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绎捆载而来,相依以自保。物力既充,军气自倍。贼进不能胜,退无可守,各鸟兽散,终无所逃遁,故旬日可以坐定。向使贼众有城可据,收府市人民财物以自固,大兵虽入,攻之不拔,坐守安平,旷日相持,克敌不易。盖重洋形势与内地异,此即明效大验,固未可更议建制也。若谓台湾筑城,即以御台湾外寇,是又不然。从前两征台湾,皆先整兵泊舟于澎湖之南风澳,以候风潮之便,岁不过一时,时不过数日。若盗贼窃发,或外番窥伺,泊舟澎湖,用夕至而朝捕之。
至南北二路,可通之地虽多,然如南路之蛲港,北路之八掌溪、海丰港、鹿仔港、大甲、二林、三林、中港、竹堑、蓬山,惟小船可入;其巨港大舟可入者,不过南路之打鼓、东港,北路之上淡水,其次则北路之笨港,咸水港,去府治较远,纵有外寇,亦不取道于此。备设炮台,派拨汛兵,朝夕巡视,自足以资控御。今郝玉麟等请于见定城基之外,栽种刺竹,藉为藩篱,实因地制宜,甚有裨益。其淡水等处炮台,务须建造,各属并应增修,不可惜费省工,或致潦草。
应如何举行之处,着郝玉麟、赵国麟妥协定议具奏。钦此』。续据该督郝玉麟等题准:台湾府治自小北门起,至南水门止,俱属沙土,堪以栽种刺竹。其西面一带迫临海滨,潮汐往来,难以种竹,应建大炮两座。设立敌台、城门、望楼等项。至府治西北一方,见有镇营驻札营盘。惟东南一处,并未设立。议于大东门内设立营盘一处,小南门边设立营盘一处,仍与各营盘一体因植刺竹。并南路之茄藤港等处,建炮台十座。府治西面一带炮台空隙处所,设立木栅,以资捍蔽(咨稿)。
海会寺,郡北关外五里,原伪郑别业。康熙二十九年,改为寺,近有僧。石峰壁间,多咏白菊句。张巡方有诗云:『歌罢蛮姬易梵腔,层楼烟际晚钟撞。吟诗赌奕人稀到,闲煞孤僧白菊窗』。
竹溪寺,径曲林深,溪山环拱,可称胜致。寺门榜曰:「小西天」,距郡二里许。
梦蝶园在郡小南门外,漳人李茂春遯迹来台,构茅亭以名,今为法华寺。
李氏园在郡小东门外,近先农坛。李某筑小亭曰「聚星」。绿畴四绕,青嶂当窗,台地官僚省耕,皆憩于此。
官制
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满、汉各一员(康熙六十年设)。
提督学政(旧系台湾道兼摄;雍正五年,改归汉御史兼理)。
分巡台湾道一员(兼督船政;旧为台厦兵备道,兼理学政;康熙六十年,改为台厦道,雍正五年,学政归汉察院;雍正六年,改为台湾道)。
知府一员(总汇四县刑名、钱谷,兼支放兵饷,经理鹾政)。
台防同知一员(专司稽查鹿耳门海口,兼督台、凤、诸三县捕务)。
淡水同知一员(雍正元年添设,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务;雍正九年,割大甲溪以北刑名钱谷归理)。
澎湖通判一员(稽查船只,管理钱榖,遇刑名事件,仍归台府审结;旧系巡检所辖,雍正五年改设)。
台湾县知县一员。
凤山县知县一员。
诸罗县知县一员。
彰化县知县一员(雍正元年新设)。
台湾府学教授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台湾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凤山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诸罗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彰化县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雍正十一年添设)。
府首领官经历一员(兼司狱务)。
台湾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分驻罗汉内门,稽查地方)。
凤山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新设,分驻万丹,稽查地方)。
诸罗县县丞一员(雍正九年新设,分驻笨港,稽查地方,兼查船只)。
台湾县新港巡检一员(稽查地方,兼查大港口船只)。
凤山县淡水巡检一员(稽查地方,兼查东港船只)。
诸罗县佳里兴巡检一员(分驻咸水港,稽查地方,兼查船只)。
彰化县鹿子港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兼查船只)。
彰化县猫雾捒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
淡水竹堑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兼司狱务)。
淡水八里坌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新设,稽查地方)。
台湾县典史一员。
凤山县典史一员。
诸罗县典史一员。
彰化县典史一员(雍正元年新设)。(以上四员,俱随堂司捕狱事务)。
文职共三十六员。
营制
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