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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之徒。尤宜细心查访。方可发给赏钱。但不可因疑致刻。藉词吝给。阻人好生之机
  一设立救生局公所。在吴塘门口。墙上书救生局三大字。并立县中告示石碑一个。公举董事数人。同心协力。轮流稽查。始终如一。此外帮办之人。应给工食者。遇事临时酌给。以免平时浮费。各董办事时。饭食油烛船只等项。亦归局中开除。
  无锡吴塘门救生局。系故友葛君葆之倡办。始于咸丰五年每岁救活百数十人。着有成效。惜乱后经费无措。葛君又归道山。急宜重整前规。以绵义举。
  ○救火章程
  卷四之四
  救生局之设。为救溺也。火烈于水。则救火之举。宜更急于救溺。熏天烈焰。男女号呼。转瞬之间。立为灰烬。生人之惨。孰甚于斯。左传许不吊灾。君子恶之。同居乡里。而坐视不救。必非人情也。
  辑救火章程
  规条
  附上海果育堂水龙水担条规
  禳火法
  △辑救火章程
  救火之法。首重水龙或水鎗。每坊厢及各乡村。均宜平时筹备。他如火钩。水斗。铜锣。灯笼。草鞋。火把。均须一一预备。存贮公所。一遇有警。诸同人务踊跃争先。立时赶赴。或扛龙。或提水。或执火把灯笼。不得推诿。有经费。则派定夫役名字。每举一次。局中赏钱若干。不到者有罚。庶几水能克火。人可回天。各积阴功。联络乡谊。兹将水龙救火法列于后
  △规条
  一救火夫派定名数。每年三节。每名赏钱三百文。此外每举一次。赏钱一百文。其有临时推诿不到者。扣除节钱。一次三次不到斥去另换。
  一龙到时火熄数刻。无庸开嘴。违议者不准发筹。
  一出龙并未到场。即在半路掬水湿龙。以便回龙取出筹者。察出公同从严议罚。
  一抬扛齐有十人。方准出龙。
  一水斗八只。龙上自行运水。倘左右邻近。俱系贫户。无钱买水。勿得因此便回。
  一路上不许追龙。临场救火。各须踊跃。火熄方回。
  一出龙至外坊不准落乡。惟本栅沿乡五里之内方可赶去。如再□者不准发筹惟根锣到者。无论远近。概要去救。
  一抬龙诸人中。倘三次不到。押龙查明。与众司事公议拆出。
  一火势蔓延时。急宜用火钩拆屋。以免延烧。该房主不得拦阻。致误大事。
  △附上海果育堂水龙水担条规
  一本堂制备洋龙壹座。着行口承揽四十人。内派头目一人。承执大旗。两人掌管龙头。一人照管洋龙车□。其余三十六人。分作两班。轮流打水。如闻城厢内外。失慎信息。齐集到堂。伺候发给号衣号帽。扛抬洋龙。司事带领前往被灾之处。竭力救护。火熄为止。次日夫头点还衣帽。算给工钱。每次每名给钱二百文。此外不另加给。倘有迟误立予议罚。
  一本堂制水担十副。着行口保举水夫十名。如闻城厢内外。失慎信息。齐集到堂。领取号衣号帽。并水担十副。即在本堂。挑就太平水十担。跟同洋龙前往失慎之处倾倒。随即竭力挑水救护。挑水一担。发筹一枝。火熄之后。仍同洋龙回堂。次日夫头缴还衣帽。视其路途远近。酌量数目。照筹给钱文。倘有迟误。立予议罚。
一本堂选派司事十二人。各给手灯长筹一枝。如闻失慎之信。齐到被灾之处。照料龙旗水担等物。各以灯筹为记。自无营县人等拦阻。并备大筹十枝。小筹三百枝。筹袋一只。派司事一人专管发筹。而大筹于起担时。各给一枝。出门后无论用与不用。每担给钱一百文。小筹按照水担。每担发给一枝。次日算给。适有善姓。当时持钱另发。听其自便。与堂无涉。同往提灯发筹龙夫人等。概不得与人搬运对象。以致远离紧要之处。自顾不周。如扑救不力。违者议罚。
  △禳火法
  用鸡蛋七亇。每用一亇。向东方吸生气。急念普施法润天尊七遍。吹气一口。将蛋抛入火中。自能止熄。
  ○施药局规条
  卷四之五
  伊古任恤之风以疾病相扶持为尤要葢贫民恃手足谋生一人卧榻。合室惊惶无力延医。坐以待毙。呻吟床笫。搔首呼天。设身处地真堪恻恻。所以合药施送。疗人疾苦。为利济中一大事也。述施药局规条。
  药局规条
  又附药局立愿约
  医药局立愿单说
  △药局规条
  一凡各种丸散膏丹。须虔诚修合。或诵经咒。或礼忏文。务须斋戒虔诚如法泡制。药材必地道。地方必肃静器具必精洁。炒研蒸晒。必耐心不厌。倘有疏忽。误人不小。慎之勉之。一给药定以逢六九日为期先期整齐。以免临时纷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