡,置太守,治民断狱。都尉治狱,都尉治盗贼甲卒兵马。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处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
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置长史一人,掌兵马。丞一人,治民。当兵行,长史领。置部都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里。民应令选为亭长。〔七〕
亭长课射,游徼徼循。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盾,刀剑,甲铠。鼓武字衍。吏,赤帻大冠,行縢,带剑佩刀,持盾被甲,设矛戟,习射。按:此文原本自「甲铠鼓」以上为一条,而「武吏赤帻大冠」以下别为一条。今考北堂书钞引此文云:「亭长习设五兵,五兵言弩,戟,刀,剑,铠也。」其于五兵不数盾者,盖传写脱漏,而并不及鼓,则「鼓」字自当属下文读。续汉书志注引此亦作「鼓吏赤帻」云云,无「武」字。原本既分为两条,又衍一「
武」字,俱误。
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闲相去二里半,司奸盗。亭长持三尺板以劾贼,〔八〕索绳以收执盗。
旧制尉皆居官署,有尉曹官中领平锁署。按:此句疑有脱误。
更令吏曰令史,丞吏曰丞史,尉吏曰尉史,捕盗贼得捕格。
县户口满万,置六百石令,多者千石。户口不满万,置四百石、三百石长。大县两尉,小县一尉,丞一人。三百石丞、县长黄绶,皆大冠。亡新令长为宰,皆小冠,号曰夫子。亡新时有五百石,八百石。府下置诏狱。○本注曰:府,河南府也。邓展曰:旧洛阳有两狱。
建始二年,按:元帝纪建昭二年三月,益三河大郡太守秩。成帝建始二年,并无益秩之文。「建始」当作「建昭」。益三河及大郡太守秩。○本注曰:十二万户以上为大郡太守,小郡守迁补大郡。
元朔三年,以上郡、西河为万骑太守,月奉二万。绥和元年,省大郡万骑员秩,以二千石居。
旧制:令六百石以上,按:「令」字疑当作「吏」。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中都官百石,按:汉书师古注:「中都官,京师诸官府。」大鸿胪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哀帝时,长相皆黑绶。亡新吏黑绶,有罪先请,与廉吏同。按:宣帝纪黄龙元年诏曰:「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才,自今以来毋得举。」据此则有罪先请,为吏六百石以上不得复举孝廉者。此文乃曰「与廉吏同」,未详其义,疑上下文有脱误。
内郡为县,三边为道,皇后、太子、公主所食为邑。
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九〕人二十三。以食天子。按:句首脱「二十钱」三字。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逋税)。〔一0〕又,以给经用,?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赋钱,人百二十,为一?,以给车马。民田积备凶年。山泽鱼盐市税,以给私用。按:武帝纪:「太初二年,籍吏民马,补车骑马。」盖自元狩四年以来,县官钱少,买马难得,于是有马者籍之,且于口赋之外增三钱,以补车骑马之用。所谓「马口钱」者,此也。其后昭帝省乘舆马及苑马,元凤二年诏郡国无敛马口钱。前后汉书并无以口钱补逋税之文。逋税乃逐年收责,不籍口赋钱补也。此条所云「以补车骑马逋税」,当是明时校录者,缘光武纪「建武二十二年,口赋逋税勿收责」一条注中引汉仪注牵连「逋税」二字而误。
汉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