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5-志存记录

367-得一录-清-余治-第137页

才。不善经画日久恐将资本吃尽。则必荐令为徒一年。一年之后便可起俸作伙委曲成全。量材酌夺。全在司其事者当作自己子弟看待。斯得之矣。
△劝推广抚教局公启
□者现查沪城城厢内外乞食难童以数百计大都异乡客籍。流落难归询其父母或被戕。或被掳、或病死。或冻饿死。破巢之下幸存完卵宗祧一线动关数支。所苦者辗转漂泊。衣履不完。蓬首垢面。殆无人状。人皆以其乞儿也。而轻之贱之。无人肯收。亦无人肯荐。即欲荐入店铺。又恐其不受拘管。私自逃逸遂致孱焉孤露。落魄频年。暑湿风寒。摧残略尽。呜呼谁非人子。谁无父母徒以遭逢离乱。怙恃交失流为贱丐。可悯孰甚焉。此而不为之抚养。不为之教习。无论乞食必难久活。即偶有存留。而积惯行乞。习成慵懒。自甘暴弃。终为废材。甚非所以仰体我国家子惠元元保赤存孤之至意也。兹幸奉 道宪应。倡捐廉俸。并拨公欵饬办抚教。谕令设局收养十六岁以内无依难童。给以衣食、安其栖宿、雇觅工匠、量材教习、使之昼夜专勤。无许仍前行乞。一年之内。已可习成。由是荐入店铺作坊。俾能自食其力。即可各遂其生终始成全。此为最善。惟是各属城乡乞食难童如此类者何限。上洋一局。未能广收。所望四方仁人君子。悯兹孤露。各发慈心。随地劝捐。一律照办。行见一经拂拭。咸与维新。朞月栽培便堪成立。庶几小子有造。同铭教养之殊恩。天道无私。永食儿孙之厚报。知有心人必乐于推广也。谨启上洋。抚教局设于城内淘沙场陈忠敏公祠内。自同治五年四月奉 道宪应倡捐饬办陆续收养十六岁。以内无依难童贰伯伍拾余名。入局之后。更衣洗澡。先令入塾读书两月。俾令略识数字粗习小学规矩。然后教习各艺。一年内大半成功。着有成效洵可推行照办也
●得一录卷十四
吕氏乡约
  保甲章程
  双惜扶颠局规约
○吕氏乡约
卷十四之一
  国家立法治民。明刑弼教之外。月吉悬书。木铎徇路。皆所以纳民于轨物也。后世教化渐衰。民多放逸。有王法所不能及者。有心人关怀风教为之立规定制以济王法之穷。固都人士之责。亦贤有司之所乐为提倡也。述吕氏乡钧。
  宋蓝田吕氏兄弟四人。大中大防大临大约。皆从伊川横渠两先生学。德行道艺萃于一门。为乡人所敬信。爰为立约以期同归于善。其约有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众推有齿德者一人为直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劝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
德业相劝
  过失相规
  礼俗相交
  患难相恤
  附慈溪县乡约示谕
  计开条约
  乡约公据式
  乡约所考
  宣讲乡约新定条规
  附乡约会讲变通法
  宣讲乡约聚人之法
  附锡金乡约局规条
  宪示
△德业相劝
见善必行  闻过必改  能治其身  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  能待妻妾  能教子弟  能御童仆
  能事长上  能睦亲故  能择交游  能守廉介
  能广施惠  能受寄托  能救患难  能导人为善
  能规人过失 能为人谋事 能为众集事 能解鬬争
  能决是非  能兴利除害 能居官举职
  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犯义之过六不修之过五】
酗博鬬讼 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巳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行止踰违 踰礼违法。众恶皆是。
  行不恭逊 侮慢齿德者。持人短长者。恃强陵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言不忠信 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造言诬毁 语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
  营私太甚 与人交易伤于掊克。专务进取不恤余事。及无故而好干求假贷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以上犯义之过
  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游戏怠惰
  动作无仪 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及当言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临事不恪 □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惰者。
  用度不节 以上不修之过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曰直月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听其出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