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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跋一言以俟后之贤者。
  康熙己巳三月二十世郎中房孙提管安度谨跋
  △主奉能浚增定规矩
浚按祖规子姓给米惟均。本年加给之例。独丧葬嫁娶读书与试则优。惟十千至五十千不等。后世田减赋加。子孙且数倍于昔。合而计之。昔之一口。当今之三十口。固宜赒给之数相去悬殊。而优给诸项亦难为继也。近代以来。冬绢嫁娶奴婢米已不支放。子孙至成丁始给。而增给寡妇优老二项。盖体国家书齿励节之意。亦维风化之善经也。乃相沿既久。老者有增年冐领之弊。寡妇有恃寡多求之弊。丧葬有远年复支之弊。预期不先陈明。临时无厌乞觅。本事修睦。
旋复起争。虽云世道之偷。亦属贫乏所使。浚不才。叨任主奉统族。因与掌庄诸位执事。再四酌定。以补前条所未备。窃思子孙当优老。而寡妇独优少。盖惟青年矢志。子孙幼弱未能赡养。情更可悯。今自守节三年为始。仿优老例。较年加给。其丧葬则必限年。若不限年。则年远者皆可诡称。今岁葬祖。明岁葬父盈千子姓。纷纷陈请。欲尽应其求。则义米无多。何以惠及生者。古制大夫葬以三月。士以踰月。今身故者即于本年缴厯时照。例酌给丧葬。过期不葬。
已属违法。虽陈请勿给。又参议公助用本房亲支义米向优给不等。今依五服之制。推恩遍减五世以上。庶有限止。其纸笔米。祖规激劝读书。最为优渥。今物力维艰。不得不为酌省。因更为增减前条。以示鼓励其有当随时补救者。复为酌增。浚自癸酉任事之后。行之数载。族情颇安。尚当请宪饬遵。今为附载于后。
  一子孙年十六岁。本房房长同亲支父兄于春秋祭祀时。亲同诣祠中。具申文正位验实。批仰典籍注籍给厯至各门支本名一户米。年至六十以上。加优老一户。七十以上加二户。八十以上加三户。九十以上加四户。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如有废疾不能自营衣食者。再加一户。加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如有家道殷富。不愿支给者听。
  一寡妇守节满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过此不加给。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岁者。已合国家旌表例。优加五斗而止。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给之数。通不得过五户。如本族聘他女未成婚而夫亡能归本族夫家守节者。给加少寡。不归夫家者不给。以上如矢志不终者不给。冐支者追还所给之数。
一子孙寡妇身故者。即于本年具呈缴厯支给。丧葬过期者不准给。以杜冐支。葬祖父者加给五斗。无子孙而侄与侄孙葬伯叔祖父者亦如之。葬祖母亲母如祖母亲母存日曾给过寡妇义米。即以本名连加给之数作丧葬给之。如祖父母而先故者不给。侄与侄孙葬伯叔祖母伯叔母例例同。祖父葬子孙者如子孙存日曾给过义米。即以本名应给之米作丧葬给之。如无所出者加给三斗。无子孙而兄弟相为葬者亦如之。如遇大工大祲。捐给义米之岁。仍于本年具申文正位。
批仰注籍。俟下年补给。不先呈明者不准给。子孙未成丁者不给。葬妻者不络。
  一参议公同高祖巨川公后亲支必字号加给无人。自族侄孙以下遽减能字号加给一户。兴字号加一户。仪字号以下不加给。同祖北溪公后亲支必字号加给无人。自堂侄孙以递减能字号加给二户。兴字号加二户。仪字号加二户。德字号加一户。弘字号以下不给。
一诸房读书子弟书院春秋面课制义成篇者。量给纸笔米五斗。二义粗通。与考者给一石。补郡邑诸生者给二石。贡监与大比试者一体均给。遇赴省试时给科举米五石。给而不赴试者追缴。得贡八太学生者。给匾额米四石。乡试中式者五石。成进士者倍之。及第者再倍之。武选自游庠至登第者。各照数减半。其有向系能文。曾在书院面课。屡试不售年老者。仍准支向年所给之数。如年少无故不与试。及出入衙门舞文弄法者。俱罢给。奉祀不在此例。
  一诸房子孙呈禀。须由本房房长及典籍执事者用钤记。于春秋官祭家祭及有公事会集之期申报。或有争衅小嫌。先赴本房房长及亲支族老调处未协。然后申诉文正位。同掌庄诸位公断。违者概不受理。其公呈亦须诸位亲自签押。如有擅自兴讼及捏名。公呈妄渎官府者。当以悖规陈官法究。
  一诸房向有不肖子孙。或犯事故逃遛他乡。或挈家出外。不知踪迹者。其为玷辱门户之事俱未可定。向后如遇似此之人归宗者。不准给历支米。其以前曾给过米者。仍行追历。若年幼随父兄不得自由者。临期酌断。
  一吴县多山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