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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中日战辑选录-清-王炳耀*导航地图-第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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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攀宪舆杠,右手开枪伤中堂颊;其弹今日可出。伊藤、陆奥二大臣及地方官闻报,惊骇非常。群趋行台问候兴居,并发电奏闻日廷。闻日主迅派御前大臣携日主、日后手书慰问,并道歉衷。又遣二御医与大臣同乘飞轮星夜出广岛,今晨已抵下关。全体官民人等间此警报,无不忧形于色;皆祝吉人天相,伤而不害。今日下午,东御医佐藤电奏,言中堂伤势可保无碍。又云:凶手姓小山,年二十一岁,身穿民服;放枪后,逃入一店。中堂之伤在左目下一寸,无损目光。
中堂随带之两西医,先在伤处探弹不获,缓日再探。医言伤虽重,约可无碍。中堂心甚镇定,痛苦亦能强忍;与人叙谈,有条不紊,并云仍当力疾办公。行台内外,今已密布兵捕,妥慎保护。发电时,中堂方安卧。又云:日主命其从弟小松宫大勳位彰仁亲王(即有栖川之子)至华总统陆军。
  (附)三月电音择要
  初三日英电云:中堂平安,佐藤仍在下关悉心疗治。和议,不日重开。该省巡抚及警部长以疏于防范,悉予革职。  东电云:中堂无碍,不日可重申和议。日主特颁手谕,以儆尸位。  日主即停战。
  日廷颁谕
清国虽与我国从事干戈,惟仍循照礼节,特派钦差东来议和;是以朕亦命全权大臣驰往马关,照章款接,同商和局。凡我国人,自应以两国往来之礼优待清国钦差,尽力保护;何至忽有意外之事!朕今特颁此谕,尔诸臣其敬听之。此次行刺之凶犯,下贱无礼,极为可恨!必须查照国例,治以极刑。朕之所以不惮谆嘱者,诚欲使尔官民人等咸喻朕意,即以保全我国之荣光,不致贻人讥笑,损辱体统。自今以往,益宜严加防范,毋得再任凶徒横行不法。此谕。
  停战条约
第一款:大清国、大日本帝国政府,今允中、日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水陆各军均确照以下所订条款,一律办理。第二款:两国军队应遵此约暂行停战者,各自须驻守现在屯扎地方;但停战期内,不得互相前进。第三款:中、日两国现约在停战期内所有两国前敌兵队,无论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进并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有各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款之内。第四款:海口转运兵勇军费并所有战时禁物,仍按战时公例,随时由敌船查捕。
第五款:两国政府于此约签名订定之后,限二十一日期内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惟两国军队驻扎处所有电线不通之地,各自专马知照。两国前敌各将领于得信后,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战。第六款:此项停战条约,约明于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即中国三月二十六日夜半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项停战之约亦即中止。中、日两国全权大臣即行签押盖印,以昭信守。
  (附)电音择要
英电:日主为中堂受伤,万分愁闷;飞谕伊藤、陆奥两大臣不必取中华之物为质(中堂初与议息兵事,日本百端要挟,闻竟欲得大沽炮台及山海关为质),立即停战,以表歉忱。广岛特电:中、日今立停战约。此日本因中堂受伤,故自愿停战,不关人讲。津电:寓津西人公电问慰中堂,接覆电:『伤处痛,弹难出;然仍可卧治。承慰问,感谢』。初六京电:已发电照约停战矣,和议甚有可望。中堂具奏情形,奉旨嘉慰;知宸威之稍霁矣。东电:傅相已可力疾办公,故伊藤大臣重至马岐。
其违禁放枪之凶手小山,讯知早蓄杀心,定监禁终身兼作苦工之罪。东医佐藤察傅相伤,在左目下半寸许,形带长圆,肿渐蔽眼。傅相在京时,向法使馆借得官医特派司日伺起居;以伤势匪轻,宜查弹入所在,然须迟一礼拜或七日方得。日官医时欲剖视,傅相不许;法官医驳以弹尚未知下落,岂能妄割!驻京德使馆当闻警报时,急遣赐刻立勃官医东往佐治。至是,亦如法医言。日医谢不敏,始罢奏刀。
福世德大臣电:中堂日有起色,和局亦有进境;下关与京师电报,往来不绝。英电:中堂似甚平善,惟弹未出。凶手小山,爱国之獃子也(或曰:小山之兄在津为中堂获而置诸法,故藉此以报仇)。日使交和款,中堂即与逐款妥商。惟日廷讳莫加深,不使他国与闻。一东报记停战事于约款未发之先,立被封禁。连日中堂来往行辕、公所间,兵捕之保护者至严极密。有欲入城之人,随身必佩照会,更须搜检。自华东渡之诸随员及福世德等各西员,皆请毋离下关城,以便保护。
中堂伤势将痊,精神甚好,办公甚忙。当中堂之受伤也,日主潸然下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