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增蒙古色目人,如汉人之数。今三十二人。至元十四年,既取宋,置南行台。二十七年,专莅江南之地,号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秩如内台。而监察御史今二十四人。西行台,初由云南廉访司升行台。大德元年,移治陕西,号陕西诸道行御史台,莅陕西、甘肃、四川、云南之地。延间,暂废,随复其官,秩如南台。而监察御史今二十人,各道提刑按察司。至元六年置,正三品,有使、副使、佥事、察判、经历、知事。二十八年,改肃政廉访司,使、副使、佥事、各二人。
大司农奏罢各道劝农司,以农事归宪司,增佥事二人,经历、知事、照磨、各一人。今天下凡二十二道,始建台时,大夫则塔察儿也。
◎内御史署衔内监察御史衔无御史台三字,以为天子耳目之官,非御史大夫以下所可制也。行台则不然。
◎令史国朝凡省台院吏曰掾史,独江南行台作令史者,盖缘至元十四年初立行台日,御史大夫授三品秩故也。后虽升一品,而乐因循者,不为申明改正。西台立,视南台已升品秩,则曰掾史焉。
◎台字三台,凡公文所书中字,并从士从口,不敢作其字头。若然,则伪文也,按许氏说文:台,从至从之从高省,则土乃之之正书耳,当从土从口为是。
◎诏西番累朝皇帝于践祚之始,必布告天下,使咸知之。惟诏西番者,以粉书诏文于青缯,而绣以白绒,纲以真珠。至御宝处,则用珊瑚,遣使斋至彼国,张于帝师所居处。
◎五刑国初立法以来,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凡七下至五十七下用笞,六十七下至一百七十用杖。徒之法,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此丽徒者杖数也。盐徒既决而又镣之,使居役也,数用七者。建元以前,皆用成数。今匿税者笞五十,犯私盐茶者杖七十,私宰马牛者杖一百。旧法犹有存者。大德中,刑部尚书王约数上言,国朝用刑宽恕,笞杖十减其三,故笞一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
不当反加十也。议者惮于变更,其事遂寝。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死,则有斩、有凌迟而无绞。
◎钱币世皇尝以钱币问太保刘文贞公(秉忠)。公曰:“钱用于阳,楮用于阴。华夏,阳明之区;沙漠,幽阴之域。今陛下龙兴朔漠,若临中夏。宜用楮币。俾子孙世守之,若用钱,四海且将不靖。”遂绝不用钱。迨武宗,颇用之。不久,辄罢。此虽术数谶纬之学,然验之于今,果如所言。
◎巴而思河南江北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姚忠肃公(天福),字君祥,平阳人。至元十一年,拜监察御史。弹击权臣,无所顾畏。世祖赐名巴而思,国言虎也。后条奏宰相阿合马罪二十有四。召廷辩,公枚数之。彼辄引服。数至于三,气沮色丧。上曰:“此三者,罪已不在宥。”因目公曰:“巴而思,臣下有违太祖之制干朕之纪者,汝抨击毋隐。”廷臣皆震悚。时方倚相理财,姑释不问。众人莫不为公危之。公之太夫人有贤识,勖之曰:“为国者忘其家。汝第尽力效忠,果不测,吾追踪陵母,死日犹生年也。
”公泣谢,白其长曰:“万一得谴,乞不以老母连坐。”语闻,上叹曰:“是母子有古义烈。”敕侍臣符宝郎董文忠宣付史馆书之。
◎谏至元二十四年,桑哥之为尚书丞相也。专权擅政,虐焰熏天,贿赂公行,略无畏避。中书平章武宁正献王(彻理),时为利用监,独奋然数其奸赃于上前。上怒,以为丑诋大臣,命左右批其颊。王辨不为止,且曰:“臣思之熟矣。国家置臣子,犹人家率犬。譬有贼至而犬吠,主人初不见贼,乃棰犬。犬遂不吠,岂良犬哉?”上悟,收桑哥,籍其家。明日,王拜御史中丞。余按北史宋游道传。毕义云奏劾游道,扬遵彦曰:“譬之畜狗,本取其吠。今以数吠杀之,恐将来无复吠犬。
”诏除名,则王之以犬自况,为有所本矣。
◎使交趾翰林学士元文敏公(明善),字复初,清河人。参议中书日,会朝廷遣蒙古大臣一员使交趾,公副之。将还,国之伪主赍以金,蒙古受之,公固辞,伪主曰:“彼使臣已受矣,公独何为?”公曰:“彼所以受者,安小国之心;我所以不受者,全大国之体。”伪主欢服。
◎刻名印今蒙古色目人之为官者,多不能执笔花押,例以象牙或木,刻而印之。宰辅及近侍官至一品者,得旨则用。玉图书押字,非特赐不敢用。按周广顺二年,平章李谷,以病臂辞位,诏令刻名印用。据此,则押字用印之始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