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吏自得奏事。而后天下大权尽归人主,潜消藩镇跋扈之心。今长吏初除,替满奏事自此始也。
旧制品官服绯、紫,皆以品格,故选人久次多服绯、紫,京朝迁转之速者,反多服绿。太平兴国六年十一月冬至,郊祀赦文:“令常参官衣绯、绿二十年,于吏部投状,具履历以闻。”始以实历。后以应格者少,改用莅事日为始,遂为定制。
旧制中书舍人、谏议大夫权侍郎,并服黑带、佩金鱼。霍端友为中书舍人,奏事,徽宗皇帝顾其带问云:何以无别于庶官端友奏:非金玉无用红鞋者。乃诏四品从官改服红鞋、黑犀带、佩金鱼。今武臣大使臣以上,红鞋不知何所从始也。国初,士庶所服革带未有定制,大抵贵者以金,贱者以银,富者尚侈,贫者尚俭。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壬寅,诏三品以上钅夸以玉,四品以金,五品、六品银钅夸金涂,七品以上并未常参官并内职武官以银。上所特赐,不拘此令。
八品、九品以黑银,今世所谓药点乌银是也。流外官、工商、士人、庶人以铁、角二色。其金荔枝钅夸,非三品以上不许服,太宗特新此钅夸,其品式无传焉。其后球文笏头、御仙又出于太宗,特制以别贵贱。而荔枝反为御仙之次,虽非从官特赐,皆许服。初品京官特赐带者,即服紫矣。鞍辔之别,亦始于太宗时,太平兴国七年正月,诏常参官银装鞍、丝绦,六品以下不得闹装,不得用刺绣金皮饰鞯。未仕者乌漆素鞍。则是一命以上皆可以银装鞍也。近岁惟郡太守犹存银装、丝绦之制,此外无敢用者。
若乌漆则庶人通用,而鞍皮之巧,无所不至,其用素鞍者,鲜矣。
国初仍唐旧制,有官者服皂袍,无官者白袍,庶人布袍,而紫惟施于朝服,非朝服而用紫者,有禁。然所谓紫者,乃赤紫,今所服紫谓之黑紫,以为妖,其禁尤严。故太平兴国七年诏曰:“中外官并贡举人或于绯、绿、白袍者,私自以紫于衣服者,禁之。止许白袍或皂袍。”至端拱二年,忽诏士庶皆许服紫,所在不得禁止。而黑紫之禁,则申严于仁宗之时,今虏中之服,乃是国初申严之制,此理所不可晓也。
太祖皇帝收藩镇之权,虽大藩府不敢臣属其下,使之拜伏于庭,而为小官者亦渐有陵慢其上之意。咸平五年五月壬戍,知开封府寇准极陈其不可,乃诏开封府左右军巡使、京官知司录、诸曹参军、知几县见知府并庭参设拜。自后诸州选人并拜于庭,故老泉上书亦尝言之,不知此礼废于何时。
进士旧无免解之条,咸平二年六月丙戌,诏贡举应三举人,并免取解。若三举连中则是九年,三举不连中则有二三十年者,不若限以十八年之为均平也。若四举连中则亦罕有,不为滥矣。国初,士大夫往往久任,亦罕送迎,小官到罢,多芒屦策杖以行,妇女乘驴已为过矣。不幸丁忧解官,多流落不能归。咸平二年三月甲戌,诏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圣主端居九重而思虑至此,则从官远方者,不至于畏惮而不敢往。祖宗仁厚之泽大抵如此。
其后以川峡距京师不甚远,至景德二年三月,复听川峡官丁忧,惟长吏奏裁。
尉职警盗,村乡争斗,惮经州县者多投尉司,尉司因此置狱,拷掠之苦,往往非法。咸平元年十月己丑,有诏申警,悉毁撤之,词诉悉归之县。盖后生初任,未历民事,轻于用刑,县令权轻不能制伏,民受其殃,此令一行,至今无敢犯者。铨曹吏人奸弊最甚,掌铨者虽聪明过人,皆不能出。真宗朝有以为言者。咸平三年十二月丁未,诏选判司簿尉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所以重士大夫之选,其视待流外者,霄壤不侔矣。●卷二
国初,三岁郊祀,士大夫皆迁秩。真宗即位,孙何力陈其滥,乞罢迁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咸平四年四月,方颁行。自后士大夫循转颇艰。国初,进士科场尚宽,礼闱与州郡不异。景德二年七月甲戍,礼部贡院言:“举人除书案外,不许将茶厨、蜡烛等入;除官韵外,不得怀挟书策,犯者扶出,殿一举。”其申严诚是也。而元丰贡院之火,死者甚众,则是法不行也。
又试场所问本经义疏,不过记出处而已,如吕申公试卷问:“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谓四者何也”答曰:“对‘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人也义’,谨对。”试卷不誊录,而考官批于界行之上,能记则曰“通”,不记则曰“不”,十问之中四通,则合格矣。其误记者,亦只书曰“不”,而全不能记,答曰“对未审,谨对”。虽已封弥,而兼采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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