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得以日本官铸银元照标明之价输纳。第五,日本臣民得在中国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止付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条,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拟改之第七款。第八款,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拟改之第八款。然允将原拟之款更改如左: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俟本约所定应赔军费第一、第二次交清并通商行船约章批准互换之后,中国如将海关进款应允妥商作为尚未交清应赔军费本利之押质,日本即行撤回军队。如无此项押质,其军队应俟军费一律交完,方行撤回。但通简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所为日本军队暂行占守一切需费,应由中国支办。
第十款,日本全权大臣查此款应仍照原拟。第十一款,新增;日本全权大臣不能应允此新增之款。照译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来函(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即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伯爵李阁下:昨日递交改正和约条款时面陈之语,理宜再用函牍申明。查所为昨交和约条款,实为尽头一着;中国或允或否,务须于四日内告明。其四日限期,系从昨日算起。本大臣前接贵大臣说帖中论日本原拟和约条款为难情形,日本全权大臣因而细加斟酌,将原索之款直减至无可再减,实为体谅贵大臣所陈种种为难情形;
如果日本仍索原拟之款,中国必有许多难处也。原拟军费,现已减去三分之一;交付之法,亦视前拟为较松。暂行占守地方,前拟两处,今已改为一处。嗣后中国如不愿以地方为押质,亦可将关税款为押质以代之。请免厘税并他项内地税一条、并黄浦口挖深拦江砂一条,均全行删去。以上减轻各款,系因贵大臣以中国库款支绌为难情形详细见示,故日本亦即不肯坚持原议也。至让地一节,日本亦极力不肯多索,故较之原拟已减去不少。夫战事持之愈久,则花费愈多;
此节本大臣屡向贵大臣申明。日本现在所能允从之款若迟之又久,即不能允从矣。特此奉布,并颂崇祺!伊藤博文。
覆日本全权大臣伊藤博文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伯爵伊藤博文阁下:昨承惠函所论会议和局进步端倪,兹为中国国家并本大臣起见,理应简明布复,方足以昭公允。查前由贵大臣嘱本大臣将所索和款中国实在应允、不应允先行函复,日本全权大臣方能与本大臣晤面会商和款一节,应请熟记勿忘。今于第一次晤面会议和款,本大臣应与贵大臣面谈之语尚属含意未伸,而日本已将现在贵大臣所催促之尽头条款见示。按照如此情形,将来并不能说已先予本大臣以陈明中国国家意见之机会,而后日本方以尽头条款见示也。
查日本将原拟索款稍为裁减,实堪欣悦!惟现索之数仍远过于用兵所费之数,且如此重任,中国力不能胜;而中国所拟将来改变内政、利国便民之举,必因之而俱废。至让地一节,贵大臣所称大加删减等语,尤为本大臣所未喻。查日本尽头条款内所拟之划线除略有裁挪外,奉天南边所有日兵曾踞之地,均已包括无遗;且格外复索日兵所未到之富庶险要省分如台湾者,此实各国议和所未闻、交涉成案所未有。至通商优例一节,日本全权大臣将经驳各条酌量删去,本大臣固应承认日本全权大臣所办之得体。
惟尽头条款内所索商务之款,仍有未见向例、未昭公道之处--如拟以军队占守中国地方,胁威商酌;彼此意见如有异同,不肯听从公正友邦判断;商约未行之先,日本商民之在中国者索照泰西最为优待之国一体优待,而中国商民之在日本者并不肯认明一律优待;日本商民在离开通商口岸之内地可租栈房、可运进口并可采买土产,不由华官干预;日本商民可在中国随便何处设立制造厂,所造之货并不完内税;以及请准日本银元照标明之价完纳税费之类是也。
以上所陈各节,并非徒资辩论。不过因会议和款祗有前日一次,日本已将尽头条款交出;本大臣不得不将当日面陈之语择其简要,用函重述一遍。务望贵大臣详审熟思,于贵大臣面约下次会议时见告;届时,本大臣当将朝廷旨意钦遵作复日本所拟之尽头条款也。
照译日本全权大臣伊藤来函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